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he life of law doesn't lie in logic, but in experience)。这句格言是法律界的至理名言,被法律人广为传诵。
据学者考证,霍姆斯关于“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的观点最早出现在1880年他对兰德尔论合同法的书所撰写的评论中。稍后,在其同年出版的巨著《普通法》中,他再次重申了这个观点。霍姆斯在《普通法》开篇就说:“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对时代需要的感知,流行的道德和政治理论,对公共政策的直觉,不管你承认与否,甚至法官和他的同胞所共有的偏见对人们决定是否遵守规则所起的作用都远远大于三段论。法律包含了一个民族许多世纪的发展历史。它不能被当作由公理和推论组成的数学书。”其实,霍姆斯在《普通法》一书中,曾经多次提到过类似的观点。他说:“法律由那些有能力、有经验的人执行……他们知道不能因为三段论而牺牲敏感的感觉”,还有:“法律之间的区别在于经验,而不是逻辑”。而在随后的司法生涯中,他更是用不同的表述方法一再重复了这句格言。例如,他在1897年1月8日波士顿大学法学院新大厅落成典礼上的著名演讲《法律的道路》中,也谈到了逻辑在法律中的作用问题。他认为在“决定法律的内容及其发展的力量”问题上,存在着一种错误的观念,认为“在法律发展中唯一发挥作用的力量是逻辑。”尽管霍姆斯认为“在最宽泛的意义上,这一观念的确是正确的”,因为对法律的研究和对世界上的其他事物的研究一样,都要探求因果关系、揭示事物之间的逻辑和规律,因此,其“危险不在于承认支配其他现象的原则也同样制约法律,而在于这种观念,即比如像我们这样特定的制度,能够像数学那样从某些行为的一般公理中推导出来。”1905年,霍姆斯在审理洛克纳诉纽约(Lochner v. New York)一案时的反对意见中写道:“一般命题不能决定具体案件。结果更多地取决于判断力和敏锐的直觉而不是清晰的大前提。”由此可见,这是霍姆斯一生都坚持的立场,而不是某一阶段一时冲动的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