迄而至今,中国法律与“国际法律”的契合程度,中国的立法陈述一般共识、对于尊重个人自由和尊严的涵育,藉由法律以造福于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功能,以及兼顾可行与当行诸题,各有所进展,而依然有待努力的空间甚多。正是在此背景下,相当一段时间内,法学界举凡立法、司法或者论证某种法律命题的正当性,均伸言“与国际(法律)接轨”。不是别的,正是“接轨”,成为对于合法性的说明,甚至是合法性本身,只有在此背景下,才能获得理解,也才能获得消解。
一方面,严峻现实摆在眼前,不“接轨”,即无法将地方时间汇入世界时间,使中国历史成为世界史。但是,另一方面,如果沉溺于天真的“接轨主义”,同样无济于事,甚至适得其反,危乎殆哉。换言之,中国现有的社会生活作为事实,不同于所要“接轨”的那个规则之下的事实,引入为大多数发达国家渐次培育成熟的法律之后,随即可能面临事实与规则难以扣合,甚至极相扞格的情形,导致法律颁行之日即自我放逐之际的悖论。毕竟,无论就“处境”还是“时间”而言,二者均多所扞格,何以一言以蔽之。在接轨之际,对于“事实”,包括当下生活的现状所能允准的制度操作空间和一般当事人的承受能力,当有充分的体谅。
对此,应对之策有二,不脱民族主义立场与自由主义价值两端。一种做法是强迫这个事实在十年、二十年乃至于半个世纪后慢慢变形,以迎合这个规则,然后期待双方扣合无间,蔚然构成一个有机整体。其间,一般居民是否无以措手足,心意挫顿而无所着落,并不为立法者萦萦于怀,因为后者坚信“进步”需要付出代价。第二种进路是以国家利益、个人自由、政治民主等等标准,综予考量,选择所当行并可行之规则。有选择地使得这个规则在各自妥协的情况下慢慢扣合,从而形成一般居民能够接受的规则,首先是最大限度地增进中国社会和中国人民福祉的规则,秉持的不仅是民族立场,同时并诉诸实践理性,而法律之治本身就是一种彻底的实践理性。无视这一法律品性的法律自由主义,徒具理想,而无实行的可能,不若无法。
上述两种进路,在晚近十多年间,渐呈调和合拢之势。原因就在于,面对纷纭时势,特别是眼见“发达国家”为了本国本族的利益,秉持双重标准,恣意横行的行径,中国国民的国家利益观念和文化自觉悄然苏醒,在促进法律公民心智成熟的同时,也使得中国的民族主义和自由主义渐趋成熟,反而促进了国民的文化认同与国家认同。单相思的文化天真和愤青式的自由主义,一一彰显其无知与无能,不再具有单打独斗的势能,难以一时间风樯阵马,裹挟人心。也就因此,愈往晚近,中国的法律心智愈益体认到,立法不仅应当尊重一切人类的基本共识,同时,还当忠诚于自家的生活方式,以最为有利于营造惬意而理想的人世生活与人间秩序为己任。而且,从本根上来说,两者本不矛盾,恰恰构成了所谓自然之法的表里两面,是实现优良立法的质料与实质两相统一的必由之路。当然,说到“自家的生活方式”,除非故为他念,不然谁也不会恶意曲解为抱残守缺。实际上,百年之间,中国的文化保守主义者几无一人若此,倒是新派人士,反倒未必。这样说,并非在于袒护一方,毋宁,它道出了转型时段不可免的乖张与悖论,先辈们身处其间,一时无以措手足,自然不免局促甚至牺牲。
质言之,经由立法展现的迎应全球化与秉持国族认同的文化立场的统一,既是一种立法的理想境界,也是眼面前中国法律公民的立法实践。虽然未臻圆融之境,但却已有此自觉,并付诸实践,正说明中国步入百年转型的收尾阶段。中国,这一亿万子民栖息的文化家园,如凤凰涅槃一般,历经近代顿挫,蜕变而为中华文明的法律共同体,一种国族政治成熟的形态,当指日可待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