1921年5月3日,首席法官罗伯特·哈顿爵士在上议院宣告了对弗兰西斯·培根的判决,也几乎同时宣告了英国司法腐败的终结。1940年,莫里斯·谢尔顿·阿莫斯爵士曾意味深长地说:“英国刑事司法因各界民众对英国法官的完美无瑕——他们完全不受来自官方的压力和腐败的影响——深予信赖而得到广泛拥护和尊重。自从伟大的大法官培根爵士(1561年至1625年)因受贿被免职、罚款和拘禁以来,据信再也没有法官犯这样的罪行了。”这的确是令人羡慕的前景,人们一定好奇何以英国的法官能够做到这一点。直到现在,在不少国家,司法腐败仍未能祛除,有的甚至颇为严重,权力腐败究竟为何产生,以及如何遏制,是需要细探的。我在这里无意对英国司法廉洁的原因进行一番追寻,只一般性地探讨司法腐败的原因和对策。
解破腐败原因的两个公式
阿克顿爵士曾言:权力产生腐败,绝对权力绝对产生腐败。这话十分有名,流传甚广,可惜言之过简,权力腐败究竟何以形成,还需要进行深究。
美国学者克利特加德在谈到腐败行为产生的动机和条件时提出两个公式:
其一,腐败动机=贿赂—道德损失—[(被发现和制裁的机会)X(所受处罚)]>薪金+廉洁的道德的满足感。这个公式表明,当贿赂所得减去从事该行为所承受的道德损失和法律风险后仍大于其工资收入和廉洁带来的道德满足之时,官员就会产生从事腐败行为的动机。
其二,腐败条件=垄断权+自由处理权—责任制。这就是说,当官员享有垄断权和自由处理权而又无须承担必要的责任时,他就具备了从事腐败行为的条件。
这两个公式为我们解破司法腐败存在的原因提供了工具。
导致权力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利益的寻求,美国学者加里·沃塞曼说过:“人们一般不是为权力本身才去谋求权力的。他们要权是为了权能给他们带来的其他价值——名誉、财富,甚至情感。权力就像金钱一样,是达到其他目的的手段。大多数人要钱是为了钱能购买的东西,如财产、声望或安全。正如有些人比别人更孜孜不倦地要钱一样,有些人比别人更想要权。当然,权力就像金钱一样,并不是谁想要就能得到的。”人的利己性为腐败的大面积发作提供了基础,林毅夫指出,就一般意义上的人性而言,“个人并不一定是利己的;然而,只有在他的利他主义的报酬超过他作为利他主义者的费用时他才利他。”权力是能够换取金钱和其他利益的,更高的职位意味着更多的金钱或者其他利益,所以许多人对于权力的心态,就表现为汲汲以求。
当执掌权力的人不能通过自己的正当收入得到满足时,腐败的动机就产生了。一般权力腐败如此,司法腐败也是如此。
劣币驱除良币的腐败效应
司法腐败有时是历史上的特定时期的风气。在一些国家,法官职位曾一度变为牟利的工具,卡尔顿·海耶斯在《近代欧洲史》一书中曾言:在十八世纪的法国,法官被称为“着礼服的贵族”(Noblesse de La Robe),法官大多出身中产阶级,他们的职位是花钱买来的。据说当时出身中产阶级的法官有5万人之多。他们因买得法官职位而成为低级的贵族,可以得到各种荣誉并免交各种捐税。这些法官身穿一套礼服,有专人服侍,往往令他们的邻居们羡慕不已。法官职位一旦买到手,意味着名利双收。出庭费和罚款都给予法官;狡猾的法官通过办理案件获取利益,他们绝不会放弃每一个牟利的机会。当时的司法状况是贿赂公行,“凡胜诉的人,都是送了许多礼物或金钱给予法官的。公道不彰,莫此为甚。”
如今,这种贿赂公行的现象是见不到了,但在国家权力部门,腐败仍然有着自己的小气候。当一个权力系统中某一个人出现腐败行为而没有受到惩罚,则很快就会有人受到传习和鼓励,他们自我压力就会减少,一些人就会出现集体性的腐败行为,这就是一旦揭开某一权力系统的盖子就会发现由许多官员结成的腐败网的现象(费正清所谓“系统化的腐败”)。
司法腐败的普遍性是社会道德式微的结果,同时也会进一步促成社会道德的沦丧,社会道德的沦丧又反过来减轻了人们对腐败的道德压力,出现良心结冻的心理现象。整个社会的逐利氛围又促使司法人员具有获得高酬报的强烈欲望,当无法通过正当渠道获得满足时就可能通过不正当地行使刑事司法权来获得个人的私利。随着司法腐败现象的蔓延,司法官员们的道德感会变得麻木,当非法利益的诱惑占了上峰时,腐败就到了“非整治不可的地步”。
在这个过程中,虽然有些人仍然保持廉洁,但只要腐败的风气蔓延到一定的程度,特别是握有决定僚属命运的岗位被腐败者所占据(这是带有普遍性的现象——事实上,许多荣耀的地位是通过不荣耀的手段获得的,更高的权力位置是腐败者的目标,在腐败的权力系统中他们通常可以通过贿赂的手段达到目的)的时候,就往往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清廉者受压抑,他们被排斥在权力的核心系统之外,成为“吃不开”的人。郑观应在《盛世危言》中摹写了这一境况:贪官“但能博上宪之欢心,得同官之要誉,则天变不足畏,人言不足恤,君恩不足念,民怨不足忧。做官十年而家富身肥,囊橐累累然数十万斤在握矣。于是上司荐之曰干员,同僚推之曰能吏,小民之受其鱼肉者,虽病心疾首,钳口侧目,而无如何也。”清官则不然,“上官掎之,同寅笑之,众庶疑之,必溃其成而后已。”
官俸极薄:我国古代官场腐败的原因
我国古代司法与行政不分,官场腐败自然与司法腐败难分难解。古代官场腐败严重的重要原因是官俸极薄,唐才常称这种“国家不能丰养廉银两”为特别“纰缪无理”的现象。这种现象容易造成:“贪吏而不可为而可为,廉吏而可为而不可为。贪吏而不可为者,当时有污名;而可为者,子孙以家成。廉吏而可为者,当时有清名,而不可为者,子孙困穷被褐而负薪。贪吏常苦富,廉吏常苦贫。”郑观应在《盛世危言》中也说:“我朝建官设禄,正俸之外,加以恩俸,常支而外,复给养廉,体恤臣工,无微不至。无如俗尚奢靡,物价腾涌,京外各官之廉俸入不敷出,数本无多,而又以丁耗划为军漕,绌于转输,扣俸折廉,所得无几。其能洁己奉公,见利思义者贤人也。否则上焉者或借夤缘馈赠节礼堂规,克减军饷,侵蚀钱粮为津贴;下焉者或藉窝家坐赃娼赌私规,诈索乡民,欺蒙长官为得计。探其原,实由支用不给,极其弊遂至流毒无穷。”
对这种国家官俸过低、不敷使用的现象,晚清小说家李伯元先生也作过痛切的评论:“虽说做官有做官的俸银,书差有书差的工食,立法未尝不善,但是到得后来,做官的俸银,不够上司节敬;书差的工食,都入本官私囊。到了这个分上,要想他们毁家纾难,枵腹从工,恐怕走遍天涯,如此好人,也找不出一个。列位看官,设身处地替他们想想,衙门里的人,一个个是饿虎饥鹰,不叫他们敲诈百姓,敲诈哪个呢?俗语说得好,‘大鱼吃小鱼,小鱼吃虾子。原是一肩到一肩的。又说是‘千里做官只为财。’官不为财,谁肯拿成万银子,捐那大八成的花样呢?然而做官的还有钱粮好收,漕米好收,一年到头,也赚得够了。稍些知足的人,还不肯要那桌子底下的肮脏钱。至于这些书办衙役,他们有个口号,叫做:‘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经了他们的手,没有一个放过的。”解决的办法有之,也并不复杂,那就是——仿效“近时泰西厚给官俸,廓清政本之法”,可也。
我国司法机关大多经费匮乏,司法人员薪金处于较低的水平,他们虽然拥有凌驾于律师之上的国家官员的地位,但与律师行业相比,收入却显得过分微薄,这种状况很容易造成心理失衡。目前我国讨论权力腐败的预防,有建议高薪养廉者,得到的反应往往是:人心不足蛇吞象,高薪未必能够养廉!殊不知高薪并非廉洁的充分条件,却是必要条件:高薪未必使官员廉洁,没有高薪却必然无法使官员廉洁也。
司法腐败成为风气,为何难以祛除
一旦腐败成为一种风气,惩罚或者处分的锐利就会变得驽钝,原因何在?归纳起来,有以下数端:
其一,腐败内涵广泛,惩罚和处分的锋芒指向却相对狭窄。腐败的宽泛性表现为只要是为了自己、家庭或者私人团体的金钱或地位上的好处而偏离公共角色规范职责的行为,或者违背某些规则而采取以权谋私的行为,包括贿赂、任人唯亲和非法占有公用资源以供私用等,都可认作“腐败”。如果惩罚和处分的对象过窄,仅仅针对贪污和贿赂,则以亲疏关系而非功绩、能力等任用和提拔官员的裙带风气和动用公共资源为私人事务使用等腐败现象就会蔓延,甚至影响到对贪污和贿赂的惩处(无论它们是否纠结在一起),使腐败现象得不到有效治理。
其二,制裁存在难度。由于贿赂案件往往是在秘密场合由贿赂双方进行的私下交易,通常没有第三人在场目击,所谓“天知,地知,你知,我知”,一旦案发,取证不易,即便一方承认,如果另一方矢口否认,也很难达到证明要求,这是发案率高而受制裁人少的重要原因之一。贝卡利亚所称的“刑罚的即时性”既然达不到,腐败现象就像得到“鼓励”一样发展到难以遏制的地步。
其三,司法权的腐败是与警察腐败、检察权的腐败结合在一起的,司法权和这些与刑事司法紧密结合的权力的腐败,一旦形成规模,就不能指望它们发挥清除腐败的功能,反而可能出现互相包庇、共同逃避惩罚的现象。
其四,从司法腐败的条件上看,官僚化的司法体制造成了权力过分集中于上司而又缺乏对这种过于集中的权力的制约以及官僚体制内责任过于分散,另外低劣化的官僚体制通常也不利于选贤任能,这些是司法腐败的体制原因。除了体制原因之外,缺乏完善的程序控制和外部制约(特别是新闻舆论的制约)也是造成司法腐败的原因。
按照心理学理论中驱力降低作用的原理,个人行为是由一些基本的内驱力(如饥、渴等需求)所激发并且是内在心理张力的结果。有机体通过寻求满足导致这种内驱力的基本需求的活动来缓解内驱力。某些行为方式可以导致这一目标的达成,而另一些则不能。那些导致陷入困境且不能满足产生的需求和缓解内驱力的行为方式必须摈弃。如果不是这样——如果该有机体坚持重复做这种行为——就会毁灭自身。实验心理学表明:在动物和自我导向的人类不断摸索学习以求得缓解内驱力的行为方式的过程中,取得成功的最后一种行为方式倾向于在接下来的尝试中被重复。多次重复这种行为,并且如果刺激的情境反复出现,它便会形成一种习惯。司法行为也是一样,当法官有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去获取私人利益的欲望而又没有对这种权力的有效制约和监督时,司法状况的恶化就是必然的。
遏制司法腐败不是没有办法
司法腐败正像其他权力腐败一样,并不是没有解决之道的。要遏制司法腐败,不能指望毕其功于一役,应当把它看作需要多管齐下的大工程。
克利特加德提出了5条反腐败的政策性建议,其中一些建议值得我们在清除司法腐败时加以借鉴,包括:
首先,通过廉洁品行调查、测试等方法甄别出不廉洁的官员,使推荐官员的人对被推荐者的可靠性作出担保。在司法领域,选任廉洁的司法官员和淘汰腐败人员同等重要。廉洁的品格往往来源于个人修养、教育和制度,甄别具有廉洁品格的司法官员需要一套科学而合理的办法,选任官员应当确实遵循严格设定的程序。正像当年房玄龄向唐太宗言科举考试只能考察一个人的言词文笔、不能考察其人品一样,统一司法考试也只能考察一个人短时间内记住了多少法律条文、不能展现其品行,因此,司法官的选择任用,还必须在司法考试以外。
其次,改变官员所得的报酬和处罚,增加本职工作对官员的吸引力,减少非法行为的诱惑。高薪养廉是简便而有效的办法,提高司法人员的薪给,使司法职业具有吸引力,是保持司法人员对自己的职业自豪感的有效办法,也有助于消除司法腐败的动因。需要指出的是,提高薪给不仅是保障司法廉洁的需要,而且是保障法官独立的需要。要保障法官独立,不仅薪给要高,而且不可缩减。《司法独立世界宣言》呼吁各国对法官薪给提供保障,规定:法官在任职期间应获得薪金,并应在退休后获得养老金。法官的薪金和养老金应当适当,与其地位、尊严和其职务所负的责任相称,并应定期调整,以克服或减少通货膨胀的影响。
再次,为了增加侦破腐败行为的机会而收集和分析信息。搜集信息有5条途径:完善审计和管理信息制度,以发现腐败行为的证据和评估组织中易发生腐败行为的薄弱环节;加强信息机构建设,设立专职情报员;利用第三方(如新闻媒介、银行等)作为信息来源;从管理对象和公众处搜集信息(如设立热线电话等),把有关规章制度和公民权利公之于众;改变举证责任,迫使潜在的腐败分子证明其无罪。
最后,调整“首长——官员——被管理者”关系,防止出现官员既享有垄断权、自由处理权又无须承担多大责任的情况出现。权力集中于某些官员身上,他们对于没有亲自参与庭审的案件有权作出决定,这种制度设置使权力集中而责任分散,大家都有推卸责任的便利,承审法官也不乏利用这一体制实现自己某些意图的机会(如在汇报案情和证据时故意取舍造成某种错觉从而影响实权人物或者实权群体的决策),都为司法腐败创造了条件。解决的办法应当是将责任与权力结合起来,赋予承审法官独立裁判的地位,增强承审法官的责任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