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不是一个大众化的职业。社会民众一提到法官,往往认为法官是文化人,是代表正义的化身和法律的代言,是社会的精英,是高于一般人的特殊群体。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法官必须有自己的价值理念、道德操守、思维方式、语言风格、行为方式,这是一个比普通人文化高出很多的特定群体。法官有无文化,有多大的文化,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对国家司法文明的认知,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赖度,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对国家司法的评价。
文化理念:崇法护法
中国传统社会是以权力为核心的集权社会。在这种体制下,人们对权力无限尊崇,对法律缺乏信仰,加之行政与司法合一,司法反而处于被支配、被影响的地位。培养法官的职业文化,主要是培养法官要敢于与人治、与权大于法的特权作斗争,敢于抵制人治作风,追求法律、信仰法律。
从本质上说,法是社会公平正义和人类幸福价值观的重要体现,法律是以追求自然与人类之本真为目的的规范,是为了提高人类的幸福指数和社会的共同利益。审判权作为一种判断权,是基于法律的标尺,对矛盾、纠纷的双方进行度量,从而作出合乎法律的评判。依法办事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法官要在内心崇法护法,严格执法,这不仅是法官的一种美德,一种善行,而且也关系到法治的成败。因而,法官的职业文化,其根本的核心是培养法官树立法律至上的信念,遵循法律、崇尚法治、法律至上应当成为法官的基本价值取向。法官的思维必须是法律的思维,法官应当以法律的价值标准、用法律的逻辑观察、分析和解决矛盾纠纷,唯有如此,法官才能还社会一个公正的、合乎法治规则的秩序,从而维护法律的尊严,体现法律的价值。
文化意识:为民亲民
人民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最重要特征,司法权同国家的所有的其他权力一样来源于人民,法官是人民的法官,法院是人民的法院,法院和法官是在根据人民的委托行使司法权。
治国之道在于安民,治国之策在于恤民,从政之要在于爱民。法官文化必须体现出法官执法为民、爱民、亲民的职业风采。审判工作的亲民性,必须改变单纯坐堂办案、闭门办案、机械办案的衙门作风,应当以人民的根本利益为重,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让群众听得清楚,听得明白,听得亲切,必须把我们的工作扎根于民众的支持和信赖之中,贴近民情、反映民意,在执法中体现出对当事人应有的人文关怀和人格尊重,充分保障诉讼当事人和人民群众参与诉讼进程,认真听取诉讼当事人和人民群众的意见,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开化、透明化,确保人民群众的参与权和知情权,让人民群众能够以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正义。
近几年,因社会转型期的到来,社会矛盾凸显,法院权威失落,不少法院在审判方式或工作方法上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比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全省推广“马锡五审判方式”,倡导法官脱下法袍走近群众,进行大接访,再如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民生法庭”的概念,倡导要多用老百姓听得懂的语言、能接受的方式,避免一味高坐审判台保持“神秘感”,多上门收案、巡回审判,弘扬“田坎法官”精神,产生了很好的效果,受到群众的肯定。
这种做法让我们从另一层面上审视法官文化,法官的冷面孔和威严只有在有利于促进矛盾的解决时才有积极意义,如果法官的亲和、亲近能够让当事人觉得温暖,如果用朴素的道理更容易让群众息诉罢访,那么,脱下法袍就没有什么遗憾,巡回审判就是最好的审判方式,这种亲民、爱民,贴近群众的做法结合国情、民情,往往能够起到获得当事人的理解的效果。只有体现出法官的亲和力和法官的人文情感,具有一心为民的服务意识和公仆作风,具有爱民、为民的耐心诚心,具有亲民、护民的爱心和细心,才能切实做到人民法官为人民,才能真正看出法官的人性和文化品性。
(作者系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