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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创新社会管理是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路径——宁夏高院关于婚姻家庭与邻里纠纷引发恶性刑事案件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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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社会管理是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路径——宁夏高院关于婚姻家庭与邻里纠纷引发恶性刑事案件的调研报告  发帖心情 Post By:2010-6-26 15:30:23

创新社会管理是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路径
——宁夏高院关于婚姻家庭与邻里纠纷引发恶性刑事案件的调研报告
2010-6-24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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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一: 刑事一审案件受理总数(件)
  图二: 婚姻家庭与邻居纠纷“民转刑”案件受理数
  图三:2005至2009婚姻家庭与邻居纠纷案件受理数

  当前,宁夏和全国一样,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各种利益诉求引发的矛盾纠纷日益增多,刑事案件高发,维护和谐稳定的压力日益增大。近年来,宁夏因婚姻家庭与邻里生产生活纠纷引发的恶性刑事案件一直居高不下,案件引发的相关问题已经引起了自治区党委、政府等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课题组对宁夏法院2005年至2009年受理的该两类案件的特点、成因进行了专题调研,并提出预防和减少此类案件的对策和建议。

  因婚姻家庭与邻里纠纷引发恶性刑事案件的特点

  据统计,在2005年至2009年五年间,宁夏法院共受理一审刑事案件22610件。其中,2005年4815件、2006年4543件、2007年4353件、2008年4311件、2009年4588件。(见图一)

  在受理的一审刑事案件中,因婚姻家庭与邻里生产生活纠纷引发的恶性刑事案件1995件,占受理一审刑事案件总数的8.82%。其中,2005年受理429件,占当年刑事一审案件总数的8.91%;2006年受理447件,占当年刑事一审案件总数的9.84%;2007年受理322件,占当年刑事一审案件总数的7.40%;2008年受理378件,占当年刑事一审案件总数的8.63%;2009年受理425件,占当年刑事一审案件总数的9.26%。(见图二)

  在两类案件中,故意杀人案件114件,故意伤害案件1881件,总计1995件。其中,因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92件,故意伤害案件188件,计280件;因邻里生产生活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22件,故意伤害案件1693件,计1715件。(见图三)

  五年来,宁夏因婚姻家庭与邻里生产生活纠纷引发的恶性刑事案件至少造成100多人死亡,近2000人重伤或轻伤。对被害人而言,或死于非命,或严重致残;对其家庭来说,既要面临失去亲人的精神痛苦,还要承受因家庭缺少劳动力而造成的物质上的困境;既要医治被犯罪行为致伤致残的身体,还要承受因被告人无力赔偿给家庭带来的沉重的经济负担。对被告人而言,或被执行死刑,或长期在监狱服刑;对其家庭来说,既要蒙受“杀人犯”家属的精神痛苦,还要承受给被害人予以赔偿而带来的经济上的困难。与此同时,由于案件涉及的赔偿数额巨大,因被告人无力赔偿,或赔偿能力不足,致使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产生活陷入困境,产生新的矛盾纠纷,引发社会的不稳定。为了维护社会的和谐安定,各级政府为此要背负沉重的国家救助和司法救助的负担。

  课题组对宁夏法院近五年来受理的因婚姻家庭与邻里纠纷引发的恶性刑事案件,随机抽取了100件进行了取样分析,其中,婚姻家庭类41件,邻里纠纷类59件。通过分析归纳,发现该两类案件存在以下特点:

  ◎被告人以男性为主,青壮年居多。100件案件中涉及犯罪人112人,其中,男性95人,占84.82%;女性17人,占15.18%。从年龄上看,20岁至30岁的33人,占29.47%;30岁至40岁的43人,占38.39%;40岁至50岁的22人,占19.64%;50岁以上的14人,占12.50%。

  ◎被告人中农民所占比例大,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在112名被告人中,农民88人,占78.57%;其他人员24人,占21.43%。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17人,仅占15.17%;初中文化程度35人,占31.25%;小学文化程度37人,占33.04%;文盲23人,占20.54%。

  ◎犯罪的直接起因较为简单,作案手段较为单一。民事案件转化成刑事案件大多是由于双方的纠纷长期积累,突发语言冲突等诱因引起,作案手段单一,起因简单。在所抽查的100件案件中,41件婚姻家庭类刑事案件中,因家族及家庭矛盾引发的20件,占48.78%;因恋爱及第三者插足引发的13件,占31.71%;其他原因引发的8件,占19.51%;59件邻里纠纷类刑事案件中,因地界、淌水原因引发的28件,占47.46%;因琐事及口角引发的9件,占15.25%;因家族及家庭关系引发的3件,占5.09%;其他原因引发的19件,占32.20%。

  ◎矛盾纠纷长期得不到有效化解是主要原因。抽查的100件案件中,有49件属于矛盾纠纷长期得不到有效化解而引发,有36件属于矛盾纠纷积累了一定的时期突发诱因而引发,真正属于突发性犯罪的案件只有15件。因矛盾纠纷长期得不到有效疏导和化解,一些当事人之间有了矛盾不是通过正常的法律渠道予以解决,而是采取非法手段甚至实施犯罪行为来解决,使“民转刑”案件不断发生,带来的危害不断加剧。

  ◎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到位率低。抽查的100件案件共造成被害人死亡25人、重伤29人、轻伤49人,只有20件案件双方当事人就赔偿问题达成了和解。有55件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总计索赔金额为425万余元,其中7件因被告人家庭困难无力赔偿,法院判决免于赔偿外,其余48件均予以酌情判决,判决赔偿金额为73万余元。判决后的赔偿到位率极低。

  因婚姻家庭与邻里纠纷引发恶性刑事案件的主要成因

  ◎基层组织功能弱化,社会管控能力差,矛盾纠纷化解作用难以发挥。一方面,受社会发展阶段的限制,一些基层政权组织不重视统筹兼顾,只注重本地区、本部门的经济发展而忽视社会管理的重要性,缺乏与群众的感情交流,不尊重、不关心群众的社会利益诉求,群众有了矛盾无处可诉,纠纷得不到正确引导,这就成为引发相关刑事案件的潜在因素。还有一些基层自治组织软弱涣散,名存实亡,基本不发挥作用。极个别农村基层组织甚至被宗族势力所掌控,制造、激化矛盾。另一方面,随着经济的急剧变革,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化,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群众诉求日益多元化、复杂化和利益化,而基层政权组织原始的、粗放的社会管理和解决矛盾纠纷的方式已经不适应新形势、新情况的要求,社会管理能力差,工作方式方法简单,组织力和号召力不强,对矛盾纠纷信息失灵,反应迟钝,行动迟缓,效率低下,质量不高,处置不当,最终小事拖大,使民间纠纷演变成为恶性刑事案件。

  ◎人民调解组织缺乏经费保障,人员结构不合理,整体素质不高。一方面,人民调解组织缺乏经费保障,没有激励机制,干多干少一个样,导致在调解民间纠纷时,调解人员工作积极性不高,工作职责弱化。另一方面,农村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人员一般只有1人,并且大多身兼数职,大部分时间和精力用在了经济发展工作上,真正用于调解民间纠纷的时间和精力十分有限,实际上往往有组织无人员;城市居民委员会以解决无业、失业人员的就业、再就业为主,所配备的调解人员大部分是下岗失业的“40、50”人员,文化程度普遍不高,从事社会工作的能力十分有限,缺乏从事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精力和能力,调解矛盾纠纷的水平不高,有时甚至会误导当事人或使矛盾激化。

  ◎责任落实不到位,缺乏有效地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虽然各级党委、政府早已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对辖区各部门考核的内容之中,但具体操作的考核体系和指标设计不完善。一方面,责任规定不够完善,形式比较单一、笼统,缺乏科学性、系统性、针对性。如只针对部门、单位整体上进行考核,而不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另一方面,相应的责任追究大而化之,十分片面。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只是取消单位部门的综治评先资格,没有任何领导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此承担个人责任,导致“民转刑”案件始终保持较高的发案率。

  ◎信息交流不畅,“三调联动”作用尚未真正发挥。虽然宁夏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相衔接的“三调联动”机制已经初步建立,以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来应对日益复杂多样的现代社会纠纷已经成为各级党委、政府的共识,各相关部门也制订了工作方案并进行了落实,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各自为政,相互之间不通气,不交流,不反馈,信息资源不能共享。实践中,由于人员、体制、经费、保障等方面的因素,“三调联动”在许多方面衔接不到位,仅仅停留在表面上,尚未真正运行起来。

  ◎部分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十分突出,办案人员精力有限,矛盾纠纷化解不深入,案结事未了。近年来,宁夏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逐年大幅上升,部分法院呈“井喷式”增长,案多人少的矛盾十分突出。2007年,宁夏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68749件,2008年增加至92015件,同比上升33.84%,2009年增加至98291件,同比上升6.82%,一线法官平均主办案件100件以上,如果计算参与合议庭办案数,则在300件以上。办案法官由于精力有限,许多案件无法做深入细致的调解工作,一判了之,结案了事,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并没有从根本上得以解决,案结事未了。

  ◎部分基层司法所人员既居中从事调解工作,又参与代理案件,从中受益,失去了调解人的公信力。实践中,由于受利益驱动,部分基层司法所人员既作为调解员参与调解工作,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又担任纠纷一方的诉讼代理人,容易使群众对基层组织调解工作的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无形中将矛盾纠纷进一步激化。

  ◎当事人受教育程度低,生活贫困,法制观念淡薄,自控能力差。一方面,这些案件的犯罪人生活贫困,社会地位低下,就业、生存压力大,容易对家庭、社会产生不满情绪。由于普遍受教育程度低,法制观念淡薄,自控能力差,一旦与他人发生矛盾,采用的解决方式也比较简单,往往是言语不和或一时气愤就施以暴力,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负面效应带来的人际关系的冷漠和社会诚信的缺失,无论是家庭内部还是邻里之间的关系都缺乏信任,群众对基层调解组织也不信任,再加上“家丑不外扬”的心理,许多婚姻家庭和邻里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宁愿自己解决也不愿意找有关组织处理,以致最终拖到矛盾纠纷激化而相关组织并不了解。

  预防和减少因婚姻家庭与邻里纠纷引发刑事案件的对策

  ◎统筹基层组织职能,不断创新社会管理,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一要统筹基层组织职能,在狠抓第一要务的同时,全面落实第一责任。基层政权组织要改变只重视经济指标,忽视社会协调发展的急功近利现象,要认真履行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职能,尊重、关心群众的社会利益诉求。二要掌握社情民意,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要进一步增强基层干部的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拓宽社情民意渠道,建立并完善社会协商机制,健全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及时掌握社情民意,排查化解各种矛盾纠纷。三要提升社会管理水平,提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提高依法办事,依法管理,依法处理各种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要认真研究,准确把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群众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把握群众心理,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努力提升组织群众、教育群众、服务群众的本领。四要规范基层司法所人员的工作职责。明确规定基层司法所人员不得担任辖区内矛盾纠纷案件的诉讼代理人,加大对违反规定的查处,保证基层司法所人员作为居中调解人的公信力。

  ◎建立健全人民调解保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减压阀”、“调解器”的作用。一要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经费保障机制。经费保障不足是制约人民调解发挥作用的瓶颈。在现有体制下,建议对人民调解实行奖励机制,以奖代补,在解决人民调解组织工作经费和调解人员补贴费用的同时,将奖励与整体调解责任挂钩,签订责任书,对全年无“民转刑”案件的进行重奖,发生“民转刑”案件的不奖不补,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减少乃至逐步杜绝“民转刑”案件的发生。二要不断完善人民调解人员结构,提高人民调解队伍素质。调解人员应从乡镇、街道的经济工作中分离出来专司调解工作,要吸收一批具有一定学识和基层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调解员。通过以案讲法、观摩开庭、法律知识讲座等多种形式,不断丰富培训内容,确保人民调解水平不断提高。指导人民调解的基层人民法院,要定期深入人民调解组织了解情况、沟通信息,发现问题及时指导。

  ◎加大责任落实和追究力度,建立有效的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一要建立有效的考核评估体系。把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列入各级党委、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与其他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建立有效的考核评估体系,规定各部门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应承担的责任,出台防止纠纷激化的奖惩办法,将社会矛盾化解作为干部考核、任用、提拔的重要考量。二要加大责任落实和追究。对在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政治上、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奖励,将考核情况作为评先评优、提拔任用的依据;对于工作敷衍塞责,激化矛盾造成恶性刑事案件的,除取消单位的综治评先资格外,对有关领导或直接责任人员要追究责任,在任期内不得提升职级。

  ◎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化解涉诉矛盾纠纷,有效缓解案多人少矛盾。一要完善诉前引导分流机制。对因婚姻家庭和邻里纠纷引发的民商事案件、刑事自诉案件,法院在立案前要主动宣传人民调解的优势和特点,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先行调解,实现纠纷的合理分流。建立“诉讼风险评估制度”,通过利益衡量、风险评估,引导群众形成正确的、理性的婚姻家庭和邻里纠纷解决观念。二要大力推广特邀调解员制度、委托调解制度,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诉讼调解。采取“请进来、托出去”的方式,聘请当地有一定威望、学识、身份的人员担任法院特邀调解员,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等个人进行调解,委托人民调解组织、工会、妇联等有关组织进行调解,切实提高人民法院的诉讼调解效率。三要加强能动司法,适时提出司法建议,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法官要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强化能动司法,适时将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社会管理问题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和意见,有效预防和减少婚姻家庭和邻里纠纷“民转刑”案件的发生。

  ◎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构建社会矛盾化解大格局。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各界参与、司法推动、当事人自治”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发挥各级党委政法委的牵头、协调作用,发挥人民法院的主导作用,组织、协调、指导各类矛盾纠纷调解主体积极参与社会矛盾化解。通过定期分析矛盾纠纷排查及情势发展、重大案件通报、跟踪回访、案例指导等,进一步完善诉讼与仲裁、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以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相互衔接。二要进一步探索建立有效的社会化解机制,构建社会矛盾化解大格局。建立适合我国社会和当事人需求的社会调解体系、非行政性仲裁制度,以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发挥社会主体和当事人的自主性,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以满足不同的需求和价值取向,在全社会构建起社会矛盾化解的大格局。

  ◎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加大对社会人员的心理医治。一要在全社会大力倡导合作、协商、效益、诚信理念。努力提高人们的诚信意识和协商意识,引导人们通过协商、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解决矛盾纠纷,避免非理性的冲动和单一化的诉讼倾向。二要重点突出,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把农村、边远山区、城郊结合部当成重点区域,把中青年农民、尤其是流动人口列为重点对象,广泛开展法律进农村、法律进社区、法律进厂矿活动,不断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教育公民要诚信守约,尊老爱幼,邻里和睦,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和邻里纠纷。三要加大对社会人员的心理医治。建议加大医学院校心理医生的培训力度,加强对社会人员的心理医治,及时对有关当事人进行疏导,缓解生存、就业压力,理顺情绪,消除心理障碍,校正不健康的心理。

  (课题组成员马三刚、许金军、桂红、赵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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