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二十部门联合会签意见 |
建立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合力攻坚 |
2010-7-21来源:人民法院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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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7月20日讯 (记者 罗书臻)今天,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纪委等19个部门联合会签的《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全文见二版)的有关情况,该《意见》自今日起正式公布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说,建立健全执行联动机制,是基于对执行难问题长期深入思考提出的一项战略举措。多年来,人民法院在立足内部挖潜,努力解决法院自身原因造成的执行难问题的同时,积极推动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政法委协调、人民法院主办、社会各界配合的执行工作新格局,其中重中之重就是建立健全执行联动机制。通过建立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可以将消极、被动、单一的协助执行机制转变为积极、主动、多元的执行联动机制,将法院单打独斗的执行模式转变为以法院为主、各部门协作联动的执行模式,将单纯依靠强制执行的工作模式转变为强制执行与联动威慑并举的工作模式。
《意见》要求成立执行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工作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监察部、司法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等20个部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执行联动机制建立和运行中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等工作。各地也将成立相应的执行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
为确保各成员单位在执行工作中真正实现整体联动,确保执行联动机制真正发挥作用,《意见》明确规定了各成员单位的职责。《意见》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移送的在执行工作中发现的党员、行政监察对象妨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和违反规定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违法违纪线索,应当及时组织核查,必要时,应当立案调查。对于党员、行政监察对象妨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或者违反规定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以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通过群众信访举报、干部考察考核等多种途径,及时了解和掌握党员、公务员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以及非法干预、妨害执行等情况,对有上述问题的党员、公务员,通过诫勉谈话、函询等形式,督促其及时改正。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非法干预或妨碍执行的党员、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意见》中还明确规定,综合治理部门应当将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重视和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情况、被执行人特别是特殊主体履行债务情况、有关部门依法协助执行的情况、执行救助基金的落实情况等,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范围。检察机关应当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害执行构成犯罪的人员,及时依法从严进行追诉,并依法查处执行工作中出现的渎职侵权、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和其他妨害执行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在接到人民法院通报后立即出警,依法处置,并协助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户籍信息、所处地点,协助人民法院办理车辆查封、扣押和转移登记等手续。
《意见》还对国土、房管、工商、税务、工商管理、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管等部门在执行联动机制中的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意见》规定了国土房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房屋等的查封、预查封和轮候查封登记;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将房地产、建筑企业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情况,记入房地产和建筑市场信用档案,向社会披露有关信息,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提供被执行人的纳税情况等相关信息,并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提供执行人的退税账户、退税金额及退税时间等情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逐步将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录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系统,以通过信用手段,促使其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银行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查询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中被执行人的账户信息,银行业监管部门应当监督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协助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依法及时办理存款的冻结、轮候冻结和扣划等事宜,制定金融机构对被执行人申请贷款进行必要限制的规定,要求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时应当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将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况作为审批贷款时的考量因素。
《意见》明确规定了执行联动机制的启动和运行程序。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对被执行人采取执行联动措施的,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或司法建议函等法律文书,并送达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或司法建议函后,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协助采取执行联动措施。有关协助执行部门不应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司法建议函等进行实体审查。对人民法院请求采取的执行联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应当拒绝采取相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