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最新回顾(发布时间:2009-10-11 22:0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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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黄律师
-- 必须强化法律的有效性 必须强化法律的有效性 作者:沈国明 所谓法律的有效性,就是指法律的实际效用。从立法上讲,是要求法律反映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与发展趋势不冲突;有可操作性, 提出增强法律的有效性,首先应当对现状有个清晰的判断。在过去的三十年中,各方面都把立法看得很重,经过持续的立法工作,现在,我国的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是,法律的效用没有充分发挥,今后,需要关注的重点应当是与执法、司法相关的问题,唯有如此,才可能增强法律的有效性。 强化法律的有效性是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还存在不少障碍,有几种现象值得重视: “重实体,轻程序”。现实社会生活中,法律遭到突破并不鲜见,尤其是程序法,甚至有人认为程序是不重要的。现在是社会矛盾多发期,很多矛盾交织在一起,往往是“一事物,多属性”,要化解不同性质的矛盾,需要条分缕析,需要提高相关措施的针对性。在发展的现阶段,要满足所有人的要求是不可能的,因此,要服众,必须根据规定的程序处理问题,否则,势必引发关于公平性的争议。国家工作人员如果不重视程序,行政行为或者司法行为便容易出现瑕疵。分析信访部门所处理的一些问题,可以看出,信访人对行政行为不服,有相当比例是因为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方面存在瑕疵。忽视程序,往往导致政府部门由主动变为被动。 “立法的可操作性弱”。法律法规没有发挥应有的效用,与其自身的缺陷有关。有的法律法规看似形式完备,但权利义务指向却并不明确,未真正触及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绕开了社会矛盾,有的仅立足于宣示性、倡导性,可操作性显得较弱,这样的法律法规实施起来,会让人觉得“有法律与没有法律没什么差别”。社会成员中不少人之所以轻视法律,与法律的这种弊病有一定关系。 “判决执行率低”。判决执行率不高,是常见病。现实生活中,法院的公正判决,也往往得不到执行,这说明,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并没有得到法律的切实保护。因为判决执行率较低,法律的有效性体现不出来,原本人们对法律的敬畏、期望由此而受损;因为执行率低,法院乃至法律的权威地位至今没有真正确立。司法腐败现象的存在,更是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花钱买太平”的“维稳”做法。现有维护稳定机制的缺陷,也往往削弱法律的有效性。基层为了避免因一个具体问题没解决而使整体工作遭负面评价,往往以损害法律权威的方式简单处理问题,尤其是采取所谓“花钱买太平”的做法。事实上,有的问题成因很复杂,处理起来也很有难度。如果面对执著的上访者,试图用金钱来解决问题,势必会改变一些已形成的正确结论包括法院判决。这种做法的本意是为了息事宁人,但实际却是饮鸩止渴,大量事实证明,原先的突出矛盾一时化解了,但引发出了更多新的社会矛盾。这种情况的出现,也提示我们,应当界定采用“一票否决制”办法来判断工作好坏的范围。 强化法律的有效性条件已具备 首先,我国的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是增强法律有效性的基础条件。法律不健全,实施的效果会受影响,法律规范作为制度群的效应发挥不出来,而法律体系形成后,法律的有效性将得到增强。但是,还需看到,我国法律体系的形成过程,也是改革目标模式确定的过程,不同时期出台的规范,其价值取向不尽一致,因此,法律需要不断完善。 其次,经济发展为法律的有效实施提供了必要的物质条件。与1978年相比,我国的经济总量大大增强,2007年的GDP为25万亿人民币,是1978年的68.5倍,我国成为世界第四大经济体;财政收入为5.13万亿,是1978年的45.3倍;进出口总额达2.17万亿美元,列世界第三位;外汇储备超过1.52万亿美元,居世界第一。与1978年相比,二、三产业比重超过88.7%,农业增加值只占GDP11.3%。与此同时,我国的城市化水平已达45%。这样的变化极大地改善了实行法治的条件,目前,全国各地司法机关的硬件建设普遍达到相当水平,公务员的收入水平可以保证有尊严的生活,减少了在法外谋取利益的可能;地方经济实力的增强,在清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土壤。 法律服务成为服务业中的重要内容,形成了增强法律实效性的新动力。金融、保险、航运、外贸等领域的法律需求空前旺盛,开发金融衍生产品、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确定新的支柱产业、参与资源和市场争夺、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等等,都需要高端法律服务,法律的作用日益显现,法律如果缺乏有效性,不可能满足上述领域发展的需求。 城市化的推进,是增强法律的有效性社会环境。城市化进程削弱了“村落文化”、“熟人文化”的根基,这些文化依托农耕社会得以长期存在,在现代社会中,这些文化严重影响法治实施,城市化,在改变人们基本生活方式的同时,也在改造千百年形成的传统文化,重新形成有利于法律实施的社会基础。在过去的三十年里,这样的转变是比较明显的。 第三,社会接受法治的基础在形成。经过三十年改革开放,在市场经济的熏陶下,社会成员的民主意识和平等意识大大增强,遵守法律,通过法律寻求利益保护的意识也明显增强。以前,很多人认为上法院是很没面子的事,现在,则不像过去那样畏惧诉讼,诉讼成为解决纠纷的重要途径,即使对政府的决定也不是无条件服从,相反,会对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有自己的判断,甚至会通过行政诉讼“讨个说法”。这种变化,形成了实现法治的基础条件。虽然传统文化的影响仍然很大,市场经济并没到发达的程度,接受法治的社会基础还不牢固,但是,与三十年前相比,情况已经大为改善。 强化法律有效性是一项长期工作 虽然具有很多有利条件,但是,增强法律有效性仍要克服很多障碍,而且,这些障碍并不都是短时期内可以解决的,这意味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具有艰巨性。 受经济和发展的制约,目前尚无实力向所有地方的司法机关提供充分的财力保障,这是地方保护主义、部门利益倾向生存的土壤,而提供充足的财力保障,需要通过持续的努力,实现经济和社会进一步的发展。 提高法律服务供给能力,是增强法律有效性的重要措施,但是,目前,能够参与国际竞争和资源争夺的高端法律人才仍嫌不足,一些立法初衷得不到实现,尤其在知识产权、金融、保险、外贸、航运等与提升我国产业能级相关的领域,大量的高端法律业务仍由境外律师为主承揽,这与法学教育同经济社会发展存在脱节有关,现状的改变也不是一朝一夕的事。 转型期的社会矛盾凸现,亟需开拓化解社会矛盾的途径,以减轻司法的压力,增强法律的有效性。以上海为例,2008年全市法院受理的诉讼案件达37万件,这是现有司法系统很难承受的工作量。在工作重负下,很容易形成恶性循环:希望通过司法来帮助化解社会矛盾,但是,司法机关不堪承受,没有条件对案件进行精细化审理,导致涉法涉诉上访反而增加,而改变现状还有待时日。 司法腐败仍然处于高发期,严重影响法律的正确实施。要让法律有效性增强,司法应当是大体公正的。黄松有案件的发生说明,要增强法律的有效性,队伍建设须臾不能放松,司法公正仍是今后司法建设的长期目标。必须指出,司法机关应当让人民满意和放心,但是,这样的要求不能庸俗化,不能指望所有的诉讼当事人都满意,尤其是败诉方。其实,法治得以存续,不是因为胜诉者拥护法律,而是在于败诉者克制,接受司法裁判的结果,唯有如此,法律才有权威,而现状据此要求还很远。 完善人大制度对增强法律有效性至关重要,但也只能逐步进行。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水平所面临的许多问题,都可以在人大制度的框架下得到解决,但是,不可能所有问题同时解决。至于哪些方面需要完善,或者根据轻重缓急,应当首先解决哪些问题,还需要进行细致的研究。而且,要进一步发挥人大的作用,也需要在实践中逐步提高人大代表本身参政议政的动力和水平。 总之,今后十年,为了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我们完全可以从已达的高度出发,在增强法律有效性方面有所进展,这是全社会期盼的,也是我党实现长久执政所必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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