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读林达的美国三部曲之一《我也有一个梦想》,其中作者用近百页的篇幅,为我们讲述了160年前,美国一个著名反奴案例——“阿姆斯达号”案件。
1839年6月28日,西班牙人蒙岱和路易兹,从一个奴隶市场购买了53个刚从非洲被贩卖到古巴的黑奴,他们准备将这些奴隶装在“阿姆斯达号”中运回其庄园的途中,以盖辛为首的这些奴隶发生了暴动,控制了这艘双桅船。在他们试图驾船返回非洲的途中,误打误撞进了美国。当美国海岸警卫队将该船制服后,围绕这些黑人是否属于蒙岱和路易兹的“财产”以及盖辛他们是否应被处以“海盗罪”和“谋杀罪”展开了诉讼。当时,美国南北方对于奴隶制的看法已经发生很大分歧,美国民众也有反奴和需奴两股势力,而帮助盖辛辩护的律师就是激进的反奴主义者。
由于一审法院的法官裘迪森是一个“众所周知的持有种族偏见的人”,甚至就在几年前裘迪森还在一起与种族问题有关的案件中,站在反奴主义者的对面,他在当律师时的辩护意见最终使康涅狄格州的一个黑人学校解散了。现在回到正题上,就是这样一个有着种族偏见立场的法官,盖辛的辩护律师们千方百计想绕开他。
那么,美国的律师们是如何设法绕开一个法官的呢。辩护律师先是想到了为其中的3个黑人孩子申请“人身保护令”(如果获得了这个“人身保护令”,就能够证明奴隶主没有拥有3个孩子的法律依据,3个孩子也可以获得释放)。根据美国法律,“人身保护令”必须向审理该案件的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请。这样接受这个“人身保护令”的要求和审查,就会把案子带到上一级法院,也就是联邦巡回法院。但是巡回法院的法官最终没有支持这个“人身保护令”,案件又回到原来的康涅狄格州和裘迪森法官手里,于是律师们又做了第二个尝试。
他们提出“阿姆斯达号”在美国被截获的地点是在纽约州的长岛,因此,海防队将“阿姆斯达号”的人员带往康涅狄格州是违法的。因为如果能够证明海防队的行为是违法的,该案就和康涅狄格州毫无关系,而应该由纽约的联邦地区法庭审理。这样就可以堂而皇之地绕开裘迪森法官了。然而这一努力最终也宣告失败,案子又回到了保守的裘迪森法官手里。
律师们之所以费尽心机还是没有能够避开对己方极为不利的裘迪森法官,并非因为美国没有严格的回避制度。首先,对于刑事诉讼中的“陪审员”,除了建立在有法定事由和证据前提上的“有因回避”外,一方或双方律师可以用无因回避(又称强制回避)来撤换陪审员。其次,在美国的判例中法官与本案有经济利益或私人关系、法官的薪金与他对被告人作出的罚金数额相关、被告人受到藐视法庭指控主要是因为对本案庭审法官过多的人身攻击行为都会成为申请法官回避的理由。而且在美国对申请法官回避,并不要求证明法官事实上已经执法不公,存在偏见,只要能够证明存在偏见的“可能性”即可。可见,美国的诉讼程序中有着极为严格的回避规定。
但是,为什么在上文所述案件中,辩方费尽心机仍然没有避开一个“可能有偏见的”法官呢?原因就在于美国的法官回避制度不但严格而且十分详细严谨。
在美国,申请法官回避需要严格地遵循法律规定的事由。具有回避事由的,甚至嫌疑的绝对不能审理,而无法提出确实具有回避情节的,则不能够回避,这本身体现了对法官职业的尊重和对司法的一种信仰。
这种严格的回避制度能够最大程度地保证司法公正。回避制度起源于一句著名的法谚“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如果案件审理的结果会影响法官本身的利益,那么法官的中立和公正都无法保证,因此美国法律为法官和陪审员都设置了极为严格的回避制度。
但在另一方面,作为法官本身应当受到诉讼双方的尊重,案件审理具有一定的程序和流程,因此,美国法律中也避免回避制度成为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甚至拖延诉讼的一种手段。例如,《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24条(b)对陪审员的“无因回避”规定,对于陪审员的无因回避,则因案件性质不同,而有次数上的限制。对法官而言,英美法系国家呈现的法官阶层精英化、权威化、荣誉化特点,自然导致了人们对法官公正无私的秉性坚信不疑,而且法律规定十分详细,也使得法官回避在现实中并不常见。
这种严谨的回避制度一是保证了正常的审判秩序,如果法官轻易被回避,那么一个案件前后可能由两三位法官进行审理,可能就会产生两三种审判思路、庭审风格,不利于案件的审理;二是保证了诉讼的效率,不断的法官回避在客观上拖延了庭审时间,本来开一两次庭就能审结的案件,需要五六次甚至更多,浪费了大量的审判资源;三是保证了法官的尊严。频繁并且随意地更换法官,也在一定程度上会降低法官的尊严和法官的职业尊荣感,也会降低法官的责任心;四是保证了双方的公平性,在一方当事人频繁要求法官回避时,难免对对方当事人产生不公,甚至为当事人借回避申请权选择主审法官和管辖的法庭大开方便之门。
(作者单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