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缝里塞不进来司法公正
2010年06月29日 07:55来源:新京报
■ 第三只眼
重庆农民付某的蛙场被划入李渡工业园区,在补偿条件未谈妥的情况下,2008年年末建设公司爆破施工,致使其养殖的美蛙大批死亡,付某遂向涪陵区法院起诉爆破公司。之后园区管委会发函警告法院不得“一意孤行”,这被称为“史上最牛公函”。付某的诉讼请求果然被法院驳回。(6月28日《新京报》)
这个判决充满戏剧性。作为政府机关的当地管委会居然向法院发出措辞严厉的“警告”———“如果一审法院不采信我们的意见”,“一意孤行”“硬要依据上述错误鉴定结论作出判决”云云;待一审付某败诉之后,管委会又称这只是“表达意见而已”,听不听话是法院的事。在这里,权力是何等的傲慢?
而法院副院长的答复更富戏剧性:公函是从门缝里捡的。但他却在上面郑重做出批示,下发办案法官。于是这份没有经过双方质证,甚至见都没有见过,既不是证人证言、又不是鉴定结论的塞在门缝里的“警告信”,堂而皇之被塞入卷宗当中,成为本案的判决依据,并且还可能成为二审的依据。
虽然这个新闻充满了“笑点”和闹剧的成分,但评判案件的标准依然只能是法治。
首先,从法理上分析,本案不是民告官的征地纠纷,而是建设公司爆破,造成付某的美蛙大批死亡的特殊侵权案件,纯属民事纠纷。既如此,当地政府就不应该参与其中。但涪陵区国土局、李渡新区管委会有关负责人给出的理由是:爆破公司放炮是政府允许的,如果爆破公司要赔偿,最终还是政府埋单。其实,爆破本身就属于高危险作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爆破公司无论有没有过错,只要客观造成了财产损失,就应该赔偿。有政府允许要赔,没有允许更要赔。当地官员干涉案件判决就是不让赔,不仅是扭曲了个案正义,更是全盘扭曲了相关特殊侵权的法律,使法律在权力面前沦为笑柄。
其次,这场事实上的官民斗法,本应该斗的是“法”,以法律来判断是非曲直,当地政府却利用手中的权力超越法律,对付某污名化。
虽然在官员口中养蛙人付某的形象是“欲壑难填”,钻法律空子,之前还有前科,但付某一直坚守着法律底线:他养美蛙有养殖证,打捞美蛙时请公证员做公证,到司法鉴定中心做出权威鉴定,依法起诉侵权人,提出的赔偿额有充分合法的证据;没有漫天要价,没有围堵政府机关,没有扰乱法庭秩序———他只是在依法维权。
门缝里塞不进来司法公正,而只是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政府不能以公权的名义侵害公民的合法权利,更不能将正当维权污名化。一边是养蛙人付某依法维权,一边是权力一再违法,正如当地官员所感慨的,“如果农民都这样善于利用法律,无疑将对政府依法行政提出更高要求”。既知如此,为什么就不愿意依法行政呢?
□黑格二(律师)原题:门缝里塞不进来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