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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黄献华律师
--  发布时间:2010-8-6 22:16:14
--  司法伦理与制度建设
司法伦理与制度建设
2010-8-5 来源:人民法院报
□ 吴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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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家波斯纳、博登海默等非常关注司法机关及其人员的伦理道德对司法行为的影响,认为司法伦理对于行使着解释和执行法律权力的司法人员运行法律的过程起着重要作用,尤其是司法伦理对公正司法的影响及其自身建设。

  一般地,法官的司法伦理有四个方面的内容或者说是评判标准:一是身份上的荣誉意识。法官的身份荣誉意识是指法官对自己法官身份有着一种发自内心的荣誉感,从而时刻珍惜和爱护。这种内心的尊荣成长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司法救济的终局性地位给予法官职业无上的权威,另一方面则是法官成长道路的艰辛漫长引发社会对法官职业的珍视。二是行为上的廉洁刚正。就廉洁而言,从最高法院到地方法院正在朝这一方向努力,想必会积极好转。三是程序上的超然中立。最高法院江必新副院长认为,法官的中立性问题是法官伦理的精髓。四是思维上的人权理念。每一法官都应具有基本人权意识,并依法予以保护。在个案的审判中以严厉的眼光审视证据,从人权视角对待被告人。

  造成个别法官司法伦理匮乏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法官素质有待提高。中国法官职业化建设起步较迟,尽管这些年法官素质有长足的提升,但仍有提升的空间。另一方面,制度建设的滞后。就法律制度而言,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迟迟不能出台。就教育制度而言,司法伦理教育未列入法科学生的必修课。在法官选拔制度上,基层法院从近些年才开始从社会招录,上诉法院的法官却没有完全像域外那样从下级法院或优秀律师中遴选,法官成长过程短平快,对选拔法官的道德考核也流于形式。此外,较低薪酬制度、粗放的监督制度、宽松的职业道德规则也是影响法官司法伦理建设的重要因素之一。

  要改变这种现状,单纯高扬道德批评是无济于事的,必须多管齐下、对症下药,依靠制度建设推进。要建立健全确保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按照党的十七大要求,加快推进司法改革,处理好法院与地方的事权、人权、财权关系,处理好上下级法院之间的指导和监督关系。要健全法官的职业化建设制度,大力提高法官的专业素质,按照法官法规定提高法官薪酬待遇。要改革伦理教育培训制度,在学校,将司法伦理纳入法科学生的必修课,在法院内部,加强司法伦理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在立法层面,加强诉讼法律制度建设。

  在法治社会,法官代表法律裁决案件,是正义的化身。法院和法官要提升自身的公信力和权威,良好的司法伦理是不可或缺的基础。最高法院王胜俊院长关于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的系统论述,无疑将丰富法官司法伦理建设内容,新近颁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将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有利于保障人权。凡此种种,必将推动人民法官的司法伦理建设,进一步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

  (作者单位: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