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审判管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实现人民法院自身科学发展的必然选择,事关审判质量的改进和审判效率的提高,事关人民法院长远发展。司法行政工作为人民法院的中心工作——审判,提供物质经费保障、司法技术支持、后勤服务管理,关系到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和人民法院的有效运转,加强审判管理必须加强司法行政管理。
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管理是指人民法院的领导者及其司法行政部门和组成人员,根据法院的职能、性质和特点,利用行政管理的理论、手段和方法,对法院自身的司法行政事务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保障的过程。
司法行政管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司法行政管理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一是人员机构类管理,包括法官的管理、审判机构和组织的管理、其他工作人员和法院内设机构的管理;二是程序类管理,包括各种工作流程管理、工作制度和工作原则管理;三是事务类管理,包括各种机关的行政事务管理、经费管理、物质装备管理、基本建设管理、科学技术管理、后勤服务管理等。我们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已经习惯于运用狭义的司法行政管理的概念,即法院的司法行政管理是指对各级法院所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具有司法特色的维护和管理,具体可包括物资装备、财务经费、基本建设、科学技术、后勤服务管理等,通过提供和创造各种有利条件,使审判能够高效协调运转。
我国法院现行司法行政工作有别于其他的一般行政管理,带有明显的司法特征和自身独特的规律,与法院审判工作密不可分。司法行政工作由法院自行管理,是历史经验和司法实践的选择,符合司法规律,应当坚持。
现行的人民法院司法行政管理体制对于保障审判、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对于促进社会主义司法体制的不断完善,对于推进队伍建设的深入开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今后仍将是人民法院整体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将处于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这一体制还不能完全适应人民法院更高工作要求,还有进一步改革完善的必要。司法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一是符合宪法原则和法律规定。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由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组成。因此,从宪法到组织法都明确规定,法院是由审判人员组成的审判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国家审判权。
二是符合依法独立审判原则。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依法独立审判的前提是法院必须处于中立地位。
三是符合国家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现行的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是将行政机关、团体、企业和公民个人作为具体的管理对象。在行政管理关系中,管理者和被管理对象一旦发生矛盾和冲突而诉诸法律时,由人民法院居中裁判。法院要公正审判,必须处于中立的、超然的、独立的地位,而不能成为一方当事人即行政管理者的管理对象。
四是符合中央司法改革精神。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作出一系列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决策和部署,提出了改革的要求,指明了改革的方向。2002年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改革司法机关的工作机制和人财物的管理体制,实现司法审判与司法行政事务相分离。2006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要求:要高度重视并切实解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经费保障问题。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审判、检察工作任务和国家财政保障能力,逐步建立和完善经费保障机制,提高经费保障水平,保证履行职能所必需的经费。2007年党的十七大决定: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2008年中共中央转发的《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将现行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为明确责任、分类负担、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的体制。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逐步增强和国家法制的不断完善,中央高度重视并大力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人民法院司法行政管理工作改革的条件已基本成熟。因此,我们要抓住机遇,乘势而上,大胆创新,有所作为,为人民法院各项工作创造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体制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