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长期的行政调解工作中,我总结了十条必须遵守的诫律。
诫律一:
清除你面前所有的“挡箭牌”。换句话说,要让你的代理律师变换角色,让他明白他应发挥的作用,而不能让他为你做主。
常言道,律师是出色的法律仆人,但不是出色的纠纷解决人。
诫律二:
纠纷解决者不应该在纠纷中持有偏向某一方的立场,但要为双方当事人的未来着想。
当事人一是要看看纠纷的结构,二是要搞清楚自己衡量成功的标准。
换句话说,你所想要的是防患于未然,而不是对灾难的最佳应对措施,而且这种灾难本可以避免。
诫律三:
花钱难买好关系。要根据纠纷本身的是非曲直来解决纠纷,这远远胜过为改善关系而无原则地妥协。
花钱买平安,结果只能买来更多的问题。
诫律四:
试着让自己扮演一下对方的角色,进行换位思考,这样可以更好地理解他们,但你不要变成他们。你需要去了解对方,但是你必须追求你自己的最大利益。
俗话说,穿上别人的鞋子走上一会儿是可以的,但不要把马拉松走完。
诫律五:
明白你在和解谈判中的最佳选择方案是什么,要考虑的内容包括:有形成本(直接的金钱成本)、无形成本(关系成本)、交易成本(胜诉的成本)等。
诫律六:
解决纠纷可能意味着你将心甘情愿地说声对不起。
很多纠纷说到底或多或少就是一个“尊重”问题,或者与“尊重”相关的感情问题。
通常说来,人们首先应当为发生纠纷而道歉。
诫律七:
信息共享。隐瞒信息会造成相互之间的不信任,使当事人不能对最好的解决方案作出正确的评估。
俗语道,别让盲人骑瞎马。
诫律八:
通过教育来预防纠纷。要向人们宣讲法律,让他们了解自己的权利,而且要进行持续的培训。
西方俗语道,一两预防胜过一斤诉讼。
诫律九:
把握适当的界限。人们通常会就其所拥有的东西进行辩论,例如他们有法律方面的依据就会辩论法律问题,如果他们有事实依据就会辩论事实问题,如果他们什么都没有就只能拍桌子了。应当谨记,种瓜得瓜,种豆得豆。如果你不给那些敲桌子的人点颜色看看,蛮横无理、粗鲁暴力将占据整个调解程序。
一定要用说服代替胁迫。
诫律十:
当使用一切手段均不奏效时,便可以把责任推到第三方身上,然后尽量寻求和解。
最常用的话就是“是魔鬼让我那样做的”,或者用“我是鬼迷心窍了”来道歉。
(作者系美国联邦劳资关系署总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