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合公益与法律研究中心法眼天下法律人 → 著名法学家江平八十自述:我为什么要呐喊

网站首页 会员注册 律师会员 法律咨询 热点关注 法眼天下 法治新闻 经济观察 社会观察 读书评论 法律法规 团队介绍 联系我们

  共有44339人关注过本帖树形打印

主题:著名法学家江平八十自述:我为什么要呐喊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黄献华律师
  1楼 个性首页 | 信息 | 搜索 | 邮箱 | 主页 | UC


加好友 发短信
等级:管理员 帖子:5133 积分:47608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9-10-11 22:34:43
著名法学家江平八十自述:我为什么要呐喊  发帖心情 Post By:2010-9-18 23:42:30

著名法学家江平八十自述:我为什么要呐喊

 

2010年09月18日 13:04来源:经济观察报

 

江平 陈夏红

 

我比较喜欢对公共事件发表意见

2004年,《南方人物周刊》搞了个“50个公共知识分子”的评选,把我也选上了。2008年改革开放30周年,很多媒体搞活动庆祝,比如《南方都市报》搞的“30年,30人”,以及体改委评选的 “三十年风云人物”,还有“中国改革开放30年论坛暨评选活动”评选出的“中国改革开放30年30名杰出人物”,这些评选结果中都有我。2009年6月,《南方周末》搞了一个“中国梦的践行者”,也给我发了一个奖。

我觉得,这些活动一方面是有媒体在推动,而在这个推动的过程中,被评选出来的人物就打上了“公共知识分子”的标签。而公共知识分子,在今天这个环境下,在当局看来就多少有点说你是反对派的意味了。当然,频频在公共事件中发言,也会招致各方面的关注。尤其是如果稍微有点名气,那么有关部门就要留意你在相关活动里面起什么作用,关心你是不是所谓的公共知识分子。

2005年3月8日,我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作报告,我说过这样一句话:“我现在没有专门对法学某些具体问题作深入的研究,但是我这个人又喜欢发表言论,什么题目都谈一些。”这在一定程度上,确实是我现在的思想状态。尤其是最近这十多年,我几乎不担任任何职务了,说话、做事也自由很多,对于我认为具有价值但又明显失之公平的公共事件,我也愿意以法学家的身份发表我的看法,此外,对于人权入宪、司法改革、物权法等大家关心的问题,我也比较喜欢发表意见。

我想,这可能就是我们这个时代的一个特色!

民法与宪法:谁先谁后

大家都知道,我的专业是搞民商法的。但是最近几年,我又跟修宪或宪政问题发生了比较多的联系,甚至让人误以为我跟宪法之间也有关系。导致这种情形的原因,可能是涉及中国的宪政问题,我愿意表达自己的意见。

那么,民法与宪法到底有没有关系?且不说理论层面的争执,其实在立法实践中,尤其是《物权法》的制定过程中,已经涉及这个问题。反对 《物权法》的北京大学巩献田教授,振振有词地指责《物权法》违宪;那么,我们支持《物权法》的学者,则必须证明《物权法》没有违宪,我们当然要找出理由来。那么为什么说《物权法》不违宪呢?

回答这个问题,不能不讲民法学界和宪法学界之间的争论。在《物权法》的讨论过程中,民法学者和宪法学者确实发生了一些争论,产生了某些隔阂。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在我看来,问题的产生,主要是因为有些民法学者把这个问题说得太极端,他们认为从法律史的角度看,是先有民法,后有宪法。

先有民法,后有宪法,这个对不对?当然对。民法从古罗马时代就有,那时候罗马法很发达,而且罗马法体系中只简单分为公法和私法,还没有宪法。宪法完全是现代法学概念,修宪的问题、立宪的概念,这都是现代的概念。

但有的学者认为,既然先有民法,后有宪法,那么,民法是跟宪法当然没关系,所以,民法体系跟宪法体系不应该被同日而语。民法和宪法没关系?民法可以超越宪法?宪法学者听了这种说法,就感觉到有点刺耳了。

争执的实质在于,谈论这个问题的历史角度不一样,结论也就大相径庭。在法学的历史发展中,民法是先有的,而宪法是后来的。而且,宪政是有宪政国家的概念时才有的。民法和宪法之间的关系,不能简单地说谁大于谁、谁高于谁。

所以我后来讲,《物权法》也好,民法典也好,整个都是受宪法来管。如果非要说民法和宪法是平行的,民法与宪法是互相独立的,这种说法肯定不合适。

我曾经对我国的宪政问题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尤其是我对宪政里面保障人的权利的问题,谈过一些自己的看法。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和义务里面,当然也包括了财产权,所以任何国家的宪法里面,不管是声明保护私有财产,还是宣扬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哪种表述都是首先肯定公民的财产权。没有公民财产权的保护,严格说来算不上一部好的宪法。从这个角度来说,应该说宪法本身必然保护私人财产权。

民法里面,当然也涉及人身权和财产权。实际上,民法从产生之初,就以保护财产权为主,无论罗马法还是 《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都是如此。

那么这么做,有没有保护人身权呢?后来民法学界就有争论,民法到底是保护人身权还是财产权?有的学者说,应该先保护人身权;而有的学者则认为,应该先保护财产权,人身权不是不重要,但在民法里面人身权不是最重要的。

在这种背景下,后来涉及人身权保护,西方国家大都是按照人权法院的体系来解决的。也正是因为如此,西方国家的人权研究是很重要的。

这就是中国和西方法学理念的差异所在。我们在《民法通则》中,将人身权内容单独成一章,规定隐私权、人身权、名誉权等内容。对于人身权侵权诉讼,也单独在普通的法院里提起诉讼。可是在欧洲国家,这些诉讼都是由人权法院审理的。

因此,无论涉及人的财产权还是人身权的保护,宪法都是有明确规定的。所以从这方面来说,民法和宪法有很多交融点,而且,这些交融点是不可忽视的。

宪法保护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实际上就是三大权利:一是政治权利,二是社会权利,三是民事权利。我想对宪法意义上的公民权利作出这种区分是有意义的。

政治权利指的是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这样的一些权利,这部分权利是我们最应加强的,这部分权利我们只在宪法中有规定,而没有单行法的保障。唯一有单行法的,只是一部 《集会游行示威法》。我们没有言论法,没有新闻法,没有出版法,没有结社法,这是很欠缺的。我们的宪法权利没有实际的法律保障。

那么社会权利当然比较多了,比如受教育权也好,劳动权也好,社会保障权也好,甚至包括被告之后的人身权利等。我想这部分权利,整体而言是在逐渐改善之中。

最后当然还有民事权利。这部分权利都是在《民法通则》里规定。正是由于公民的这部分权利在宪法中仍然有很多不足、不完善的地方,所以,现在引起了人们对这个问题的关注和焦虑。比如说违宪问题,违宪以后怎么办?我国的宪法没有违宪审查机制,如果违宪了以后,是不能到法院里提起诉讼的。像前几年山东的齐玉苓案,考试录取后又被别人顶替,那么当事人的受教育权被侵犯了,能不能援引宪法条文用诉讼来保护呢?这是我国宪法中很大的问题。我也常常讲,中国的问题,实质上还是宪法权利保障的问题。

将私有财产权绝对化是对《物权法》的曲解

2007年3月,重庆发生了“最牛钉子户”事件。对于这起拆迁纷争,我与舆论的主流观点并不一致。

我想,当时的社会舆论有一种误区,就是将私有财产权绝对化,那是对《物权法》的曲解。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公民的私有财产进行征收,给予合理补偿。具体补偿的标准,地方政府也有相应的规定。但补偿是否合理,也不能完全由个人说了算,不能说只要个人的要求没有达到,补偿就是不合理的。

任何征收行为都是由行政权力来行使的。如果财产所有人认为征收的补偿不公正、不合理,认为行政机关在权力行使的过程中存在着不公正或者程序违法,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公民的合法权利。如果起诉后,法院判决认为仍然应当拆迁,那么我认为应当执行法院的判决,至少在目前的体制下没有其他的办法。

目前,社会舆论有一种误区,就是将私有财产权绝对化,如果大家都认为我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任何人都不能拆我的房子,那是对 《物权法》的曲解。

任何社会,都需要有一个基本的秩序,需要用一种理性的办法来解决矛盾。所谓理性的办法,就是在其他手段无法解决争议的时候,最后提交给法院,由法院作出最终的裁决。在重庆“钉子户”事件中,人们被政府野蛮拆迁行为的照片激怒了,从而把愤怒行为导向那种断水、断电、断交通的行为,而忽略了“钉子户”是否有充分依据抗拒拆迁。

当然,目前我国在行政诉讼中,抽象行政行为不能起诉,而各地政府制定的拆迁补偿标准,正是被视为抽象行政行为而不能起诉,这个问题确实存在。应当说,我们目前还缺少一个东西,根据法律规定,政府在拆迁的时候,如果财产所有人认为不合理,也只能针对具体行政行为起诉,而不能针对抽象行政行为。当政府制定一个有关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被认为不合理,这被认为是抽象行政行为,不是针对具体的某个人,而是针对所有公民的拆迁补偿办法,法院对这种起诉一般不会受理,即使受理也会驳回诉讼请求。因此,法院在拆迁案件的判决中,只是判决是否强制拆迁,并没有解决补偿是否合理,更没有去审查政府制定的补偿规定是否公平合理。所以说,法律确实有不完善的地方,将来只能通过《行政诉讼法》或其他相应的法律完善来解决这个问题。

 

此外,围绕拆迁问题,对于到底什么是公共利益,什么是商业利益,社会各界争议较大,重庆“最牛钉子户”的所在地亦涉及此问题。

美国就有一个案子,大名鼎鼎的辉瑞制药厂要在一个小镇上建制药厂,遭到该镇居民的反对,引起很大争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奥康纳认为,在这个镇上建设制药厂,虽然属于商业行为,但可以提供就业机会,也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20世纪20年代,美国修建帝国大厦时,很多商户要被拆掉。当时,这些商户就提出,修建帝国大厦是商业利益行为,我们私人商户也是商业利益,凭什么我们小商户要给大商户作出牺牲?后来经过讨论,还是倾向性地认为帝国大厦是当时最高的建筑,代表美国的形象,从这一点上,也可以理解为公共利益。这就是说,从美国历史上发生的情况看,这个问题也是非常复杂的。

我们在制定《物权法》的时候,对于什么是公共利益,最初是想采取列举的办法,但后来还是没有列举。因为一旦列举,等于作茧自缚。这个问题很难一概而论,不能说只要具有营利性质,就一律认为是商业利益。

《物权法》实施以后,也不是所有的问题就都彻底解决了,因为 《物权法》并没有列举哪些是公共利益,哪些是商业利益。当然,这起事件给我们最大的意义,就是提醒我们,《物权法》颁布施行之后,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还需要相关法律予以完善。目前,法院在拆迁案件的判决中,只是判决是否强制拆迁,并没有解决补偿是否合理,更没有去审查政府制定的补偿规定是否公平合理。

总之,我对重庆“史上最牛钉子户事件”的观点,并不像舆论主流一样,一边倒地偏向当事人。这也引来了网上无数的批评,有的说我坐在开发商一边,有的说只有把我下放到农村,才会让我变成人民的法学家。后来我开玩笑说,我在这个事件中,受到了“吴敬琏式的攻击”,吴敬琏教授就老被舆论误解为替富人、替权贵说话。对于“史上最牛钉子户事件”,吴苹一家拒绝拆迁的理由是政府提出的 “拆迁涉及公共利益”的说法不能成立。我想这就有问题了,难道他说不是公共利益就不是了?什么是社会公共利益,不是个人决定的,而是由法院决定的。

我想,该保护的也保护了,当事人该申诉的也申诉了,救济手段已经穷尽,那么,对法院已经下达裁定,就要按法院裁定执行,最终还是要有公权力的行使。如果法院已作裁决,就要执行的,要尊重法院,抵制或不服从是不行,除非法院撤销裁决,在世界任何国家,法院的最后判决和裁决都是不可动摇的,这是最高权威,否则就不是法治社会了。

只向真理低头

我自己认为,我从划右派到后来出来工作,后来又被免职,我的一生里面,很重要的一个就是尽量不说违心话,尤其是在重大问题上我不说违心话。我是怎么想的,就怎么说出我的观点。你认为我合适,我就来担任工作;你认为不合适,你给我免掉,我还是一个教授。

中国历次的政治运动遗留下来的最大的问题,就是培养一种不敢说真话的习惯。中国真正敢说真话的知识分子是比较少的,所以也可以说,这是知识分子的某种软弱性吧!可能从中国来说,知识分子总有一些软弱性。这种东西也不能太多地责怪当事人。我只能说,在这种情况下,我尽量做到了说真话。不去诬陷别人,不去往上爬,不去为了追求官职而昧掉自己的良心,我觉得尽量做到这一点,是我一生很大的愿望。我在当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期间,我也没有去跑官或者跑什么,我觉得知识分子就是凭自己的知识和能力,能够在这个范围做到问心无愧,学生觉得这个老师还有他的起码的良心,同事对你也还有起码的理解,这就够了。

不媚权,也不讨好舆论

最近我对独立思考这一点感触特别深。在这么一个网络时代,你的任何意见都会在短短时间内传遍世界。而且,你的观点可能会得到舆论的拥护,也可能会遭到强烈的批评。我想作为知识分子,思考、发表意见,固然不能屈从于权力,在一定程度上,也不能讨好甚至屈从于舆论。

我所亲历的,除了“史上最牛钉子户事件”外,杨佳案亦是如此。

杨佳案发生后不久,2008年10月25日下午,《新京报》与首都青年编辑记者协会邀请我在国家图书馆共同举办 《改革三十年法治进程的轨迹和曲线》报告会。

报告结束后,照例是回答听众提问。这时候,一位坐在中后排的听众问我,“前不久发生的北京青年杨佳袭击上海警察事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请问江教授对此事怎么看?”我对此也没多想,我认为无论司法过程有多大问题,司法结果本身仍然需要尊重,不能结果有利于当事人就说是司法公平,结果不利于当事人就说司法不公,更何况这是一起杀人案件。所以我说,“我完全同意上海市高院的二审判决结果。”我话音刚落,听众席中传出一个声音,“我坚决反对判处杨佳死刑!”从公民的角度,自然有权利表达对于判决的态度。所以,我继续回答这个问题,“尽管上海市司法系统在杨佳案审判过程中,确实存在许多问题,比如相关证据不公开、审判过程不公开等。但我坚持认为,杨佳杀了人,判处死刑不存在问题,我完全同意上海高院的判决结果。”这个问题就此打住,轮到另一位听众提问,他并没有提出问题,而是对我的回答做了评论,“江教授,我非常尊重您在中国法学界的泰斗地位,正因为如此,我才抽出我的宝贵时间来听您的报告。您前面的讲话我都赞同,但是您在杨佳案件上的观点我不同意。假如我手里有一个鸡蛋,我一定会向您扔过去。”我有点没太听清楚他的评论,因此请他再重复一遍,他说,“假如我手里有一个鸡蛋,我一定会向您扔过去。”这场报告就这样结束了。

说实在的,就这些事件来说,最终的问题,都是可能不公平的司法判决该不该执行。我理解每一个人对于明显不公的司法判决的愤慨。但是,我也常常说,我最喜欢的一句话就是“只向真理低头”,我从来没有、未来也不会为了讨好某一个群体而说话,我想我所言的言论,都是经过我独立思考后才发出的。

我为什么要呐喊

2010年1月23日,《律师文摘》编辑部将他们的年会和我的八十大寿贺寿文集合在一起开。在这次年会上,我也作了个发言,一方面表达谢意,另一方面也说说我心里的想法。

我觉得,现在我们国家法治的形势较为严峻,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可能对我有更高的期待,但是,我觉得自己各个方面的不足还很多。严格来说,改革30年我实际上做了一个我分内的事情,就是为私权而呼吁。因为我选择了民法、选择了私权,就是因为在中国的私权保护太薄弱了,或者说中国的私权在强大的公权面前,始终是处于弱势。这个私权可能是包括私人企业的权利,可能包括私人财产的权利,也可能是包括更广义的私权。

我最近两本书都用了“呐喊”这个词,头一本书是《我所能做的是呐喊》,另一本书是《私权的呐喊》。最近两年,我为什么选择了“呐喊”这个词?一方面,当然是受了鲁迅的启发,但也不仅仅是因为这一点。我觉得选择“呐喊”,很重要的一个理由就是,形势越来越严迫,也就是说外面的环境越来越恶劣了。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必要 “呐喊”,不管你用了什么字,“呐喊”是在情况比较恶劣的情况下,人们去呼吁的一种声音。

我想用“呐喊”这个词,也说明了另外一个问题,那就是既要敢于斗争,又要善于斗争。我觉得在现今中国法治建设的情况下,要把这两个东西很好结合起来。我始终在思考,这是一个很难的问题。要么你是善于斗争而不敢表态,或者你敢于表态,有时候又失去分寸。因为中国的法治建设与政治体制紧密联系,政治制度不改革,法治、司法改革包括其他任何东西,都没有太大的成就。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弄不好就容易“踩着线”、跨过禁区。如何能够在中国,把这两个东西很好地结合起来,既敢于斗争,又要善于斗争,这是一个很艰巨的任务。

但无论如何,我对中国的法治仍然是抱着乐观的态度。我以前经常爱说一句话,中国的法治是进两步、退一步,今天我仍然不改变这个观点。因为从私权的保护角度来看,中国的私权保障比过去是大大进步了,不用说在前30年,更不要说在“文革”的这10年,就是在改革开放的30年,通过了《物权法》这样的洗礼,人们对于私权保护的权利意识大大提高。成都自焚的案件也好,别的案件也好,已经表明了人们私权的觉醒,再加上我们律师在里面的作用,这种平民觉醒的意识那是非常厉害的。

我们在20年前,通过《行政诉讼法》的时候,在当时是很难设想通过一部《行政诉讼法》来保障私人的权利。而今天,不管怎么说,人们通过诉讼也好、其他方式也好,来维护自己应有的权利,这一点,可以说大家都懂得这个道理了,懂得了自己的权利是不能够受到侵犯的。不管怎么说,我们现在强调保护私权,还是要强调两个方面:一个方面,私人的正当权利必须要保障,但是,我们还是要注意不能滥用权利,我们把握住这点就行了。(摘自即将出版的《沉浮与枯荣:八十自述》第33章,发表时略有删节)



中国法律信用网(www.law-credit.com)法律风险管理 为客户创造价值

黄献华律师电话:15301350911

支持(0中立(0反对(0单帖管理 | 引用 | 回复 回到顶部

返回版面帖子列表

著名法学家江平八十自述:我为什么要呐喊








签名
Rolex replica watches the clock movement fake watches on the inside of rolex watches the clock replica rolex case. Attach the replica breitling watches wooden cuckoo and its mechanism replica tag heuer, the bellows, the chimes and the weights. Connect the cuckoo replica cartier watches mechanism to the door. Attach the clock hands to the front replica omega watches of the clock face and the interior movement.Only the front of replica panerai watches the cuckoo clock needs to be carved and painted. Today vines, replica armani watches leaves, animals and woodland characters, as well as hunting replica audemars piguet scenes are features of the typical form of cuckoo replica bvlgari watches clock.Do follow the manufacturer's directions when it replica chanel watches comes to installing the inner workings of the cuckoo clock. replica gucci watches Assemble without slightest error. Even a small error can lead to a replica movado watches misunderstanding of the mechanism. For instance, the cuckoo replica montblanc watches mechanism and the bellows, the clock seems not to work replica patek philippe watches on sale.
法律声明:①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本网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仁合公益与法律研究中心”。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仁合公益与法律研究中心)”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使用,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 ※ 联系方式:E-mail:bjlawinfo@126.com
英雄合击私服
传奇私服发布网
变态传奇私服
传奇战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