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一体两面:情谊与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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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人民法院报 记者:马守敏 |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当面临资金临时短缺的窘境时,人们首先选择的求助对象往往是和自己关系比较密切的左邻右舍或亲朋好友。这种民间借贷的方式操作方便,还可以节省大量手续费及贷款利息。但是,本月21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法官侯镜、法官助理高庆做客北京人民广播电台“警法在线”栏目时却用一个个鲜活的案例提醒大家:在享受民间借贷所带来的种种便利的同时,也应该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注意事项,别让自己的钱打了水漂,同时又伤害借贷人之间原本亲密的感情。
同学借款欲不还
一条短信成关键
案情:马某与陈某系大学同学,2007年3月至6月,陈某因装修房屋向马某借款2.3万元,约定一年内还清,陈某却一直未偿还。2010年3月,马某将陈某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陈某对欠条的真实性和借款事实均表示认可,但提出该债权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不应受到法律保护,故不同意还款。马某为证明曾向陈某讨要过欠款,提交了他于2008年12月7日发给陈某的手机短信及中国移动通信客户短信详单。短信内容为:“陈某,你借钱已快到两年,如目前无法还,请再写晚还一年的借条,现在咱们办一下手续,请回话。”陈某对接收短信的手机号码由自己使用不持异议,但却否认曾收到过该条短信,且未提供相关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马某提供的短信证据,可以证明其曾经向陈某催要借款,故判决陈某偿还马某借款2.3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释法: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间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律规定使其胜诉权归于消灭的制度。就民间借贷来说,出借人应当在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要求借款人偿还。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具体来说,自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出借人向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国家机关、相关单位、社会团体提出保护自己债权的请求,或向借款人明确提出要求其偿还借款的主张,或借款人以一定方式向出借人作出愿意偿还的意思表示,则诉讼时效中断。本案中,马某以短信的形式要求偿还借款,符合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故其在2010年3月向陈某起诉时,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法官提醒:当事人在从事民间借贷活动的过程中,最好明确约定还款期限,期限届满以后,出借人应以书面、口头、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及时向借款人索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注意保全诉讼时效中断的相关证据,以切实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大额借款苦追讨
抵押条款却无效
案情:2005年,杨某为了做生意向何某借款180万元。2009年,杨某与何某签订还款协议约定,杨某于2009年8月31日向何某还清所欠全部款项180万元。如未按期还款,杨某将其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房屋一套过户至何某名下。之后,何某多次向杨某讨要借款,均无果。于是,何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杨某立即偿还借款或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
杨某辩称,认可180万元的借款事实,但自己目前无能力偿还,房屋属于自己和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不同意过户给何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与何某存在借贷180万元的事实,何某有权要求杨某返还借款。何某主张将房屋过户抵欠款,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予支持。故判令杨某偿还何某180万元。
法官释法:在民间借贷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为了担保借贷按期偿还,可以由借款人提供抵押物或保证人等其他形式的担保。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欠款时,出借人可与借款人协议将抵押物折价、拍卖,或将变卖后所得价款由出借人优先受偿。
但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故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约定杨某未能按期还款时,杨某将其房屋转让给何某,系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条款,但该条款无效不影响约定其他部分的效力。
法官提醒:出借人在给他人借款时,双方以自己的房屋、交通运输工具等财产作为抵押,并不意味着当对方未能按期偿还欠款时,出借人就直接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双方当事人也不能在借款协议中作出上述约定。此外,在使用房屋等不动产做抵押时,当事人还应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方能依法设立。
公婆积蓄借儿媳
儿媳离婚谁偿还
案情:同为80后的小胡和英英均在北京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2007年,两人共同走进婚姻的殿堂。为了尽快筑起自己的爱巢,双方决定花120万元购买位于北四环和北五环之间的一套两居室。小胡在四川老家的父母凑齐了毕生积蓄40万打算支持儿子儿媳,小两口为了表明自力更生的决心,表示共同努力挣钱后五年内还给父母,并由小胡给父母打了一张40万的欠条,父母欣然同意。
不料,2009年初,小胡和英英因家庭琐事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了解到此情况后,两老一纸诉状将小胡和英英告上了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40万元。诉讼中,小胡认可借款事实,但认为该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英英则辩称,公婆本来是打算赠与自己和丈夫的,而且自己也未在欠条上签字,故不同意偿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胡与英英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小胡父母借款,用于购买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故判令小胡与英英共同偿还40万元。
法官释法:对于家庭成员、恋爱期间的男女等具有特殊关系的主体来说,民间借贷与赠与在表面上有相似之处,但二者的法律构成要件则完全不同。民间借贷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借款人到期返还的法律行为;而赠与是受赠人将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法律行为。
本案中,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小胡的父母最初是欲将40万赠与儿媳,但小胡和妻子明确拒绝,主张借款,父母也表示同意,并且从借条来看,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应为借贷,故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共同偿还。”这意味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生活期间一方对外所负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关键是看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夫妻双方是否有举债的合意。本案中,小胡夫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表示愿意借款,借款用作买房也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故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法官提醒:现实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已婚儿女购买房屋的现象十分普遍。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这意味着:父母对儿子儿媳的赠与只要没有明确表示系对自己儿子的单方赠与,则视为对双方的赠与。此外,父母与儿子儿媳也可以明确约定为民间借贷。因此,父母在表达浓浓情意的同时,还应充分考虑相关法律规定,正确区分民间借贷、赠与单方、赠与双方等不同法律行为的法律效力,以免在儿女的婚姻出现裂痕时,引起纠纷。
伪造欠条被揭穿
无奈承担鉴定费
案情:2010年2月,梁某持一张欠条到法院起诉秦某,要求偿还借款5万元。欠条内容为:“今欠梁某现金¥五万元正(¥50000正)。2009年X月X号 欠款人:秦某”。梁某诉称,秦某曾因购买原材料向其借款5万元,经多次催要一直未还。秦某到庭后,辩称自己从未向梁某借过钱,该借条系伪造的。
庭审中,经法院核实,梁某认可欠条上除“秦某”外,其他均为梁某完成。秦某申请对其签名进行笔迹鉴定,鉴定结论为:检材上“秦某”签名字迹与样本鉴定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法院在告知当事人鉴定结论后,通知双方开庭。梁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梁某的诉讼请求,鉴定费1500元由梁某负担。
法官释法: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在民间借贷纠纷中,主张债权的一方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借贷的事实。证据主要包括对方自愿出示的借条、自己给对方的借款。若未能举出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据,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诉讼请求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本案中,梁某为证明自己曾经向秦某出借5万元,出示借条一张。但经鉴定机构的鉴定,该借条不具有真实性。因此驳回梁某的诉讼请求。此外,梁某还应承担其诉讼引起的不良后果,负担笔迹鉴定所需的费用。
法官提醒:在日常生活和交往中,留下自己的签名时要谨慎,给人借款时,应选择信誉良好,有固定住所的或固定工作的对象作为借款人。此外,全社会也应强化诚信意识,不得从事伪造证据等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否则,不仅诉讼请求难获支持,还要承担诉讼引起的不利后果,甚至会被采取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