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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诚信是内化的法律得以外显的结果,法律诚信的建立需要依靠法律有效功能的发挥,它与法律的程序性运用与实体性效果息息相关。当前法律诚信在社会层面的缺失,其原因不能怨天尤人地转嫁于群众的蛮横与愚昧,也不能以法律抗辩者的不通情理进行自我安慰。应该明了,法律的诚信与否只有从法律的运行层面进行仔细甄别,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内省性的审视中找准一条正确的方向且走得更远。
法律诚信与司法运行存在千丝万缕的内在联系,只有通过良好的司法维护,寄托于法律所要达到的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意愿才能够得以实现。法律诚信所要达到的目标是,通过法律视角理性地面对现有争端,并在法律框架内获得以理服人的公正判决。司法途径提供的解决问题的模式,它为诉讼双方提供了对话与沟通、陈述与抗辩、诉求与反诉求的机会,当事人希望通过一种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各自追求的正义价值。法律诚信的获得依靠的是法律权威,因此,我们绝对不能以权力或财力作为评判案件最终结果的根据,不能以个人主观好恶随意曲解法律,也不能牺牲法律的一贯性而支离破碎地肆意用法。当我们今天看到众多不合法律规范的言行的时候,实际上它们都不是通过法律渠道来表达自己利益的显现,它给社会带来的阵痛与不良影响,在对法律抱持偏听偏信的立场下搅乱了利益表达与利益期望的整体格局,此种远离法治的个人利益追逐方式与法治已经严重地背道而驰。
法律诚信呼唤的是一种依靠法律进行公力救济的方式,但是公力救济并不是强权者的命令,不能把它理解为权利为之失色而权力彰显的专断与独权。法律仅仅只是为我们提供了矛盾解决需要的良好语境,在此背景下多方主体可以进行较好的利益协调与平衡,法律处断必不可少地需要社会的情理与道德予以支撑。在普通百姓眼中,法律的神圣性很容易蜕变成为对法律所持的恐惧与担心,最终导致在这样一种绝缘状态中法律很难真正走进生活。要真正扭转这种现状,就需要我们把法律运行的权利维护作为法律的出发点与归宿,在一种具有亲和力的感召中为法律重新挽回颜面。法律诚信的建立是通过利益博弈过程自然而然的结果,在相当程度上它不是刻意为之就能达到的境界,只要我们真正把法律当回事,把百姓的权利当回事,法律诚信的重塑就是“既可期、也可得”的美事。
法律诚信要寄希望于法律的有序进行得以实现,必须通过法律自身的言行举止找到理想中的归宿。我们常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然而,存在的问题是,信仰是有前提的,如何让现有的法律及其运行得以公众认同,这是超越静态的法律规范层面的事情,是需要法律职业共同体为之不懈努力的目标。无论如何,法律诚信是公众自我的理解与认可,是一种心悦诚服的支持与赞同,它不能脱离具体的司法运行模式而独立存在。因此,营造一种良好的法治环境,提高法律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与道德品格,加强程序运转与实体效果的一体化遵循,我们才能在良好的法律运行轨道上收获法律诚信,在法律诚信中更好地推进法治运行。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1-7-31 15:22:05编辑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