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因涉及面广、触及死刑等敏感问题,各方争议较多,未有提交会议表决。人大常委会决定公布该法律“草案”及“说明”内容,公开向社会各界征询意见,并广泛听取法学界、司法界人士的建议。这是刑事立法慎重、民主、公开的体现,值得称道。
其实,早在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并透出将对刑法典内容进行多方面重要修改的信息以来,人们除了关注修改内容本身之外,其实也关心着人大立法自身的一些重要问题。
自1997年我国刑法典全面修订以来,已有一个《补充规定》和七个《修正案》陆续出台,节奏已属频繁。但以往的一系列补充、修正,也毫无例外的是针对刑法分则中某些具体犯罪和刑罚所进行的局部调整,几乎没有涉及到刑法总则的内容。因刑法总则大多关乎定罪量刑的全局,而需要保持应有的稳定。所以,当总则规范涉及到的刑法基本原则、制度、体系等要进行变动时,就会涉及到“总体性”的某些大问题,需要慎之又慎,或许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去进行更为深入、细致的讨论。
因此,立法机关讨论修改刑法的消息一出,便已显示出与人们习惯性的心理预期较大的差异。尽管“草案”也有对分则具体罪刑内容的补充、修改,但它主要涉及刑法总则中刑罚的内容和对一些罪名死刑的废除,问题重大并带有全局性的意义。
人大常委会提交审议的拟废13个“死罪”,占到我国目前刑法死刑设置总量的五分之一。其改革力度之大、涉及面之广,前所未有。同时,又涉及延长数罪并罚最高刑期、死刑适用对象限制、管制刑执行内容和死缓减刑、缓刑执行、减轻处罚、累犯、坦白等多项总则规范的内容。据统计,“草案”文本篇幅就达六千五百余字。因此,可能已经远远超出一般人观念上的“部分”、“局部”修改的概念。
加之此前的“草案”起草处于相对保密状态,给社会释放的信息极少,广大民众甚至不少专业人士都感到有些意外和突然,缺乏应有的心理准备,此前,人们似乎也没有听到更为有理有据的立法需要和进行修改的理由和分析说明。因此,匆忙提交会议进行表决,对现行刑法进行修改,确实条件尚不成熟。所以,全国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需要花更多时间,在更大的范围内进行讨论,是明智之举。
刑法典总则内容的修改,往往与我国基本刑事政策的变动与定型化及定罪量刑基本原则的调整、刑罚体系的改变等,有着直接的关联,需要整体布局,通盘考虑。而死刑的“批量”废除,更是一件大事,需要花更多的时间去全面、审慎地加以研究,更应该有广泛、充分的讨论,而不能仅在专业人士的“小范围”内征求意见。因此,当“草案”进入立法程序,在人大常委会以及社会上引起激烈的争论甚至观点对立时,就成为十分正常之事。当然,会议最终决定将这一“草案”向全民公开,广泛听取民众的意见,当属明智之举,这与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的理念和要求是完全吻合的。
应该看到,死刑的削减是一种趋势,但不可能一步到位,应当有节奏地分步进行,也要充分顾及民众的普遍感受和反应。例如贪污受贿一类的犯罪,它们虽没有直接损害他人的人身利益,再犯率也近乎于零,但是不是就马上取消死刑呢?看来这不仅仅是一个法律技术层面的问题。对公职人员贪腐犯罪,社会反响强烈,公众深恶痛绝,目前依然常见、高发,国家也本着从严治吏的思想,以严厉处罚来表达坚定的反腐败立场。对于这类严惩呼声极大的犯罪,就不应去考虑立即废除死刑。而对于仍然保留死刑的犯罪,则需要通过立法上的修改调整,严格限定其适用的条件、情节和建立高标准的证据证明标准,以便为下一步在立法上取消死刑做铺垫和准备。
刑法总则规范的修改和死刑罪名的调整,事关刑事政策和法律思想未来发展的“大局”,需要走科学立法和更广泛集中民智的民主立法之路,应当在法律理性与民众情感、法治趋势与社情民意之间,通过公开、广泛、充分的讨论、说理和程序性辩论,寻找到真正符合大多数人利益的立法支点。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