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外,司法过程的公民参与指的是普通人,而非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
■对于陪审制的功能,我们过去的认识多局限在民主的功能上,现在看来,需要重新审视。只有让公民和司法有近距离的接触,他们才能对司法的过程有切身的了解,对司法的结果形成有切身的感受,并最终认同这个司法。
■面对公民对司法的依赖和司法的现实之间存在的某种程度的反差,一方面,需要强调司法的重要性,因为人民对司法是如此的企盼;另一方面,又需要改变思维方式,让公民参与国家制度的结构性应对。
立足于中国国情,深入研究和开发人民陪审制度的功能,成为5月3日由检察日报社正义网络传媒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主办的“网络虚拟审判与刑事审判制度改革研讨会”上的主要声音。来自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四川大学法学院、重庆大学法学院等学术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以及网友100余人参加了会议。在学者的发言中,司法过程的公民参与话题备受关注。
国外公民参与司法过程的方式给我们的启示
陈忠林(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在国外,司法过程的公民参与指的是普通人,而非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否则,在判断基本是非的问题上,我认为是有瑕疵的。十年前,国家法官学院曾经在云南组织了一期培训班。这次培训的一项内容就是了解英美陪审团的实际运作,主讲官是加拿大最高法院的一名法官。这位加拿大法官为了增加大家的感性认识,建议临时组成两个陪审团。一个陪审团来自会议的法官代表和某法学院的法学教授,另一个陪审团则由云南高院的勤杂工组成。两个陪审团针对同一桩案件进行审判,法官代表和法学教授们组成的陪审团经过了长达4个小时的争论,最后勉强达成了一致意见。而由云南高院勤杂工组成的陪审团,不到半个小时就达成了一致意见。出人意料的是,两个陪审团的意见完全一致。
在国外,为什么要强调普通人对司法过程的参与?我们先来听听法学以外、搞自然科学的人是怎么说的。关于什么是教育,爱因斯坦说,除了学校学习的知识之外的东西才是教育。关于怎样才能发现正义,《正义论》的作者罗尔斯说,无知才能发现正义。这个无知显然不是指着没有任何知识。他们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在他们看来,这些人要比有学问人的判断更可靠。很多人认为,国外公民参与司法的主要职能是认定事实。我认为,他们的基本职能或者说最重要的职能不是认定事实,而是做出最基本的是非判断。最基本的是非判断怎么认定呢?难道那些学了法律的人反而不懂得是非判断?就此,我针对一个近乎家喻户晓的个案,曾问过一个高级法官——如果你不是法官是普通人,你会怎么断这个案子?这个法官说:“我已经当了几十年的法官了,我已经不知道普通人怎么思考了。”
大学教育和社会脱离的重要原因,是大学进行专业教育,而这门学科的知识越专,很可能背离社会基本常识就越多。法律是维护社会最基本的正义的,这个基本的正义应该掌握在谁的手里面?我想不应该是掌握在少数掌握他人命运的人手里,而应当掌握在命运被其他人掌握的人手里。
拉近司法与民众的距离
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网络虚拟审判折射出来的、非常重要的一点,是社会大众对司法的参与问题。放眼世界,我们发现,国外一些国家的司法正在由纯粹的职业化的司法向大众司法转化。这就是司法的公民参与问题。近年来,韩国和日本的陪审制度纷纷重建,在实践中发挥着很好的作用。他们选择从陪审制入手,是因为司法的职业化对于法律问题的判断,越来越跟社会拉大了距离,造成司法公信力的下降,这就是司法的危机问题。通过对这样一个问题的反思,他们得出一个结论,就是要拉近司法与民众的距离,特别是要让民众有效地参与司法,使他们对司法有所作为,并对司法的结果有所影响。
公民的司法参与在传统来说就是关于陪审制度的问题。对于陪审制的功能,我们过去的认识多局限在民主的功能上,现在看来,需要重新审视。只有让公民和司法有近距离的接触,他们才能对司法的过程有切身的了解,对司法的结果形成有切身的感受,并最终认同这个司法。我们国家刑事司法由于缺乏这一点,所以有时一个刑事判决出来以后,被告人不服,被害人也不服。为什么被害人和被告人同时不服?这确实是需要我们反思。如果司法问题由国家、政府一手包揽下来,那么,无论你国家、政府再怎么做,可能他都不会满意。美国辛普森的案子,放在美国没有问题,你老百姓不能埋怨政府,因为是老百姓自己做出的裁决。陪审制度的这种功能我们有必要很好地开发和研究。
英美的陪审团制度对我们东亚国家也产生了不小的影响。我看了日本和韩国的借鉴,深受启发。比如说日本的裁判员制度,就是6个裁判员加上3个法官,由9人组成一个法庭。这样就使得民意占了绝对的多数。我觉得世界范围内当下的这样一种探索,都非常有意义。
社会矛盾的结构性转变与国家的结构性应对
谢晖(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我认为,当今中国发生了一种社会矛盾的结构性的改变。长期以来,我们的社会矛盾主要表现为宏观意义上的矛盾,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发展,特别是从上世纪末到现在,我们的社会矛盾已经体现为一种微观意义上的结构模式。一个小小的案件,就能从公民内部产生出重大的分歧意见。我把它称之为“宏观模式的社会矛盾转变为微观模式的社会矛盾”。当然,这只是一种学术上的划分。
当社会矛盾发生了结构性改变之后,公民对权力的依赖模式相应地也发生了改变。我国公民对权力的依赖模式从政党/政府依赖转向司法依赖,必然导致公民对司法的某种渴望和期待。我们的公民希望司法正义的阳光普照大地,但在有的案件中又会发生一些让公民不满意的情形。面对公民对司法的依赖和司法的现实之间存在的某种程度的反差,一方面,需要强调司法的重要性,因为人民对司法是如此的企盼;另一方面,又需要改变思维方式,让公民参与国家制度的结构性应对。
德国一位著名的学者提出“法律论证理论”,对此很多学者仅仅把它是当作一种方法来对待。我个人觉得,除了一种方法之外,更重要的是,它还表达了在司法领域中,公民怎么样参与司法的一种政治结构的安排和转型问题。从这个意义上,我特别期待人民陪审制度能够在司法过程的公民参与方面有更大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