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国大法官专题研讨班上,王胜俊院长围绕“审判管理”主题作了重要讲话。就审判管理与作为审判权行使者的法官之间的关系,他指出:“审判管理首先是对案件的管理,但案件是由法官来处理的,因而归根到底是对人的管理。”同时,“要围绕法官抓管理。加强审判管理必须充分关注法官的需求”。现代管理学也认为“顺应人性的管理,才是最好的管理”,并将“以人为本”、使人性得到最完美的发展作为管理的核心。因此,笔者认为,对于审判管理而言,顺应法官的人性需求,构建以法官为本的审判管理制度是现代司法的必然要求。
根据现代经济学鼻祖亚当·斯密的理念,在人类社会中依照法律运行的人们,包括立法、行政、司法等机关,均是理性“经济人”,法官自然也不例外。“经济人”在自我利益满足引导下,在主观为自己的同时,或者“为己利他”,或者“损人利己”,因此,社会管理必须对人性恶、消极面、阴暗面进行防范与制约。相应地,对于作为“经济人”的法官而言,行使审判权时有可能会出现缺位不作为或者越位滥作为情形,产生司法不良、不当行为,甚至滋生司法腐败。面对法官作为“经济人”的负面性,审判管理首先必须建立健全一整套科学合理的监督、制约机制,对其进行有效地约束与控制。
当前,我国的审判管理机制主要包括审判流程管理、案件质量评查、司法绩效评估等常规制度。对于这些制度,我们认为,还需重点从三方面来进行完善:一是健全审判进程实时跟踪监控系统,建立起动态、实时、同步的审判监管系统。二是全面规制审判自由裁量因素,有效防范法官滥用审判权。强化审判管理要将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作为重中之重,通过对自由裁量权规制的严密化,保证司法公正。三是健全完善审判责任追究机制,有效制裁法官不当行使审判权,要强化司法责任事后追究与惩戒机制的严厉性、确定性、及时性。
亚当·斯密同时认为,人性中有不同于“经济人”的另外三个方面:同情心、正义感、行为的利他主义倾向,这些是人道德性的体现。换言之,人同时也是“道德人”。作为“道德人”的法官则显属“为法律而生存”,把法律作为人生的目标与归宿而信仰法律,具有作为法律共同体成员的基本职业素养与良知,勇敢地承担起维护法律正义的重大使命。事实上,法官良好的道德品行和操守,是公正司法的内在动力和源泉。“法官非有良知不能表现正义”,没有法官发自内心的坚定的法律信仰和对职业追求的自觉自愿,就很难实现司法公正,渎职犯罪也在所难免。因此,审判管理必须正视法官作为“道德人”之“人性善”的一面,激发法官的“人性之善”,有必要通过建立健全审判服务、激励机制,促使法官遵循职业伦理,秉持司法良知,依照内心判断,作出公正判决。
那么,对于作为“道德人”的法官应当构建怎样的审判管理制度?我们认为,在审判管理工作中,积极建立健全审判服务、激励机制,有效保障法官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是当务之急。基于审判权独立性的天然要求,法官群体普遍有着强烈的独立人格意识,而这种人格独立性需求的满足与保障可以说是审判管理充分顺应法官作为“道德人”的人性需求,最大限度上满足了法官的职业荣誉感、尊崇感。为此,首先在思想观念上要厘清审判与管理的应然关系定位。笔者认为,审判管理权相对于审判权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审判管理保障并服务于审判权的独立行使,或者说,在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之间,审判权的独立属性不容侵犯。其次,在制度构建上要创新审判管理模式,进而保障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如果法官独立意志被侵蚀,法官独立审判就会成为空谈。为此,在审判管理方式上改“控制式”为“服务型”实乃当务之急。因此,要确立法官在审判管理中的主体地位,明确审判管理的重点不是对法官的控制,而是以法院整体的审判活动为管理对象,通过协调工作,对法院所拥有的包括人、财、物、时间、信息等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因此,“以法官为中心”,服务、保障法官依法独立审判进而实现公正、高效司法,是审判管理权科学运行的关键。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研究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