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法官允许,任何人不得拍摄庭审场景,这是各国通例。可是,公务人员公开执法的画面,是否可以任意拍摄呢?如果未经执法者同意,就拍摄执法场景,行为人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今年8月26日,美国联邦第一巡回上诉法院的法官们,在“西蒙·格里克诉约翰·坎尼夫案”的判决意见中,给出了上述问题的答案。
“偷拍”的代价
2007年10月1日,波士顿居民西蒙·格里克因拍摄警察执法,遭警方逮捕。事情的起因是这样的。当天,格里克路经本地一所公园时,突然看到3名身穿制服的警察,正逮捕1名年轻嫌犯,便忍不住站在距离现场10英尺的地方观看。由于警察抓捕时动作过大,甚至有粗暴执法之嫌,旁边一名路人对警察大喊:“住手,你们弄伤他了!”见此情形,读过法学院的格里克的第一反应是掏出手机,启动摄像功能,录下了警察抓捕的画面。在他看来,这些镜头今后说不定会成为指控警察虐待嫌犯的呈堂证供。警察发现被“偷拍”后,迅速采取反制措施,不仅逮捕了格里克,还没收了他的手机和内存卡。
格里克很快被当地检察官以多项罪名起诉。检察官诉称,格里克不仅违反了马萨诸塞州的《反偷录法》,还涉嫌扰乱治安、协助嫌犯脱逃。根据《反偷录法》,任何人未经允许,或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录其行动或通话,都构成“非法偷录”,最高可处5年监禁、1万美元罚金。更要命的是,马萨诸塞州的法律格外注重隐私保护,别的州《反偷录法》最多规定,被偷录通话内容的双方,只要有一方同意,偷录者即可免责,而该州却偏偏要求必须双方都同意才不算“偷录”。
2008年2月,波士顿地区法院驳回了对格里克的两项指控(协助嫌犯脱逃的指控已被检察官主动撤销)。法官认为,警察的执法行为发生在光天化日之下,格里克的拍摄正大光明,根本算不上“偷录”,逮捕他完全没有法律依据。而且,“警察不能因为自己实施逮捕时被人录像感到不悦,就将格里克合法行使言论自由权的行为视为犯罪”。
脱罪后的格里克不愿轻易放过那几个警察,希望警方依法对他们进行纪律惩戒,但警局负责人拒绝了他的要求。格里克随即向联邦地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起诉了波士顿警局和相关警员。格里克认为,警方的逮捕行为,侵犯了自己受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言论自由权。
行政执法人员享有“免拍”权吗
此案审理之前,警方律师请求法官直接驳回格里克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包括警察在内的政府公务人员执行公务时,享有宪法上的豁免权,可以拒绝被任何其他人拍录。但是,法官在进行听证之后,当庭驳回了警方的动议。法官的理由是,除非关系到公共利益,政务公开是基本原则,警察执法亦不例外。
按照联邦诉讼程序,警方就本案涉及的宪法豁免权问题,直接上诉到联邦第一巡回上诉法院。上诉法院3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了这起案件。庭审期间,格里克的律师戴维·弥尔顿提出,使用现代技术,搜集与政府官员和警察有关的资讯,是人们的一项基本权利。在民主国家,拥有问责警察和其他政府官员的权利是非常重要的。警方聘请的律师则回应,对滥用职权的官员实行问责确有必要,但是,为确保官员尽职履责,法律必须保护他们正常履行公务时免被骚扰、分心。另外,根据联邦巡回上诉法院1999年的一项判决,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记者拍录政府公务活动的权利,但格里克并非新闻工作者,所以,其拍录行为不受宪法保护。
其实,本案的关键,在于两种利益的平衡。对普通公民来说,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条款”保障他们搜集、传播各种合法信息的权利,哪怕这些信息关系到军国大事、政府公务。这种搜集、传播,本身就是一种监督。而对警察来说,如果时刻担心被人偷录拍摄,甚至成为各类视频网站的调侃对象,执法时就可能瞻前顾后、畏手畏脚,影响执法效果。两种利益孰重孰轻,必须由法官来做判断。
法官们给出的答案是,言论自由权利更重要。合议庭一致作出裁决:警方执法时,不享有免受拍录的宪法豁免权,抓捕格里克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第一修正案权利。
“公共事务”与执法监督
由利佩兹法官主笔的判决书说理透彻,层次清晰,俨然一篇关于言论自由权的论文。判决书指出,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人民讨论“公共事务”的自由。拍录警察执法活动,并且对外传播,都是讨论“公共事务”的表现。
利佩兹法官承认,与传统指控记者“偷拍”的案件相比,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拍录者是普通公民。但是,没有哪条法律规定,搜集、传播与公权力有关的资讯是媒体专利。“政府的大门,对任何公民都是敞开的”。
判决书进一步指出,随着科技与社会的进步,普通公民与新闻记者在资讯搜集、传播方面,几乎没有区别。过去需要一个团队、一台摄像机才能搞定的画面,现在只需轻轻一摁手机即可办到。突发新闻也不再依靠主流大报传播,无数博客、微博的博主,都可以成为发布信息的平台。这也进一步说明,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对象,不限于新闻工作者。另外,格里克的行为,根本算不上“偷录”,因为他拍摄警察执法的地点是公园,正是传统意义上的“公共论坛”。
利佩兹法官总结道,尽管并非完全不受限制,但是,公民在公共场所拍录政府行为,包括司法部门执法行为的权利,是受宪法第一修正案保障的基本自由。尽管这份判决并非由联邦最高法院作出,而且只在第一巡回上诉法院辖区内有效,但对其他法院来说,也将成为今后办理类似案件的重要参照。
虽然中美两国法制不同,但执法者应主动接受人民监督,却是共通的道理。近年来,因为拘留用摄像机拍摄执法活动的公民而招致社会各界批评的事件偶有发生。在这个人人都可以发微博的“自媒体时代”,如何在全民监督的舆论环境下保持谦抑、透明的心态,是包括法官在内的全体执法者必须面对,也必须正视的问题。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