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才”法官也需出门 |
2010-4-2 来源:人民法院报 |
□ 王梓臣 |
熟悉的并非熟知的,审判就是这样一个问题,就是这样一种存在。
——题记
有句老话:秀才不出门,便知天下事。法官作为知识分子,也算是新时代的秀才。但是,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今天,如果从事商事审判的法官足不出户的话,恐怕难知天下事。近日,我们调解结案的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就充分说明了出门看看的重要性。在这起案件的处理过程中,让我深切地感受到了作为一名法官,在审判中做好必要的实地调研是多么重要。
事情是这样的:甲将四层的房子出租给乙,约定是“一楼至四楼是商场经营场所”。后来两人关系恶化,甲起诉乙,要求支付租金和滞纳金;乙辩称之所以没有支付全额租金,是因为甲一直没有完全交付一楼,并反诉甲承担违约责任。
这个案件,乍一看似乎并不难,证据确实充分,权利义务明确,只要依据相关的演绎推理进行推导和证明进行裁判就可以了。但从另一个方面来说,法律推理又不仅仅是一种逻辑的推导过程,因为法律推理是实践推理的一种特殊形式,其首要目的并不在于证明命题的真伪,而在于论证判决之结论的正确与否。在审判实践中,即使是很艰涩的问题或很复杂的事情,通过逻辑推理,法官也能够清楚地说明其所以然。但是,正是因为对于逻辑推理的擅长,往往导致个别法官对一些看似简单但与当事人生存息息相关的案件,容易轻易下判。为避免此情况的发生,合议庭商量先去这个商场去看一看。
下班以后,我们乘车去了诉讼中提到的商场所在地。到了以后,很快就发现了问题。这座楼分四层,双方当事人争议内容出在一楼,因此,我就围着一楼来回观察。
这座楼主体坐西朝东,东门就是繁华的商业街道,因此,东门应该是商场的正门。一楼有南半部分租赁给了一家连锁快餐店,而快餐店的门却朝南,显然是另外开的一个门,这个南门是快餐店的正门。这样,想进商场的人自然走整座楼的正门即东门,而想用餐的人自然走快餐店的正门即南门。久而久之,走法在消费者以及双方当事人心中已经习以为常了。我们心中就有数了。
当第二天调解的时候,我们指出,快餐店和商场具有互相不影响的两个门,快餐店和商场在消费者以及承租人的心中已经形成两个概念,对于这个事实,承租人是明知的。除去快餐店所占用的面积,剩余面积的租金,正好符合我市的租赁市场的行情,是一个合理的价格。承租人不得不承认了这一事实。趁热打铁,我们进一步讲明,做生意靠的是声誉,诚实信用是立业之本。最后,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承租人支付租金,出租人自愿放弃滞纳金。
结案以后,我们意犹未尽地进行了讨论。改革开放30多年来,商事审判模式不断发展和完善,“当事人动嘴,法官跑腿”的局面已经成为历史。但是,有时候,不局限于法律文本和逻辑推理,实地调研一下,对于我们正确处理案件是大有好处的。就像本案,如果不亲自去一趟实地观察,也就不了解房屋的实际状况;如果不了解租赁市场,也就不能准确把握租金是否合理,那么,调解工作恐怕抓不住重点,而如果直接裁判,恐怕也很难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因而,在发挥法律推理的作用时,进行必要的实地调研,有利于更好地解决纠纷,顺利地实现案结事了。
(作者单位: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