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是一个法制国家,律师制度是其法制的一根坚强柱石。在德国,作为自由职业者,律师的活动既不受政府的控制,也不负有公务员那种对国家效忠的义务。其意义在于使公民有机会获得不受国家影响的法律专家的服务,当然,像任何公民一样,律师也必须遵守法律,另外,他还必须遵守本行业的职业惯例。
德国如今共有律师7万多人,都是专职律师,律师可以兼职到大学开课,做名誉教授,相反,教授作为国家公务员却不能兼做律师,这同国内的一些法律院系设立律师事务所做法大不一样。
在德国只有那些依《德国法官法》有资格任法官的人才可以成为律师,德国国籍不是必要条件。要取得法官任职资格必须至少在大学学习了三年半法律,完成两次国家考试,并在两次国家考试之间顺利地进行了实习,整个过程至少达6年之久。法律系是各大学注册学生最多的系科之一,每当新学年开始时,教室总是挤得满满的,可是经过六七年的学习、实习淘汰,最后能完成第二次国家考试的不到新生人数的一半。
有意思的是,依《德国法官法》取得法官任职资格的人可以在德国各州做法官,当然也包括1990年10月3日新加入联邦的东部各州。然而那些依过去民主德国法律获得的法官任职资格在两德统一之后却只在原东德境内有效。为了履行欧共体的义务,德国从1991年1月开始举办律师资格考试,为欧共体成员国公民成为德国律师提供了一条变通的渠道。
具有上述资格的人必须向所在州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律师许可证,只有取得该证书的人才有权利称为律师。
德国律师制度中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即本地化原则。依该原则,一个律师在受理民事案件时,只能到给予他出庭许可证的某个法院去出庭。该原则的目的在于促使律师大体均匀地分布全国,避免少数律师拥有大多数当事人,同时也有利于建立法院和律师之间的信任与合作关系。律师在头次获得许可时应该在法庭上宣读以下誓言:我谨向全能全知的上帝起誓,捍卫符合宪法的制度,认真履行律师的职责,愿上帝保佑我。
德国法律以其严谨、浩繁而著称于世,但它还具有另一个特点,就是用词偏僻,行文晦涩,有所谓“法律家德语”之称。德国公民家里的藏书中往往能翻出一两本(陈旧的)法典,但是真正能弄懂那些条文的人很少。即使认识其中的每个单词,读懂了整个句子,也往往未必知道其真实含义的百分之一二,因为具体的条文是靠大量的判例和学理解释充实起来的,有时一个小条款就能成为一个大的研究课题。
在这种背景下,一个成功的律师必须是一个法律领域里的专家,光是靠同法官套近乎,讲几句陈词滥调是维持不了生计的,法庭上的舌战不光是掌握了雄辩术就能应付得了的。越是高级的法院,其法庭审判的学术味就越浓厚。读书做学问于是就成了律师的一个必备的本领。他们的这种钻研精神早在上大学时就练就了。事实上,不少德国律师同时又是知名的法学家。
(作者单位:北京铁路运输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