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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从“格力案”看制度设计精细化对风险控制的作用

1楼
黄献华律师 发表于:2010-11-3 22:21:13
从“格力案”看制度设计精细化对风险控制的作用
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 徐焕东

中国政府采购报 2010-10-29 18:4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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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采购风险,至少有5个基本层面必须把握好。一是法律与制度设计层面,即通过科学、完整、精细化的制度设计来避免风险;二是采购操作与实施层面;三是采购管理与监督层面;四是采购合同履行层面;五是采购的风险救济层面。以上5者之中,科学、完整、精细化的制度设计是基本前提和根本保障。这里仅以“格力案”为例谈谈该案对于政府采购制度设计精细化的要求与启示。

启示一:采购需求说明是否需要具体的制度规范。“格力案”中采购人要求一台8匹模的空调,而投标者提供2个4匹模的组合是否可行?问题的关键是,需求应该以功能说明为主,还是含有组合的具体要求?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出组合要求?同时也提醒我们很多风险可能就隐藏在需求说明之中,如何防范?

启示二:关于实质性响应的问题。“格力案”中,投标人未对某项“*”号内容有实质性响应。目前,一般情况下会对需要实质性响应的内容加上“*”号,没有实质性响应“*”号内容即丧失中标资格。问题是,什么样的内容要求必须实质性响应?实质性响应是否需要制度规范,如由谁决定、什么情况下需要加“*”号?

启示三:关于专家复审的问题。“格力案”中,出现了两次复审。问题是,专家可不可以复审?究竟该由原专家复审还是新专家?制度要不要对此进行设计?

启示四:专家复审的法律效力问题。一是专家有什么权利和责任,需要精细化确定。二是专家是否可以推翻自己的结论,新专家是否能推翻原专家的结论?这在制度设计上需要做精细化考虑。

启示五:关于采购评价标准问题。“格力案”的焦点之一是高价中标,且获得社会广泛同情和支持。那么,究竟什么样的采购是成功的采购,是否需要有一种制度性评价依据和标准?

启示六:关于谁负责和告谁的问题。“格力案”中,告谁成了大问题。采购人是主要的否定者、专家先后的结论不同、采购中心是主持者并未参与评审和裁决、财政部门是裁决者,但涉及两级,告哪一级?承担什么责任?

启示七:关于适用何种法律的问题。我国政府采购领域两部法律并存,“格力案”该适用哪部法律?《招标投标法》与财政部第18号部长令的法律效力问题如何解决?

启示八:关于运行机制问题。“格力案”是区委托市采购中心进行的采购,这种委托由谁管理?假设市采购中心在操作中出现违规行为,区采购办能采取哪些处理措施?如何采取?

启示九:关于供应商利益救济问题。“格力案”中,一方面格力在投诉申诉,另一方面合同签订并迅速进入履约阶段。由此面临两难问题,一方面,如果因为有人投诉申诉停止招标和签订、履行合同,采购人单位可能面临停工,影响整个进度;另一方面,如果不停止采购过程,合同签订并履行进入实质阶段,原告即使赢了,也没有实际意义。

启示十:关于媒体监督问题。在目前新闻法律不健全、媒体监督存在影响大、责任小的问题的情况下,媒体监督有时可能是政府采购中的重大风险。因此,在应对媒体监督方面,同样需要一些制度上的准备。

总之,政府采购涉及的利益面广,涉及的法律制度、政策措施内容复杂,实践中的情况千差万别,制度建设需要从实践中不断总结和探索,不断进行制度设计创新,才能使采购风险越来越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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