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学博士顾爱平近日撰文指出,企业应当承担除营利目的以外的更多的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包括具有法律强制约束力的社会责任、具有“软法”约束力的社会责任和只具有道德伦理约束力的企业社会责任。
不同属性的企业社会责任需要不同的手段加以约束和保障,既需要法律的强制规范,也需要各种“软法”以及社会道德伦理的规制,只有“软硬兼施”,针对不同属性的社会责任对症下药,才能更好地落实企业的社会责任。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如何把企业的各项行为规范化、制度化是市场经济的应有之义。在诸多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中,法律责任是最低层次的社会责任,对企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落实不能只依赖企业的自觉意识,而应该借助包括公司法、劳动法、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在内的外部法律的强制约束。应当进一步完善关于规范企业产品和服务质量、企业员工的社会保障、企业对各种资源的利用、企业竞争的途径以及企业处理与社会各方面关系的基本原则等。在这方面,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
目前,除了加快立法进程以外,还要对现有的法律规范中原则性以及缺乏可操作性的规范予以细化和解释,使其具有现实的约束力和执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