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推动中国走向法治 |
|
2010-9-7来源:人民法院报 本报评论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深圳特区30年的发展成就举世瞩目,而司法改革在其中的作用不可或缺。不论是上世纪80年代的法院调解机制创新,还是90年代的审判机构改革、立审分立改革,或是新世纪的审判监督制度改革、量刑规范化、审判大公开,都为特区的发展添上了浓墨重彩的一笔,也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积累了经验。
司法改革的作用在深圳特区发展中得到了验证。司法改革让你、我、他享受到更高质量的司法服务,让人民、国家乃至全世界享受到了太多的利益。通过司法改革,中国更加巩固了法治大厦的根基,强化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统一了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塑造了社会对法律的信仰,摒除了法治不彰的弊端,为一个地方、一个国家树立了全新的法治形象。因此,司法改革不是只让一部分人受益,而是让所有人平等受益。司法不是只“独善其身”,它同时还“微调”着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进程。没有年复一年、持续不断的司法改革,深圳的发展不会像今天这样繁荣,中国的发展不会像今天这样神速,法治的生命力也不会像今天这样旺盛。这一切都在阐释着中央近十年来全面、系统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决策的基础。
建设一个完善的法治国家,三十年或五十年实在太短了。司法改革解决了一些问题,但还有更多的挑战在等待着我们,而我们只有以更高的热情、更大的智慧才能应对这些挑战。所以,司法改革只能推进,不能停顿;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让公平正义惠泽所有民众,让民众得到法治的呵护,必须推进司法改革;想要社会和谐、规则统一、秩序井然,只能推进司法改革;想要提高司法的效率、廉洁、公信,也只能通过司法改革。司法改革已经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一种基本方法。因此,我们只能做这样的选择:
司法改革的决心不动摇。动摇了决心,就是对那些不适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需求的落后制度的包容,是对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不负责任,而最终的受害者只能是那些期待着获得司法保护的人们,是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因此,继续大力推进司法改革,不能犹豫。
司法改革的方向不改变。改变了方向,就是背离了人民的根本利益,背离了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不同时期的司法改革会根据形势而有所侧重,具体任务会有所不同,但司法改革的目标和方向永远是十分明确的,那就是让人民享受更高质量的公平正义,让我们的社会更加文明发达。因此,坚持司法改革的正确方向,坚定不移。
司法改革的步伐不放慢。放慢了步伐,就等于忘记了中国近代以来在世界上落后挨打的历史,等于放弃了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中国发展的基本经验。没有快速的改革步伐,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各个方面恐怕仍旧会跟在强国身后踯躅而行。而且,人民群众的对公平正义的需求日益增加,改革任务日益繁重。因此,要积极稳妥地加快司法改革进程,时不我待。
司法改革的要求不降低。降低了要求,就是对法治国家建设的不负责任,就是对改革内容的“缩水”。在经历了三十年改革之后,今天的改革形势更加复杂,改革的要求也更高了。改革方案的设计必须经过认真研究,周密论证,确实保证能够制定出符合人民利益、符合国情、符合司法规律的改革方案。 |
改革方案的实施也要严肃认真、全面细致,而且要及时校正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因此,要努力提高司法改革工作的水平,不打折扣。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一个标志性价值,就是让人民享受更好的法律保护,享受更高水平的公平正义。而且,勤劳、智慧的中国人民有能力通过自己的努力做到这一切。而这些司法福祉水平的提高,在很大程度上依靠司法改革的继续深化,依靠法治国家建设进程的继续推进,依靠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继续完善。
司法改革还有很多事要做,还需要一个、两个甚至更多个三十年的努力。只要还有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需求不能满足的情况,司法改革就不会止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