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市隆重召开深入推进“依法治市”工作大会,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市委书记俞正声在会上明确指出:“司法机关要依法独立办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非法干预。”他同时还进一步强调了司法公开的必要性。这使我想起几个月之前温家宝总理在与国务院参事和中央文史研究馆馆员座谈时,谈到我国发展面临的五个重大问题时,提到司法的独立与公正的议题。他说:“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特别要保证司法的独立与公正。”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权力,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题中之意。从社会治理的角度上讲,运用司法手段调处纠纷、缓解冲突,可以使社会变革中的利益冲突在国家法治的总体框架内获得有效缓冲和释解,不致酿成重大的社会危机和震荡。因此,重视、倡导和引导社会矛盾、纠纷的司法解决,使司法渠道真正成为解决社会冲突、民间纠纷的主要渠道,具有十分重大的社会、政治意义。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凸现了维护司法的独立、公正以及权威的重要价值。可以这么说,在当前完善社会管理、优化社会治理结构的路径探索中,特别强调维护司法的公正及其权威地位,其实就是在维护社会的稳定,也是“讲政治”、“顾大局”、“求稳定”思想的重要体现。
当然,司法的公正和权威,从来都离不开社会各方的资源支持与理解,更与司法本身的体系和公正性程度密不可分。法律制度是一种社会“公共产品”,不能成了一部分人或者个别利益集团的“特殊商品”,如果出现“变异”,就失去了它的公正性,也就不可能发挥调节社会关系和疏导社会冲突的“正向”效应,就会影响社会稳定大局,甚至引发更大的社会危机和动荡。因此,维护司法的权威,又是与司法的公正紧密相关的一个问题,只有“公正”才会有真正的“权威”。
不过,一段时间以来,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公正,在一些人的思想观念中逐渐淡化了,有些人还错误地将强调司法的依法独立与西方的“三权分立“混为一谈,以至于在实践中出现了诸多备受各界关注的行政干预审判,司法缺乏客观性、中立性、公正性的事件,广为社会诟病。因此,如何走出司法依然缺乏权威的困局,已经成为社会各界议论的热门话题。
当前,我国各类社会矛盾和冲突开始不断向司法机关集聚,群体性纠纷不断,案件数量急剧上升,尤其是各地的基层法院,不仅面临繁重的审案压力,更承担着“案结事了”、“维护稳定”和“参与社会管理”的重任。不少司法工作人员负荷过重,有的甚至已经身心疲惫,长此以往,必将影响到案件的审判质量和调处社会纠纷的实际效果。因此,完善结构、调整配置,尽力向“办案一线”岗位倾斜,已经显得十分迫切,也是社会长治久安的必需。
在这一问题上,除了必须在体制、机制、人事、经费等方面切实保障司法机关应有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外,还必须在纠纷解决的程序和司法活动的规范性等方面再做持续不断的改进和努力。尤其应当进一步完善公正司法的公开性和程序规范,保证社会冲突和纠纷解决的畅通渠道和低成本运行,使各方诉讼当事人都能获得平等表达诉求和获得中立裁判的机会,通过不断规范具体司法行为,确保社会冲突和纠纷在“看得见”的公正裁判者那里获得透明化的解决。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