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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同龄人司法——美国青少年刑事司法改革模式

1楼
黄献华律师 发表于:2011-6-6 11:51:05
同龄人司法
——美国青少年刑事司法改革模式
□ 李玉萍 编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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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少年法庭——主持庭审的法官为志愿法官,参与法庭量刑活动的控诉人、辩护人以及决定量刑结果的陪审团成员都由青少年担任。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麦库勒姆青少年法庭(Mcculum Youth courts)成立于1994年,其最显著的特色是有关量刑的庭审活动由青少年罪犯的同龄人主导,即参与法庭量刑活动的控诉人、辩护人以及决定量刑结果的陪审团成员都由青少年担任,且青少年罪犯的服刑方式之一就是参加陪审团审理其他同龄人犯罪的案件。

  麦库勒姆青少年法庭是美国最早、规模最大的“青少年法庭计划”践行者。该法庭最初是由奥克兰地区的一群律师、青少年教育者和社区人士联合创建,并以律师唐纳德·麦库勒姆的名字命名。“青少年法庭计划”作为传统青少年刑事司法的替代模式,其初衷有二:一是为初次实施轻罪的青少年提供有效的、具有创造性的早期干预服务,使其在为犯罪行为负责的同时,能够得到积极的、富有意义的体验。二是为青少年(包括失足青少年)提供无偿的授权性服务机会,如在青少年法庭做领薪律师、法警或者法庭职员。

  青少年法庭程序

  1.受理案件。青少年法庭受理的案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青少年所犯罪行为轻罪。二是青少年系初次犯罪。三是青少年表示认罪且愿意接受该法庭程序,因而青少年法庭主要解决的是青少年罪犯的量刑问题。在实践中,青少年法庭受理的案件通常由当地警察部门、缓刑部门移交过来。

  2.庭前会议。受理案件后,青少年法庭的律师和案件管理人会通知青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有关青少年犯罪的情况,并安排庭前会议。庭前会议在青少年法庭办公室进行,在会晤过程中,律师或案件管理人会告知青少年及其父母或监护人青少年法庭的程序,回答他们提出的问题,并与他们一起审查案件的一些细节。通过会晤,绝大多数青少年及其父母或监护人会认识到青少年法庭程序是涉案青少年的最佳选择——既可以不用担心留下犯罪记录,还可以有效地预防青少年再次实施犯罪并因此走上不归路。在青少年及其父母或监护人签署“愿意参与青少年法庭程序”协议书后,律师或案件管理人会与他们一起确认开庭的日期,并通知“法律与正义计划”项目组确定出庭的控诉人、辩护人和陪审团成员、准备出庭事宜。

  3.开庭审理。青少年法庭一月开庭两次,每次开庭时间是从下午5时持续到晚上8时30分。审判在法院的法庭进行,由一名志愿法官主持庭审。在审判开始后,法官会首先向青少年陪审团提出一系列问题,以确保他们没有任何偏见并会作出适当的量刑。之后由控诉人和辩护人进行陈辞,青少年罪犯要到现场参加庭审。在庭审过程中,陪审团成员和控辩双方可以向证人发问,然后由控辩双方作总结陈辞。

  4.陪审团量刑。在控辩双方做完最后陈辞后,陪审团成员要离席讨论,确定对被告人而言什么是最恰当、最富有建设性意义的量刑结果。根据州检察官的指示,青少年法庭的量刑结果必须包含以下内容:一是要参加特定性别或特定年龄的活动小组;二是要履行陪审义务,即参加青少年陪审团审理案件;三是要参加社区服务。陪审团还可以针对个案的具体情况决定采用其他量刑方法,如要求青少年罪犯参加情绪管理课程或者接受滥用药品物质劝导、写道歉信或进行赔偿等。青少年法庭的判决具有法律效力,青少年必须履行。如果青少年不按规定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则要按传统方式由执法部门执行相关刑罚。

  5.量刑后约见。庭审结束后,案件管理人要约见青少年罪犯,一起回顾判决书的内容,并讨论如何进行社区服务等问题。

  6.服刑结束。在青少年成功完成判决规定的内容后,案件管理人或青少年法庭律师会鼓励他参加青少年法庭的“法律与正义组织”。

  青少年法庭的“法律与正义计划”

  “法律与正义计划”是麦克勒姆青少年法庭计划的一项重要内容。该模式的核心是秉承“给初次犯罪的青少年第二次机会”和“以经历换能力”等理念,并针对青少年的特点设置了一系列服务性项目。其中,“给初次犯罪的青少年第二次机会”是指对于初次犯罪的青少年,通过青少年法庭程序一方面可以使他们免予因进入传统青少年司法系统而带来的不良后果,另一方面还可以通过对他们进行培训使其能够以健康的形象和心态回归社会;“以经历换能力”则是指青少年通过参加青少年法庭的项目,获得相应的能力和资质,不仅在青少年法庭程序中发挥作用,而且对其以后的生活或工作产生积极影响。

  参与“法律与正义计划”的既有青少年罪犯,也有青少年志愿者。到青少年法庭来的青少年志愿者和青少年罪犯可以通过参与“基础法律培训计划”接受培训,青少年犯罪人员还被邀请参加“学徒计划”项目。这两种培训方式最终都通向“领导者计划”项目。根据该计划的要求,经过专门培训并通过特定考试(被称为“小律考”)获得证书后,青少年可以作为青少年法庭的律师、法警、法庭职员从事有关工作,并领取薪水。此外,青少年法庭还有多种形式的“夏季计划”,如组织青少年参加法律与正义夏季学会、到斯坦福大学进行为期三天的拓展培训、参加青少年法庭夏令营或者参加旨在培训青少年顾问和教师的“同龄人顾问计划”等。

  值得特别指出的是,到青少年法庭来的许多青少年都来自社区资源不足、社区服务欠缺、学校整体状况欠佳的地方,要让这些孩子摆脱“低人一等”的感觉并不容易。对这些青少年而言,能够找到他们那个年龄段的“模范角色”无疑是件令人鼓舞的事,尤其是当他们发现在青少年领导者和顾问者中有像他们一样曾经失足的青少年时,无疑会激发他们改过向善的强烈愿望。实际上,青少年法庭及其推进的各种计划无论是对青少年罪犯还是青少年志愿者都产生了积极影响。统计数字显示,85%的青少年罪犯在完成该项目后觉得自己在与同龄人相处时能够做出更好的选择,90%以上的参与者(其中包括超过85%的青少年罪犯)感觉对未来更有信心。

  青少年法庭的效果

  青少年法庭程序奉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其主要目的和任务一方面在于恢复青少年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另一方面在于修复青少年罪犯与其家人、被害人和社区的关系,帮助青少年顺利回归社会。

  实践证明,“同龄人司法”更容易被当事人接受,其司法效果也更好。参与青少年法庭程序的青少年罪犯如此评价同龄人司法的成效:“听了控诉人的指控,我心服口服;听了辩护人的辩护,我也心悦诚服。然后,陪审团成员问话,他们的话很快就直接触及了问题的核心。”

  对青少年罪犯而言,青少年法庭这种司法模式有助于青少年恢复自尊、建立自信。在传统的刑事司法体系中,犯罪被视为是针对国家的行为,因而要受到国家的惩罚。而青少年法庭采用的是恢复性司法模式,在这里,犯罪被视为是针对个人和社会的一种行为,因而实现正义就意味着要进行补救。青少年法庭程序和相关项目用积极的方式处置初次犯罪的青少年,并使他们能够以阳光的、负责任的公民形象回归社会。接受青少年法庭服务的青少年对这种司法模式的有效性给予了高度肯定,其中有超过80%的人感觉自己比以前更有责任感。

  从社会效果来看,与传统的青少年刑事司法模式相比,青少年法庭每服务一个青少年罪犯只需要投入600美元,而传统模式则需要花费4.4万美元。实际上,传统模式所耗费的成本还远不止这些,因为经历了传统司法模式的青少年会留下永久性犯罪记录,并会接触更多狡猾的、冷酷的罪犯,因此在少年感化院呆过的青少年罪犯出来后重新犯罪的几率是在青少年法庭接受审判的青少年罪犯的6.5倍。统计结果还显示,在少年感化院呆过的青少年罪犯极有可能在成年后仍呆在监狱里。正是基于此,法官、警察、缓刑官和教育者成为麦库勒姆青少年法庭最有力的支持者。

  (译者单位: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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