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庄事件补充辩护观点(二审)
(二审辩护词续集)
转自《葵花法律论坛》本帖最后由 天安门 于 2010-2-9 09:54 编辑http://www.mykh.net/bbs/viewthread.php?tid=435543
审判长、各位审判员:
今天的二审庭审出现四个亮点:
其一、李庄突然认罪;
其二、公诉人至今拿不出李庄伪造的证据;
其三、辩护人出示了四份新的进一步否定指控的证据;
其四、二审法院拒绝调取二审法院录制的龚刚模案视听资料及李庄三次会见龚刚模的视听资料。
李庄突然认罪令人震惊,我可以有多种推测,原本无罪的李庄,面对进一步证明指控不成立的四份新证据,若依旧以认罪为代价换回原本应有的自由,则是李庄的悲哀!是中国律师业的悲哀!是中国法制的悲哀!
感谢合议庭决定开庭审理李庄上诉案,因为没有如此公开庭审的过程,就必然失去这个可贵的进一步证明李庄不构成犯罪的机会,也必然使一审若干错误不得补正和纠正。
高子程受李庄及其家属委托,就李庄二审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开庭前,为了追赶本案特有的神速的诉讼进程,我已在匆忙中完成并提交了约四万字的辩护意见,刚刚结束的庭审调查进一步证明,我的辩护词的无罪观点和判断是正确的。因为今天的二审调查进一步展示了:公诉人拿不出伪证、拿不出证人作证受到妨害的证据;李庄没有出示、没有提交过任何证据,当然没有伪证出现。李庄没有取得任何证据、没有接触控方任何证人;李庄介入龚刚模案时,已是审判阶段,证据已关门,不存在警察再到保利公司取证问题,至于特例协助,李庄不可能明知。
鉴于合议庭已在庭前表示,认真阅读了我的二审辩护词,相信公诉人也已了解其中的全部观点,为节省法庭时间,我将不再讲解这四万字的辩词,又鉴于《刑诉法》规定,辩护人独立于被告人,依法独立行使辩护权,并独立表述辩护意见。本补充意见实为进一步证明李庄不构成犯罪。
以下,仅针对今天庭审调查展示的新情况、新问题,补充一些新观点,作为辩护词的补充。
一、有关李庄认罪,但无犯罪证据。
李庄认罪了,仅此可以判决李庄犯罪吗?
李庄自称策划了9.11事件,仅此可以认定李庄是恐怖分子吗?
李庄自认策划了四川大地震,仅此可以判决李庄破坏公私财产吗?
《刑诉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李庄伪造了什么证?表现载体是什么?伪证在哪里?李庄与控方证人没有接触,何人作证受到了怎样的“妨害”?对此公诉人至今不能举证证明,仅靠李庄认罪口供判决李庄有罪是违反现行法律的。
可见,罪名是否成立,取决于公诉机关是否能够举证证明李庄具备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否则只有李庄认罪供述,仍不能定罪量刑。
当然,李庄今天的反常令我震惊!我又不得不推测其中各种可能的隐情。同时,我将在征求家属同意后,在必要时,申请对李庄进行精神病鉴定。
二、关于二审程序进步与严重错误。
今天庭审补正了一审庭审的部分错误。
例如:终于在一审判决后二十余日提交一审应提交的证人证言。
无疑,今天的二审向程序公正前进了一步,这是特别值得肯定的,尤其在当前环境和情势下,或许还是可贵的。但是,我们,所有诉讼参与人,也必然十分清楚,今天的庭审程序,本可以、本应当完整无缺,但依然不完整,而且这种错误程度较之一审有过之而不及,例如:
1、毫无根据的驳回辩护人申请调取重庆一中院审理龚刚模案的庭审录像,须知,该视听资料最直观的展示和证明龚刚模是否被刑讯逼供、是否被敲诈、是否翻供、是否是黑社会老大,这些事实和被告人陈述与本案密切相关。
2、无视辩护人在二审提供的江北区看守所有验收合格的录音录像监控系统,以调取不能为由,放任专案组拒绝提供视听资料。
3、无视侦查机关在监督李庄会见时录像固定证据的事实,拒不调取录像。
4、合议庭以朱明勇不在李庄会见龚刚模现场、不知是否教唆为由,不准朱明勇出庭作证,无法可依,且以双重标准对待控方证人,龚刚华、龚云飞、吴家友同样不在会见现场,都可以出庭作证,执法标准不一。
上述请求被驳回是法庭的决定,我作为辩护人,服从决定,也不得不服。但是,我感受到的是权力的傲慢,而不是威严。我只是认为二审程序存在更为严重的错误。
我提出这个问题,是因为这个程序错误的存在,对指控犯罪而言,仍构成致命缺憾。我无意追究这种缺憾,因为,就本案而言,无需纠正这种缺憾,许多环节和要件依然充分证明李庄不构成犯罪。
三、关于举证责任与法律事实。
二审庭审调查已然结束,二审公诉人如同一审公诉人一样,没能完成公诉人必须完成的举证证明犯罪构成的举证责任,即仍不能举示或指出李庄伪造的证据何在?仍不能举示或指出李庄妨害何人、在何时、何地、作什么证?
我想这是公诉人不会否认的基本事实,因为公诉人在今天的整个庭审中承认,除了李庄在上诉后的一份认罪供述之外,没有新证据提交。至于李庄的认罪供述只是其认罪态度而已,况且其认罪供述与客观事实矛盾,与其它证据矛盾。亦即,一审未能举示指控犯罪必须举示的证据,二审仍旧不能举示。
根据犯罪构成理论和《刑诉法》规定的举证责任,这种结局的出现,辩护人已无需赘述其它辩护理由,包括无需分析和阐明控方提供的所有证据的违法、虚假、矛盾及因此不构成犯罪的理由。依法已然应当宣告李庄无罪。
但是,依旧出于对控方的尊重及尽可能向合议庭阐明,控方已提交的包括今天补交的一审宣读而拒不出示的笔录及提供证据目录后,既未宣读又未出示的笔录,包括今天到庭证人讯问结果,进一步证明,现有证据不仅不能替代本罪成立必须举示的“伪证”和“被妨害作证行为”,反而进一步否定了罪名成立的可能性。
例如:
马晓军记录的李庄第一次会见龚刚模的笔录显示:
李庄问:你是否被刑讯逼供?
龚刚模答:我被吊起来了,是江北分局,地点是铁山坪的民兵训练基地204房间,彭伟吊起来的我,现在左手腕上还有伤,一个手铐吊起来的,吊在2米多高的地方。
马晓军亲笔记录的第二次笔录显示:
同步录像是公安局让我背公安局的口供录制的。
第三次会见笔录显示:
龚刚模主动陈述了被吊打的具体过程和时间、场景、人物等等。
吴家友证言证实:李庄是让吴家友找见过龚刚模被刑讯过的警察作证,可见不是作伪证,更不是贿买警察作伪证。
以上笔录不仅否定了李庄教唆龚刚模翻供、谎称被刑讯逼供的指控,同时,也证明马晓军证言的虚假。
龚刚模的回答和庭审供述否定了其参与杀人、组织领导黑社会、贩毒等罪名,即龚刚模在事实上已经翻供。尽管龚刚模在回答公诉人提问时,承认侦察阶段的口供真实。可见翻供是龚刚模的意愿,而不是李庄的教唆。
不仅如此,龚刚模在庭审作证时再次承认,其多次被黑社会成员敲诈,证明李庄教唆和编造龚刚模被敲诈的指控与事实不符。
龚刚模的伤痕鉴定证明,难以排除龚刚模被刑讯逼供的可能。尽管龚刚模为了活命,否认被刑讯逼供。
朱明勇的证言已经证实,是龚刚模首先向李庄讲述被刑讯逼供及其过程和场景,而不是李庄教唆或编造。
龚刚模在认识李庄之前的被敲诈的口供,龚刚模在龚刚模案庭审时称被敲诈的口供,证明不是李庄伪造。妨害作证在审判阶段不可能,事实也没有去调查任何妨害。
以上证据,无一例外的证明这样的法律事实:李庄没有实施伪证和妨碍作证的犯罪行为。
李庄被刑拘时,李庄决定退出龚刚模案时,龚刚模案尚未开庭审理,不存在司法机关的诉讼活动受到侵害的可能和后果,更无犯罪客体。
所以,今天庭审调查的意义就在于,凸显了、证实了李庄不构成犯罪的铁的事实,依法认定李庄不构成犯罪,正好可以使李庄案成为铁案,也正好凸显重庆一中院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同时,公诉人也出色的完成了法律赋予公诉机关的最根本的使命,打击犯罪、保障无辜、不枉不纵。必致被告人李庄于有罪,本不是公诉机关的终极目标,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才是公诉机关和公诉人应当坚持的原则。
四、控方证据非但不能替代控方举证责任,反而否定了控方的全部指控。
二审庭审中,控方提交的证据非但没有完成其举证责任,反而否定了控方对李庄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的全部指控。以下为庭审时辩护人对控方所提交证据的评判及意见。
审判长:双方对证据进行综合评判。
高:所有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均因违反《刑事诉讼法》第47条,不具证据效力,不予质证。因为所有控方证人都不是未成年人、都不是精神病人,控方没有说对判决不起直接决定作用,所以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1条的规定。当然,这些证言普遍存在着矛盾、虚假和违法,原本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唐勇的证言证实,龚刚模进入江北看守所时,收押体检表上如果没有伤疤就证明龚刚模进入江北看守所时手上还没有伤疤,证明龚刚模手腕上的已鉴定的伤和未鉴定的伤都是在江北看守所形成的。一审伤情鉴定结论已证明龚刚模手上有伤,本人当庭查验龚刚模手腕发现和检法联合对龚刚模体检都证明龚刚模手腕上还有未经鉴定的更重的伤痕,所有我正式申请重新对龚刚模的所有伤痕及成因进行鉴定。
朱明勇虽不被准许出庭作证,但他已告知,重庆一中院和检察院于2009年12月4日联合对龚刚模查体,龚刚模自述左肩痛,双手感麻木,证明龚刚模在江北看守所被刑讯逼供。
公诉机关提供的,龚刚模认识李庄前供述被敲诈的口供,证明不是李庄教龚刚模编造被敲诈,而是龚刚模自述黑社会成员被敲诈。
委托代理合同和出庭通知,证明李庄介入龚刚模案时该案已经进入审判阶段,不可能有警察再取证,龚刚华、龚云飞等都证明在此阶段警察未取证,因此不存在李庄妨害作证的行为和后果。
龚刚华、龚云飞、程琪的出庭作证通知书内容属实,但只能证明李庄申请此三人出庭作证,而不能证明申请该三人出庭作伪证。三人实际上也为出庭,更没有作伪证。
龚刚华在本案侦查阶段已向侦查机关说明李庄介入龚刚模案时离审判还有10天左右,所以本案最大的特点就是公诉人至今不能提供李庄伪造的证据,不能提供李庄妨害证人作证的证据,所以公诉人没有完成举证责任,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人民法院应依法宣告李庄无罪。
公诉人已经提交的证据第一不能证明李庄伪造过证据,第二,还否定了控方的指控,以下将进行详细说明。
五、比对控方六位证人出庭作证问答,可见控方证据矛盾、虚假、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