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解读方舟子被袭案
2010年10月04日 19:43 来源:凤凰网科技
凤凰网科技讯 10月4日消息,北京警方日前证实,方舟子、方玄昌遇袭案已移送石景山检察院。在警方向检方提交的起诉意见书中,该案幕后主使肖传国涉嫌“寻衅滋事”。对此,方舟子、方玄昌认为罪名过轻,肖传国应该属于涉嫌“故意杀人未遂”。
在“寻衅滋事”与“故意杀人未遂”之间隐藏着哪些司法纠葛?凤凰网科技就此连线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学研究所阮齐林教授。阮齐林教授指出,方舟子被袭案暴露出了中国法律的最大无奈之处:袭击没有造成轻伤害结果,而只是造成轻微伤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之下,按中国的司法习惯,不能作为故意杀人未遂立案,该案最终有可能不了了之。
焦点在于轻微伤
凤凰网科技:很多网友都有一个疑问,北京警方为什么会以寻衅滋事罪的名义向检察院移交肖传国案?您对此怎么看?
阮齐林:这是中国法律最大的一个无奈之处。从老百姓的角度来看这个案子,有两种情形最容易理解,一是故意杀人,二是故意伤害。如果是故意杀人,必须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意思,尽管肖传国在主观上可能有这个意思,但客观上讲,该案没有致命,所以故意杀人罪是定不了的。
至于定故意伤害,在我国法律要求必须造成轻伤的结果,才能作为刑事案件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根据警方公布的案情,方舟子和方玄昌的伤情鉴定结果都是轻微伤。
这就是这个案子的焦点问题。袭击没有造成轻伤害结果,而只是造成轻微伤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之下,按中国的司法习惯,那就不能作为刑事案件来立案的,或者说就这种情况下的伤害就没法起诉定罪判刑。
作为肖传国来说,幸亏方舟子没有被打成轻伤或更重,如果打断一条腿的话,那么肖传国至少要被判十年八年的刑期。
暴露法律的无奈
凤凰网科技:您刚才提到这是中国法律的无奈,根据您的判断,方舟子案有走出这种无奈的可能吗?
阮齐林:这涉及到中国法的体制问题。我国法律对于坏人坏事它是分两种法律体系来管辖的。轻微的案件一般交由治安处罚,举例子来说,违反交通规则出点小事,就是治安处罚,结果严重就是犯罪。盗窃也是一样,数额不够大是治安处理,数额较大的就要定罪,这是中国的法律结构。
方舟子被袭没有造成轻伤的结果,所以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定不了。定不了怎么办?警方只好在刑法中找涉及打人的条款,一个不要求打到轻伤就可以定罪的条款,具体哪一个条款呢?就是寻衅滋事罪,刑法193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的可以判处5年以下刑罚。这不像故意伤害罪要求那么严,造成轻伤结果可以判寻衅滋事罪,造成轻微伤也可以判寻衅滋事罪。
国内学者对这个案件都有期待。该案性质非常恶劣,属于故意伤害情节严重,即使是未遂也应该定罪处罚,我觉得这样比较好一些,警方搞这个寻衅滋事罪有点太别扭了。
最终或不了了之
凤凰网科技:从量刑的角度来看,您预计肖传国会面临什么样的法律制裁?
阮齐林:如果按伤害罪的话,顶多是判三年刑,轻伤的三年以下,如果是寻衅滋事的话,最高是五年。这个案件,伤害都定不了,刑也重不了多少。
但是这个案子定了以后,争议还是颇大的,为什么?寻衅滋事罪要求什么,要求两个特点,第一就是随意打人,他这个你说随意打人就不太合适了,是事出有因的,这个说他随意打人将来恐怕还是有一争的,这是一个。第二个他扰乱公共秩序到没有问题,主要是随意打人,这个地方到底符合不符合?如果不符合这个随意打人的条件,也定不了寻衅滋事罪,那就出现两头空的局面,伤害也定不了,寻衅滋事也定不了。
凤凰网科技:在量刑的时候会不会考虑该案的社会影响?
阮齐林:不能考虑社会影响。这种情况,我觉得按伤害未遂可能更好一些,按寻衅滋事很麻烦,寻衅滋事必须是随意打人,什么叫随意?就是无事生非。方肖二人俩矛盾很深,不是随意打的,是事出有因。所以,这个案件定寻衅滋事,到时候辩护人可能会在这些环节上发力。
当时,案情和伤害结果公布后,我就感到这个案子不好办了。定杀人肯定是定不了的,定伤害罪没这样的司法习惯,这种情况下就有一个到底能不能定罪的问题,炒的沸沸扬扬之后,很可能是不了了之,这是特别滑稽的一个事情。这个滑稽的事情也暴露出什么,中国刑法确实对结果要求太高了,以至于这么恶劣的案件竟然很难定罪。警方只好定寻衅滋事罪,勉勉强强的把这个案子给移交了。
通过这个案例,建议公安检察院尝试定为伤害未遂罪,就是说故意伤害情节严重的,这种情况定伤害未遂,这样的话双方都好接受,因为伤害未遂本身就是三年以下,三年以下再重新减轻处罚,那也就是判个一年半载,甚至是关多久判多久就没事了。(齐锐)
http://tech.ifeng.com/internet/detail_2010_10/04/2701671_0.shtml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0-10-4 23:32:35编辑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