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理论分析
针对上述问题,为了分析简化,假定法律制度的设计和安排,是为社会运行提供稳定的预期;假定法律规则是在市场基础上对社会资源的重行配置,达到社会公正和促进效率。在这些假定条件下,从法律经济学的视角观察,法律对经济、社会、环境的影响评估和法律的成本效益分析方法,为法律公正、有效地分配社会资源,提供了一个分析框架。(注:Ulen,ThomasS认为,我不是说微观经济学理论的运用必然会使法律研究成为科学,而我是简单指出这种特殊方法的巨大吸引力与成功之处。它给法律研究带来了一种全面的理论,它可以作为法律学术研究核心理论不断增强的证据。见Ulen,Thomas S, A Nobel Prize in Legal Science:Theory, Empirical Work, and the ScientificMethod in the Study of Law, University ofIllinois Law Review, VOL.2002, No. 4, pp875 -896.)
(一)成本效益分析的概念与方法
市场配置资源的方式,是通过价格机制调整社会的供给与需求,逐步达到或接近均衡。但价格机制在某些领域并不能够有效配置资源,称为“市场失灵”(marketfailure),包括竞争不充分,市场存在着垄断行为;市场信息不完全或者不对称,事前的信息不对称导致逆向选择,事后的信息不对称存在道德风险;市场存在负的外部性,私人成本转嫁为社会成本;市场不愿提供公共物品,因为公共物品有“免费搭车”的特征。“市场失灵”是市场经济国家政府干预市场的理论基础,也是划分市场机制和政府干预的基本界限。政府干预是基于法律法规的规则对市场进行的规范和调整。基于市场的立法分析方法,对于“市场失灵”更具有针对性。成本效益分析和立法影响分析的原则、程序和方法已经成为美国、欧盟和经济合作组织(简称OECD)立法矫正“市场失灵”维护市场秩序的基本法律制度。(注:美国从1981年里根颁布ExecutiveOrder 12291: Task Force on Regulatory Relief,建立规章制定的成本效益影响分析制度,规定只有社会收益大于社会成本的规章才能通过;1993年克林顿签署 Executive Order 12866: RegulatoryPlanning andReview,坚持了里根规章影响分析的制度框架,但强调规章实施的社会效益能够证明为其支付成本的正当性。见Federal Register, Vol. 58, No. 190, October 4,1993; 布什进一步修改了12866号行政命令, 2007年签署 ExecutiveOrder 13422: Further Amendment to ExecutiveOrder 12866 on Regulatory Planning and Review,进一步强调了规章影响分析的重要性和程序。见 Federal Register,Presidential Documents, Vol. 72, No. 14,January23,2007;奥巴马于2009年1月20日废止布什的13422号行政命令,签署了备忘录名为:Regulatory Review, Memorandum for the Heads ofExecutive Departments and Agencies,提出了新的行政命令要讨论的八个问题,其中第四个问题就是关于成本效益分析的作用,白宫的管理和预算办公室(OMB)正在组织专家学者、独立监管机构和行政机构讨论新的行政命令,见Federal Register, Presidential Documents, ThePresident, Memorandum of January 30, 2009,Vol.74, No. 21, February 3,200。欧盟委员会强调二级法律法规对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影响,建立了影响评估指引制度,具体规定了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评估的分类指标,如2005年公布“影响评估指引”,后经2006年修改,2009年1月公布了新的Impact Assessment Guidelines, EuropeanCommission, SEC(2009)92。经合组织(简称OECD)非常重视市场机制和政府监管的协调问题,对监管的原则、程序、方法和实施机制,OECD发布和更新了几次监管指引,如OECD1997Regulatory ImpactAnalysis, Best Practice in OECD Countries,Paris, 1997; OECD 2008 Building an InstitutionalFramework for Regulatory Impact Analysis (RIA) :Guidance for Policy Makers Version 1. 1, Paris,2008.)
成本—效益分析(Cost - benefitanalysis)是分析法律对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影响产生的成本和效益,通过成本和效益的评估,提供立法与不立法、坚持一种制度设计或者放弃另一种制度设计的比较与选择。皮尔德斯(RichardH. Pildes)和桑斯坦(Cass Sunstein)、奥德勒(MatthewAdlert)和波斯纳(EricA.Posner)认为,成本和效益分析既是美国法律规定的一种立法制度,也是法律规定的一种立法原则、程序和方法。(注:RichardH. Pildes and Cass R. Sunstein, Reinventing TheRegulatory State, 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Review, 1995, Vol. 62, No1, pp.3-107; Adlert,Matthew D. and Posner Eric A., RethinkingCost-Benefit Analysis, THE YALE LAW JOURNAL,1999, Vol. 109, No. 2, pp.167-193.)
立法的成本效益分析的前提条件是,分析的对象要有市场、有交易、有价格,运用市场中的经济数据,评估成本和效益,总效益与总成本之差是净效益,最终都能用货币形式表示。民商法和经济法中的对象,大多数是有市场交易和交易价格的。在社会法和环境法中,有很多对象是难以用成本效益直接表示的,如安全、健康、卫生、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这些对象本身不是商品,没有交易市场,也没有交易价格。对这类没有交易市场和交易价格的对象,一般使用成本有效性分析方法进行分析。 成本有效性分析(Cost-effectivenessanalysis)是分析法律法规对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影响,比较投入不同的成本,选择有效成本,即效益既定下的成本最小化,或者成本既定下的效益最大化。这些没有交易市场和没有交易价格的对象,效益一般通过较长一段时间反映出来,有些效益是不可估量的。衡量成本和效益有两种工具,一种是愿意支付(Willing to Pay),另一种是愿意接受(Accepted toPay)。桑斯坦认为,愿意支付的意思是,在收入预算约束下,支付主体有支付能力和支付意愿,这包含了两个条件,一是要有支付能力,二是要有支付意愿,两个条件缺一不可。(注:Sunstein,Cass R, Lives, Life-Years, and Willingness toPay, COLUMBIA LAW REVIEW, 2004, Vol. 104,No.1,pp.205-252.)
对个人来说,收入预算是个人愿意支付的约束条件,在约束条件下,个人通过支付组合,达到效用最大化。对企业来说,成本预算是企业愿意支付的约束条件,在约束条件下,企业通过支付组合,达到利润最大化。对政府来说,财政收入是政府愿意支付的约束条件,在约束条件下,政府通过预算分配,达到社会福利最大化。为了分析简化,假定个人不存在赤字消费,假定政府没有财政赤字。
愿意接受的意思是,法律调整或者影响的对象,市场上没有这些商品交易,也没有交易价格。但保护和提高这些对象,确实是要支付成本的,如提高健康标准,如保护环境,如防范突发性灾难,等等。对这些没有市场交易和市场价格的对象,弗兰克(Frank)和桑斯坦通过对职业和相对收入的实证分析,认为运用成本有效性分析,通过模拟市场,设计问卷调查,内容包括高低不同的几组价格分布、职业群体分布、收入水平分布、安全健康指标分布,进行社会问卷调查和座谈,从公众选择答案中,看个人、企业和政府能够接受什么程度的价格,通过比较不同价格的投入成本,选择有效成本,达到社会效益最大化。(注:Frank,Robert H. and Sunstein, CassR分析了人们相对经济水平的重要性。人们相对经济地位(或水平)对于人们的主观和客观的福利状况都非常重要,而绝对经济地位(或水平)并没有通常情况所想象的那么重要。如果忽略了(人们)对相对地位(或水平)的关注,那么评估支付意愿的数据将低估安全和其他一些管制收益。见Frank, Robert H. and Sunstein, Cass R,Cost–Benefit Analysis and Relative Position, THEUNIVERSITYOF CHICAGO LAW REVIEW, 2001, Vol. 68,No. 2, pp.323–374.)
(二)法律影响评估与衡量标准
法律中的成本,包括立法成本、执法成本和守法成本。立法成本和执法成本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属于直接立法成本和直接执法成本,国家每个年度给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执法机关有一定的财政预算拨款,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执法机关在拨付的财政经费中,列出当年的立法和执法预算经费,这部分财政预算内直接拨款的经费支出,称为直接立法成本和直接执法成本。包括立法机关和执法机关工作范围内的人员工资、办公经费、设备购置、立法调研、立项论证、召开座谈会、印刷宣传法律法规、执法检查、监督、检测和听证,等等。立法和执法经费在财政预算内拨款的多与少,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立法和执法的深度与广度。因为,立法机关和执法机关的财权与事权相匹配。
凡不在国家财政预算内为立法和执法支出的成本,就是间接立法成本和间接执法成本,这是社会支付的成本。如专家学者参加立法和执法讨论会,社会公众参与立法问卷调查和听证会等等的支出。
守法成本是社会为遵守法律规定而支付的成本,这是法律成本中的关键,包括有形守法成本和无形守法成本。有形守法成本是个人、企业、政府和社会组织为遵守法律直接支付的成本,也是法律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产生的直接成本。如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向集约型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过程中,发生的设备改进、劳动力成本提高、职工失业等,如为达到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而关停并转一部分污染严重的企业,企业改进技术、企业裁减员工使部分职工失业、伴随物价上涨。无形守法成本是遵守法律法规带来的价值观念、传统习俗、生活方式等的改变,这个成本难以衡量,有时产生轻微的阵痛或者震荡。大的方面如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劳动合同、通货膨胀、企业破产和失业等概念对人们价值观念的冲击,小的方面如前几年地方实行的农历除夕晚上禁放烟花爆竹对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
立法效益是指法律法规生效后,对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影响产生的效益,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如维护了市场竞争秩序,提高了经济增长的各项指标,价格反映了商品供求关系,扩大了就业,提高了居民收入、企业利润和财政收入,优化了投资、消费和进出口之间的关系,等等。
社会效益是指法律法规生效后,促进了社会公正和机会均等,维护了社会稳定与和谐,提高工作场所安全和卫生,社会保障逐步覆盖城乡居民,收入差距通过税收机制限定在社会可接受的范围内,农民工逐步分享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同等的权利和义务,等等。
环境效益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包括节约资源能源,降低空气污染、水质污染、土壤污染、噪音污染等等,这些构成了环境效益的主要衡量指标。
值得注意的是,立法中的成本和效益,不同于企业中的成本和效益。企业中的成本和效益,按照投入产出方案,投资成本逐年在每年的总产出中以一定折旧比例提取收回。立法中的成本和效益有三种情况,一种是成本投入在当期,效益可能在当期。另一种是成本投入在当期,效益逐步实现。第三种是成本要不断投入,效益在一个较长时期逐步显现出来。法律的实用性、操作性、前瞻性越强,法律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会越来越高。
法律生效的日期是经济社会发展运行的一个分界线。这个分界线是衡量法律成本和效益的一个基准日。基准日之前,是一个没有这件法律规范的社会经济现状;基准日之后,是一个有这件法律规范的社会经济现状。确定基准日,一方面确定法律生效前后社会经济运行的状态和质量,另一方面,衡量法律对经济、社会和环境产生的成本和效益。
法律的成本与效益通常不在同一时间发生,贴现率就是衡量不同时期发生的成本和效益的一种工具。法律生效后,经济社会有一个适应期和调整期,效益是逐步显现出来的。当法律的成本和效益不在同一时间发生时,应该考虑法律的成本与预期效益在各年度的分布值。因此,法律出台的时机与生效的时间,非常重要。
收集成本与效益在各年度的数据时,以不变价格计量成本和效益,避免通货膨胀对评估成本和效益产生影响。如果成本和效益在价格中已经包含了通货膨胀的因素,应该除以合适的通货膨胀率,将它们转为不变价格。成本和效益预期发生的时间越远,贴现率应该比较高。在给定贴现率的情况下,贴现因素可以计算出来。当且仅当所评估的成本和效益被贴现后,才能够确定净效益。选择多少的贴现率评估法律成本和效益更符合中国法律运行的经济社会情况,使用多高的贴现率能更准确地反映资本未来的价值,既要参考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储蓄率,也要考虑通货膨胀因素,同时还要关注资本的机会成本。但年度法律评估时,应该保持使用一致的贴现率。(注:SunsteinCass R., and Arden Rowell, On DiscountingRegulatory Benefits: Risk, Money, andIntergenerational Equity, THE UNIVERSITYOFCHICAGO LAW REVIEW, 2007, Vol. 74, No. 1,pp.17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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