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认为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人民群众始终是推动社会历史前进的主体,是历史的创造者,是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是完成社会变革、推动人类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群众观点集中起来就是必须一切相信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我们党也始终坚持着群众路线。群众路线体现在我国司法上也就表现为:
1、“群众感觉”
王胜俊对于判不判死刑的问题,指出其中一条要“依靠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司法判断在坚持法律标准的同时,也应对纠纷所涉及的道德因素和政治因素给予必要的关注,克服法律形式合理性所带来的保守倾向等局限性,回应社会生活对实质合理性的追求,[10]这种实质合理性应该通过民意,也就是说“群众感觉”反映出来。在具体案件中,群众感觉常常体现了道义报应的朴素情感,包含着人们要求严惩“重罪”或宽容“轻罪”以求恢复心理平衡的愿望,如果民愤不能有效平息,那么法律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宗旨也就难以体现。司法判决也只有被群众所尊重和信赖,才能真正的实现司法公正。
2、“司法大众化”
“民主”一词来源于希腊文“人民”和“权力”,原意是指人民的权力,或人民的统治,是指多数人统治的一种国家制度。[11]而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具体到司法民主而言,则是由人民参与司法,并享有一定的司法权力,也就是所谓的“司法大众化”。“司法大众化”,让人们以普通公民的身份参与司法、监督司法并进而培养对司法部门的信任,让普通民众来作出社会价值的判断与利益的衡量,树立法院的权威,这也是政治民主的体现。并且对于中国的法制建设和法制现代化具有极其深远的现实意义。
3、“民生司法”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强调指出,社会建设与人民幸福安康息息相关,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社会和谐。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必须坚定不移地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引,正确领会并深入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把服务大局的重心放在保障与促进以民生问题为重点的和谐社会建设上,通过公正高效的审判工作,关注民生福祉,促进社会和谐。[12]
我国司法从“司法为民”到“司法公正,一心为民”,再到“民生司法”,可以看出来,我国的法律越来越注重人本关怀,尊重民意。“民生司法”要求司法要维护民生、民权、民意、民情、民主。我国以维护、实现、发展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宗旨为公平正义,而“民生司法”的实践,能尽最大的努力维护人民群众的正当的利益诉求,引导人民群众参与社会建设和发展热情。“民生司法”无疑更能彰显公平正义。
(三)以“不按‘法理’出牌的高院院长”[13]为例的分析
近日来,河南高院引来法律界和媒体注目。主要是因为河南高院院长张立勇在网上公开判决书,推行马锡五审判模式。马锡五是中共延安时期的高等法院院长,以其命名的审判模式,一般采取巡回审理、田间开庭等便利诉讼程序,法官以调解为主,司法干部与群众共同判案。张立勇认为:“此种模式的精髓在于深入群众和依靠群众办案——这集中体现了他倡导的司法大众化思路,也符合共产党员‘为人民服务’的理念。”张立勇的核心理念认为:“所谓人民法院就是要走人民路线,一切问题便迎刃而解。”
张立勇追寻的这种法院判案的模式,有其一定的合理性。因为马锡五审判模式是贯彻群众路线,深入乡村、走进群众中调查案情,实行司法干部与人民群众共同断案并且注重调解,方便群众、简便利民。马锡五审判方式所强调的走群众路线、了解和倾听广大群众对案件的看法和处理意见等这些精神实质,和我们目前大力倡导的“司法为民”指导思想是一脉相通的,也与我国司法制度突出的“以人为本”,“人民法院的一切工作都要充分尊重民意、着眼服务民众,坚决维护民权,坚持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司法护民”。由此可见,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一些外在表现形式随着时代发展可能已不适应当今形势,但其所蕴含的精神实质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仍然具有极大的适用价值和意义。
中国现正处在向市场经济、高度民主、法治的国家转轨的过程中,很多东西都是借鉴的西方模式,但是盲目的借鉴西方司法模式是不可取的,这样“逼迫我们党多少年形成的,基于传统文化、我们土壤中生长出来的东西慢慢淡化,质疑,最后否定”。[13]在寻求适合我国的司法模式过程中,我们必须了解到中国是城乡二元结构,农村基层纠纷与中心城市的司法需求和纠纷解决模式有很大不同,发生在农村的一般民事纠纷,绝大多数都适宜以调解或非正式方式解决。在农村,群众更倾向于依据民间社会规范而不是国家法律解决纠纷,通常会优先选择村、乡干部以及地方权威调解;在冲突激烈,调解难于奏效的情况下,当事人往往希望司法或行政力量的快捷介入;群众更注重实质公正和结果的合理,习惯情理法的融通,对司法程序不适应。[14]因此,创新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因其体现更多的人本关怀,更尊重民意,在司法实践中或许也更能发挥其应有的功效。
三、可能的危险[②]
然而所有的变革都源于现实和理想之间的反差,法律的人本关怀,强调民众在社会发展和政治决策中的作用,注重民生,体现民意,这些固然是好的,但是也有其存在的可能的危险。
首先,过分强调民意可能导致极端的“民粹主义”。“民粹主义”把平民群众的价值和理想视为制度合法性的最终来源,把主权在民的信念唯一地、直接地诉诸全体人民,还把普通群众当作政治改革的唯一决定性力量,这实际上在很大的程度上否定了具有精英色彩的立法机关对规则制定的主导性。“民粹主义”对国家权力以及那些运用或力图运用国家权力的人充满敌视,认为国家权力永远是腐败的,所以立法机关只能拥有有限的立法权,只能为行为提供一个大致的方向而不能描述具体的细节,细节问题由人民群众直接掌握。[15]因此,过度强调民意可能会导致“民粹主义”,从而使公民的大部分权利安排并没有出现在法律文本之中,真正完备的法律条文要在司法对话中于民众的直接参与下完成。我国法治主义运动已走过三十年,司法改革也实施了近十年,“民粹主义”可能导致我国的法治进展回到原点,甚至是倒退,这是我们应该特别警醒的。
其次,政治智慧能否破解司法难题。民意本身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当民意被少数人或者权力操控,更可怕的是当司法打着民意的旗号,则导致的后果将是灾难性的,而“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根本上就是法治国家而非集权专制的国家”[16]。因此,当任何权力以“人民”的名义出现的时候,我们尤其需要提高警惕,因为“人民”不会说话、不会反驳、不会抵抗,因而很容易被冒名顶替,而一旦披上“人民”的袈裟,任何权力似乎都获得了天经地义、至高无上、不可置疑的合法性。一旦司法公正遭到了权力的干预,那么司法公正也只是虚有华丽的外衣。这无疑成了我国法治建设的最大的绊脚石。
诚如杜宴林教授所言,“少有人文的关怀或以人为本的追求”,“法学发展无疑也就成了冒险的尝试甚或某种意义上的自愚学说”[16],而现实中我们对于法律人本关怀的思考如果缺少足够的警醒,缺少对现实政治足够距离的反思,少有对法治的信仰和追求,这种可能的并不确切的危险抑或就转成了现实的危险。
2009年3月2日
参考文献:
[1]新华网.最高法院长王胜俊:群众感觉应作为是否判死刑依据之一[EB/OL].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08-04/11/content_7956341.htm,2009-3-1.
[2]搜狐网.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司法大众化不能被淡忘[EB/OL].http://news.sohu.com/20081221/n261333386.shtml,2009-3-1.
[3]搜狐网.民生与司法公正:等号的两端—第一届法院院长论坛暨“民生问题与司法公正”综述[EB/OL].http://news.sohu.com/20081214/n261196980.shtml,2009-3-1.
[4] 张文显.政治与法律——中国政治体制改革与法制建设的理论思考[M].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1994:24.
[5] [美]杰弗逊.杰弗逊文选[M] .朱曾汶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58.
[6] 李龙.人本法律观简论[J].社会科学战线,2004,(6) .
[7] 马长山.法律的“人本精神”与依法治理[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4).
[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C] .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452、461、460.
[9] 高清海、胡海波、贺来.人的类生命与类哲学-走向未来的当代哲学精神[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8:271.
[10] 李龙.人本法律观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160.
[11] 刘金国、舒国滢.法理学教科书[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440.
[12] 胡道才.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以公正司法关注民生[N] .人民法院报,2007-11-16(3).
[13] 苏永通.不按‘法理’出牌的高院院长[N] .南方周末.2009-2-19(8).
[14] 王韶华.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征、精髓及其运用[N] .人民法院报.2008-8-6(5) .
[15] 贾敬华.塑造规则的法庭对话模式分析[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8,(2) .
[16] 杜宴林.当代中国法学发展理论的解构与建构——以人为本为视角的考察[J] .法制与社会发展.2008,(3) .
* 王莹,(1985— ),女,辽宁抚顺人,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理学,比较法学。
[①] 可以参考《毛泽东选集》第1卷中《关心群众生活,注意工作方法》这篇演讲稿。《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36-141页。
[②] 由于篇幅所限,本文关于危险的讨论并没有展开。
本文发表在《西部法学评论》2009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