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任务是审判,但如果法官只是一味地依当事人举证质证来判案,而无视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就会让那些法律知识缺乏、生活困难的当事人容易对法院产生误解。近日,一起工伤认定案件的审理,让我对此有了更深的认识。
李某是某电力公司农电工,下班后,骑摩托车回家遭遇车祸。事故发生后,“110”将李某送医院治疗,但当时未通知交警立案调查。李某经治疗虽然保住了性命,却成了植物人。随后,李某的亲属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报案,申请事故认定。由于时过境迁,交警部门一直难以作出认定,李某的亲属此后多次抬着李某上访。
市交通警察大队后根据所调取的证人的证言,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认定肇事车逃逸,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李某亲属的申请,认定李某为工伤,电力公司对此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过程中,电力公司对交警大队的责任认定提起行政诉讼,案经两级法院审理,最终裁定驳回电力公司的起诉。不久,市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
电力公司在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案的终审裁定提起申诉的同时,又对工伤认定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维持工伤认定。电力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并提交新证据,证明李某在事故发生时属无证驾驶,认为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案件到中院后,我主审了这起上诉案件。按照法律规定,我只需查明李某是否确属无证驾驶、依法判明无证驾驶是否影响工伤认定、被告的工伤认定是否合法正确并做出维持或撤销的判决即可。
但随着对案件有关情况的深入了解,我改变了“一判了之”的想法。李某家在农村,上有年迈的父母,下有上中学的孩子,李某微薄的工资是家中唯一的收入来源。李某出事后,为给他治疗,李家负债累累,生活非常困难。
在提起这次上诉之前,李某的亲属已历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事故认定行政诉讼一审和二审、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行政认定、行政复议、工伤认定行政诉讼七道法律程序。如果我所在的二审法院作出维持判决,李某要获得实际赔偿,仍须过劳动仲裁、民事一审和二审、执行四“关”。考虑到这些,我没有简单下判。
首先是做电力公司的工作。要他们设身处地的替李某想一想,同时阐明利害关系,说明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已经作出认定李某属工伤的事实。回过头来,再做李某亲属的工作,指出案件中对其不利的一面及以后将面临的诉讼环节,长久下去也是一种拖累。解开“法结”解“心结”,根据当事人的心理变化,又及时引导双方求同存异,互谅互让,经过多次的居中调和,双方就一次性赔偿达成了和解,电力公司同意一次性赔偿12万元,李某的亲属对此结果也比较满意。
法律思维的最大特点之一就是对任何事都要作最坏的打算,在处理这件事时,我也设想了款项简单交付给李某的亲属后有可能出现的最坏的结果。为防万一,我带电力公司工作人员、李家委托代理人到李某的家中,召集李某所在村委会成员和李某的父母、妻子等近亲属到场,当众宣布案件的处理结果,并对款项的使用管理提出要求。电力公司工作人员与李某的妻子当众签订和解协议,其他人都在协议上签了字,履行款项使用管理的协助监督义务。
至此,应当说法院的任务就完成了,不久,我就出差了。但我出差回来后,李某的亲属又来找我了。原来,李某委托的代理人在帮助从银行提款时,直接扣留了4万元代理费。我马上打电话给该代理人,可能他也觉得这样做不妥,最终退了2万元给当事人。
事后,我办案路过李某家时,李某的家人热情地与我打招呼。当看到李某得到了很好的照顾,我感到莫大的欣慰,觉得自己的“闲事”没白管,也认识到在公正判案的同时,存有一颗善良的心的重要。
(作者单位: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