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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最新回顾(发布时间:2009-12-22 20:29:15)
--  作者:黄献华律师
--  辩护律师申请异地审李庄案:受害者不能审判加害者
辩护律师申请异地审李庄案:受害者不能审判加害者

2009年12月22日 10:24:43  来源:新京报

 

昨日(21日),李庄案辩护律师高子程,向重庆市江北区法院申请异地审理该案。高子程介绍,李庄案事发前后,司法部、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律师协会均高度关注。

    律师称检法机关与该案有利害关系

    在送达法院的申请书中,高子程称,李庄案发,源于作为辩护律师的李庄认为,龚刚模自称卷宗证据显示该案存在刑讯逼供、证据矛盾等问题,遂建议龚在庭审时陈述或演示刑讯逼供过程,并申请伤情鉴定。

    高子程称,李庄案的侦查机关,与龚刚模案中被指涉嫌刑讯逼供的侦查机关,为同一侦查机关。如庭审证明刑讯逼供难以排除,且伤痕鉴定证明龚刚模伤痕确系刑讯逼供所致,侦查人员可能涉嫌刑讯逼供犯罪。那么,本案庭审结果必然在李庄犯罪和侦查人员涉罪间二选其一。所以,李庄案庭审结果与同为李庄案及龚刚模案侦查机关存在利害关系。    

 

  申请书:受害者不能审判加害者

    申请书中称,根据检方起诉书指控,李庄伪证、妨碍作证行为,扰乱了重庆市一中院的正常庭审秩序。

    高子程认为,根据起诉书指控,重庆一中院为李庄行为的受害者,现由受害者———重庆一中院及其下级法院江北区法院审理加害者李庄,颠覆了刑诉法设置的控辩平等质证辨明是非,法庭居中、客观、独立、公正裁判的法律制度。

    申请书指出,重庆市公布的消息称,重庆为李庄案件组建了公、检、法、司联合办案组,这一做法与刑事案件公检法三机关各负其责、互相监督的规定不符。

    高子程提出,为避免出现受害者审判加害者局面,江北区法院及重庆一中院均应回避该案审理。

    高子程和李庄妻子李艳芳称,坚决支持重庆依法打黑,坚决反对律师执业过程中的伪证等违法行为。鉴于上述理由,为不影响打黑的公正和客观,本案应移交重庆市以外的法院审理。

    高子程表示,近期还将分别向重庆市高院和最高院提出异地审理的申请。


辩护律师指侦查阶段多处违法

    此外,多名律师称,李庄会见龚刚模过程,被重庆警方录像录音,与相关法规不符。

    高子程特别指出,李庄被批捕后,本案侦查机关多次接受媒体采访,向媒体提供新侦查细节,甚至还将龚刚模等人的笔录内容提供给新闻媒体,造成李庄在审理

 

前就被冠以“黑律师”、“造假律师”等污名,有关方面有利用舆论引导审判之嫌。

    高子程还说,李庄曾告诉他,龚刚模案诉至重庆一中院后,李庄曾应邀与院有关领导及审判人员沟通,李庄认为重庆一中院有关领导未看卷先定性。(记者褚朝新)

  - 进展

    李庄坚称自己无罪

    律师称将为其“无罪辩护”,并为其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昨日,李庄辩护人高子程律师表示,他已会见李庄,李庄坚称自己无罪。高将为李庄做无罪辩护。高称尚未收到开庭日期的通知。

    律师称会见时两警员守门  

    昨日,李庄辩护律师高子程介绍,20日会见了李庄一次,约3小时。会见中,2名看守所警员在会见室门口守候,并要求会见室开着门。李庄情绪正常,坚称无罪,要求异地审理。

    高子程称,会见时李庄介绍,先后三次会见龚刚模均有警员陪同。

    “李庄说,陪同的警察为了防止两人说悄悄话,曾把龚刚模的凳子后移,这样李庄就必须大声说话。”高子程说,会见时,李庄特意提到了这个细节。

    李庄否认诱导龚刚模编造刑讯逼供的指控,称龚主动说遭到刑讯逼供,在此情况下,李才要龚刚模翻供。

    “李庄说,龚刚模被吊被打这些细节,都是龚刚模说的,他作为律师不可能去编造这些细节。李庄还说,如果龚刚模没有遭到刑讯逼供,他不可能要求法院鉴定伤情。”高子程说,一旦鉴定无伤,不是揭穿了自己?李庄还否认做过眨眼睛之类的暗示。

    高子程回忆,会见中,李庄告诉他,最后一次见到龚刚模时,发现龚手腕上有伤痕。龚刚模告诉他,有一次遭到刑讯逼供时,被一名副队长发现并制止。

    重庆警方发布消息称,李庄曾给同行发过“够黑、人傻、钱多、速来”的短信。对此,高子程说,会面中李庄未向其提及。

    高子程介绍,根据起诉书,检方指控李庄的证据,基本是证人证言,且基本是媒体已报道过的信息,没有显示录音、录像等证据。起诉书中,也没提及其他证据。

 

家属为李庄申请取保候审

    昨日,李庄的辩护律师和家属还向法院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家属介绍,李庄素来血糖偏低,每遇饮食不当等诱因,便引起晕厥、出汗、心慌等综合症状,每遇环境不适便有重度失眠症状加剧情形,更兼肾囊肿、尿酸高、颈椎增生、脂肪肝、突发性心跳过速等疾病。

    高子程认为,李庄被控并非重罪,其学历、资历、家庭状况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后,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亦不会影响该案正常庭审。

    申请书中,李庄的妻子李艳芳作为保证人,申请对李庄取保候审。

    律师感叹节奏快时间短

    本月12日,北京康达律所律师李庄被拘。近日,重庆市江北区检察院对其提起公诉。从被拘到提起公诉,高子程感叹,节奏如此之快,如此短的时间,“我不知道是否能够保证正常的调查取证”。(记者褚朝新 朱燕)



主题最新回顾(发布时间:2009-12-20 20:58:10)
--  作者:黄献华律师
--  于建嵘:妖魔化律师制度不是正确的态度
于建嵘:妖魔化律师制度不是正确的态度
2009-12-17 10:25  来源: 南方都市报

 

■法的精神之于建嵘专栏

  重庆打黑中被抓获的“黑老大”龚刚模,开庭前主动向警方检举辩护律师李庄教唆其伪造证据。12月13日,这位排名第二的全国百强律师因涉嫌伪证罪被批准逮捕。这起事件迅速被媒体称为“律师造假门”。

  12月14日《中国青年报》的一篇重头报道引起了我的注意。它绘声绘色地描写了李庄如何犯下帮助龚串供、让龚对法庭谎称被刑讯逼供等五大“罪状”,以及收取上百万元费用和事成后两三千万元保命费的过程,并介绍了李庄有多次成功“捞人”经历的背景。加上捞人、捞钱、索要、造假设计、设置更多障碍、炮制出新的质疑、潜回北京、教唆等带有强烈感情色彩的贬义词,一个只要钱不要法的“讼棍”形象活生生地出现在读者面前,引发了部分网民对律师、律师制度的批判甚至否定。

  但在我看来,这篇报道并没有完全遵循客观中立的原则,有煽动群众情绪、“制造”民意之嫌。首先,其内容基本上来自卷宗,并没有采访过李庄(据中央电视台《新闻1+1》节目对记者郑琳的电话采访),信息来源单一。而揭发者龚刚模在此事中是有切身利害关系的,即争取立功减刑。另外,根据现实中的经验,作伪证的律师有,检察机关利用刑法第306条打击报复辩护律师的也不是没有。根据《刑事诉讼法》,“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李庄是否犯下检方所控的罪行,还要等待法院的审判。而现在就将李庄丑化至此,只能说记者的理智让位于情绪,带有很强的倾向性。

  其次,该报道显然缺乏起码的法律常识。尽管事实并没有完全明确,但从报道中看,李庄“提出了被告人龚刚模在侦查过程中被刑讯逼供、无法正常会见当事人,以及被告人关押地点违法等”,提出“检察机关移送证据不足、龚的交待笔录出现多份雷同等”,都不过是在履行辩护律师正常的工作。检方是否存在这些问题,应由法院做出判断,而不是其自己可以做出结论的。难道律师连提出这些质疑的权利都没有?提了就是杜撰、设置障碍、阻碍检方工作,要被作为“罪状”指责、贬斥?那在司法程序中设置检、辩双方的意义何在?刑辩律师还怎么工作,难道只是配合走下形式,让审判更有仪式感?

  再次,这篇报道把一个律师可能存在的问题,上升到对律师作用的考问上。它写道,“据资料,在刑事案件中,律师胜诉的比例仅有5%,也就是95%败诉”。别忘了,律师辩护的对手是代表国家公权力的检控机关,其提出检控前已进行了理论上应当严格而审慎的工作。这种情况下,律师还让这5%的人获得了(全部或部分)清白和自由,避免了本不应属于他们的牢狱之灾,这不正是律师作用的体现吗?并且,法院审判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的工作怎么能以成败论英雄?有时即使未胜诉,但在审判过程中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维护了程序正义,这也是律师作用的体现。

  所以,要求律师对当事人的巨大诉讼投入和败诉结果道歉就更没有道理了。欺诈、不尽力的律师应就违法或不当行为道歉,但履行了自己职责的律师为何要道歉?检察机关就他们那5%的败诉案件道歉了吗?

  最后,更严厉的批判来自于文中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重庆政法干部。他分析“李庄现象”泛滥的背后,“一方面,我国《律师法》相对超前而其他法律相对滞后。另一方面,律师行使潜规则是司法腐败的支撑点之一”。《律师法》超前吗?其实中国律师连侦查权都没有,相对于检方处于弱势。而刑法第306条因曾被滥用,已经造成律师参加刑事辩护的比例降低、辩护质量下降。我国《律师法》和别国相比、和修订前相比,都不超前。恐怕只是让检方或公权力觉得有所掣肘、不能为所欲为罢了。

  这位干部的结论是,“律师的尴尬作为和滥用潜规则,所造成的灾难全由国家和民众来承受,公信力弱化由政法机关来承受,从众心理、潜规则冲击着党和政府的形象,让党和政府来买单!”这个“帽子”大得让律师戴不起。实际上,律师在司法制度的作用是起到抗辩平衡,帮助当事人维护合法权利,客观上帮助法院的判决公正合法,经得起人民和历史的检验。审判的权力掌握在法官的手上。且不说法官有主动“权力寻租”的,即使律师主动行贿,法官也可以拒绝。公信力弱化的根本原因,在于公权机关自己。而最后买单的不仅是党和政府,更是每一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司法界若有腐败“潜规则”,律师更多的是规则适应者,而非规则制造者。将司法腐败的责任完全推到律师身上,只是找个替罪羔羊罢了。

  律师队伍是不是有问题?当然有,甚至还比较严重。这有律师个人品质的原因,对此舆论应该监督和批评。但“黑律师”的大量出现,更是环境造成的律师队伍劣胜优汰的逆淘汰的结果。

  律师让部分民众失望,被认为没起到制度设计的作用,原因比较复杂,部分与权大于法的现状有关。这就要求媒体的相关批评报道必须是理性和客观的,尽量避免片面之词和情绪化的语言。另一方面,因律师所负的职责,民众可对其提出更高要求,但不能因“黑律师”们的存在,就立刻对律师制度失望,将“黑律师”的产生归咎于律师生来就有“原罪”上。

  我们经历过无法无天的时代,那时没有黑社会,却有手拿《宪法》也保护不了自己的国家主席;没有律师“腐化”法官带来的“灾难”,却也未能保障公平正义的实现。我们正在经历法治尚不健全、时常权大于法的时代,律师业和司法界的腐败部分来自于此。这让我们更加期盼完全的法治时代的到来,而律师制度是其中必不可少的“支柱”之一。法治的实现需要每个人的努力。在人治思想仍然具有很大影响、法治观念尚未深入每个公民心中的今天,我认为媒体应更多起到正面作用。比如这件事中,就不要轻率地用片面的、情绪化的、“无限上纲”式的报道来妖魔化律师,来“制造”和引导律师是司法腐败“万恶之源”的舆论。这将模糊问题的焦点,造成法治建设的倒退。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教授)


主题最新回顾(发布时间:2009-12-20 20:56:42)
--  作者:黄献华律师
--  
于建嵘:妖魔化律师制度不是正确的态度
2009-12-17 10:25  来源: 南方都市报

 

■法的精神之于建嵘专栏

  重庆打黑中被抓获的“黑老大”龚刚模,开庭前主动向警方检举辩护律师李庄教唆其伪造证据。12月13日,这位排名第二的全国百强律师因涉嫌伪证罪被批准逮捕。这起事件迅速被媒体称为“律师造假门”。

  12月14日《中国青年报》的一篇重头报道引起了我的注意。它绘声绘色地描写了李庄如何犯下帮助龚串供、让龚对法庭谎称被刑讯逼供等五大“罪状”,以及收取上百万元费用和事成后两三千万元保命费的过程,并介绍了李庄有多次成功“捞人”经历的背景。加上捞人、捞钱、索要、造假设计、设置更多障碍、炮制出新的质疑、潜回北京、教唆等带有强烈感情色彩的贬义词,一个只要钱不要法的“讼棍”形象活生生地出现在读者面前,引发了部分网民对律师、律师制度的批判甚至否定。

  但在我看来,这篇报道并没有完全遵循客观中立的原则,有煽动群众情绪、“制造”民意之嫌。首先,其内容基本上来自卷宗,并没有采访过李庄(据中央电视台《新闻1+1》节目对记者郑琳的电话采访),信息来源单一。而揭发者龚刚模在此事中是有切身利害关系的,即争取立功减刑。另外,根据现实中的经验,作伪证的律师有,检察机关利用刑法第306条打击报复辩护律师的也不是没有。根据《刑事诉讼法》,“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李庄是否犯下检方所控的罪行,还要等待法院的审判。而现在就将李庄丑化至此,只能说记者的理智让位于情绪,带有很强的倾向性。

  其次,该报道显然缺乏起码的法律常识。尽管事实并没有完全明确,但从报道中看,李庄“提出了被告人龚刚模在侦查过程中被刑讯逼供、无法正常会见当事人,以及被告人关押地点违法等”,提出“检察机关移送证据不足、龚的交待笔录出现多份雷同等”,都不过是在履行辩护律师正常的工作。检方是否存在这些问题,应由法院做出判断,而不是其自己可以做出结论的。难道律师连提出这些质疑的权利都没有?提了就是杜撰、设置障碍、阻碍检方工作,要被作为“罪状”指责、贬斥?那在司法程序中设置检、辩双方的意义何在?刑辩律师还怎么工作,难道只是配合走下形式,让审判更有仪式感?

  再次,这篇报道把一个律师可能存在的问题,上升到对律师作用的考问上。它写道,“据资料,在刑事案件中,律师胜诉的比例仅有5%,也就是95%败诉”。别忘了,律师辩护的对手是代表国家公权力的检控机关,其提出检控前已进行了理论上应当严格而审慎的工作。这种情况下,律师还让这5%的人获得了(全部或部分)清白和自由,避免了本不应属于他们的牢狱之灾,这不正是律师作用的体现吗?并且,法院审判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的工作怎么能以成败论英雄?有时即使未胜诉,但在审判过程中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维护了程序正义,这也是律师作用的体现。

  所以,要求律师对当事人的巨大诉讼投入和败诉结果道歉就更没有道理了。欺诈、不尽力的律师应就违法或不当行为道歉,但履行了自己职责的律师为何要道歉?检察机关就他们那5%的败诉案件道歉了吗?

  最后,更严厉的批判来自于文中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重庆政法干部。他分析“李庄现象”泛滥的背后,“一方面,我国《律师法》相对超前而其他法律相对滞后。另一方面,律师行使潜规则是司法腐败的支撑点之一”。《律师法》超前吗?其实中国律师连侦查权都没有,相对于检方处于弱势。而刑法第306条因曾被滥用,已经造成律师参加刑事辩护的比例降低、辩护质量下降。我国《律师法》和别国相比、和修订前相比,都不超前。恐怕只是让检方或公权力觉得有所掣肘、不能为所欲为罢了。

  这位干部的结论是,“律师的尴尬作为和滥用潜规则,所造成的灾难全由国家和民众来承受,公信力弱化由政法机关来承受,从众心理、潜规则冲击着党和政府的形象,让党和政府来买单!”这个“帽子”大得让律师戴不起。实际上,律师在司法制度的作用是起到抗辩平衡,帮助当事人维护合法权利,客观上帮助法院的判决公正合法,经得起人民和历史的检验。审判的权力掌握在法官的手上。且不说法官有主动“权力寻租”的,即使律师主动行贿,法官也可以拒绝。公信力弱化的根本原因,在于公权机关自己。而最后买单的不仅是党和政府,更是每一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司法界若有腐败“潜规则”,律师更多的是规则适应者,而非规则制造者。将司法腐败的责任完全推到律师身上,只是找个替罪羔羊罢了。

  律师队伍是不是有问题?当然有,甚至还比较严重。这有律师个人品质的原因,对此舆论应该监督和批评。但“黑律师”的大量出现,更是环境造成的律师队伍劣胜优汰的逆淘汰的结果。

  律师让部分民众失望,被认为没起到制度设计的作用,原因比较复杂,部分与权大于法的现状有关。这就要求媒体的相关批评报道必须是理性和客观的,尽量避免片面之词和情绪化的语言。另一方面,因律师所负的职责,民众可对其提出更高要求,但不能因“黑律师”们的存在,就立刻对律师制度失望,将“黑律师”的产生归咎于律师生来就有“原罪”上。

  我们经历过无法无天的时代,那时没有黑社会,却有手拿《宪法》也保护不了自己的国家主席;没有律师“腐化”法官带来的“灾难”,却也未能保障公平正义的实现。我们正在经历法治尚不健全、时常权大于法的时代,律师业和司法界的腐败部分来自于此。这让我们更加期盼完全的法治时代的到来,而律师制度是其中必不可少的“支柱”之一。法治的实现需要每个人的努力。在人治思想仍然具有很大影响、法治观念尚未深入每个公民心中的今天,我认为媒体应更多起到正面作用。比如这件事中,就不要轻率地用片面的、情绪化的、“无限上纲”式的报道来妖魔化律师,来“制造”和引导律师是司法腐败“万恶之源”的舆论。这将模糊问题的焦点,造成法治建设的倒退。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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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最新回顾(发布时间:2009-12-19 18:07:25)
--  作者:黄献华律师
--  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李庄涉嫌刑事犯罪事件的情况通报

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李庄涉嫌刑事犯罪事件的情况通报
发布时间:2009-12-19 11:36:09           作者:北京市律师协会
  
 

各律师事务所、各位律师:
    近日,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李庄律师因涉嫌刑事犯罪被重庆检察机关批捕事件受到业界和社会的广泛关注。
    12月14日北京市律师协会接到重庆检察机关的通知后,于次日派出由副会长张小炜、秘书长李冰如、权益保障委员会主任皮剑龙、纪律委员会主任于君和秘书处工作人员组成的五人调查小组赶赴重庆了解有关情况。
    15日下午,北京市律师协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协会新闻发言人、副会长姜俊禄律师向近二十家媒体的记者做出如下表态:一是坚决支持重庆警方的依法打黑行动;二是北京市律师协会对此事保持高度关注;此外,还介绍了北京市律师协会在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和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两方面的职能。多家媒体对此进行了报道。
    16日,北京市律师协会调查小组通过重庆市律师协会向重庆市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表达了北京市律师协会的基本态度,并向有关人员了解了李庄律师涉嫌刑事犯罪的有关情况。17日,调查小组返京,并将调查情况向北京市律师协会、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和李庄律师的家属进行通报和介绍。
    现将有关情况和北京市律师协会对李庄律师涉嫌刑事犯罪事件的态度向全市律师事务所和全市律师通报如下:
    一、北京市律师协会对李庄律师涉嫌刑事犯罪事件将继续保持高度关注,期望并相信重庆市司法机关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办理此案。
    北京市律师协会对此事件的关注得到了重庆市司法机关的充分理解。重庆市司法机关表示一定会严格依照法律程序,依法办理此案。据了解,李庄律师目前身体健康,情绪稳定。
    二、北京市律师协会希望全市律师对李庄事件保持冷静和理性。
    李庄事件现已进入司法程序。任何人的罪与非罪都应当由国家司法机关按照法律程序,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出最终的判决。作为法律人,北京律师应当用法律人应有的理性对待这一事件。
    三、李庄将得到律师的法律帮助。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正在帮助李庄律师的家属聘请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将提供必要帮助。律师介入后,将依法履行法律帮助、会见、阅卷、调查、辩护等法定职能。
    四、北京市律师协会希望媒体对李庄事件客观报道。
    连日来,众多媒体对李庄事件极为关注。但个别媒体未经充分核实发表了有关报道,伤害了北京律师乃至全国律师的情感,北京市律师协会对此行为深表遗憾。同时希望媒体能够恪守职业道德,客观履行舆论监督职责。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9-12-19 18:09:21编辑过]

主题最新回顾(发布时间:2009-12-16 11:34:37)
--  作者:黄献华律师
--  法治沉沦:中青报奇文批判

法治沉沦:中青报奇文批判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委员会副主任 一级律师

陈有西

   《中国青年报》记者郑琳、庄庆鸿12月14日发表于该报的《重庆打黑惊曝辩护律师造假事件 近20人被捕》的文章,违背基本的新闻原则,将一个事件报道写成时政评论,对中国律师业和《律师法》肆意诋毁,对中国执业律师进行无知的不负责任的贬损,对个别律师的行为进行渲染和夸大,对一宗尚没有经过司法审判定性的事件先进行媒体审判和媒体定性,充满了对现代法治意识的无知和偏见,严重诋毁中国律师业的形象,应当进行严肃的澄清。

第一,  官气十足,媒体定罪,未审先判,将涉嫌犯罪定性为已经犯罪。

   该文称:“12月13日,“律师造假门”始作俑者李庄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一起国内罕见的涉黑案件“律师造假门”被急速曝光。”哗众取宠迎合网络热门手法杜撰出一个“律师造假门”。“批准逮捕”只是尚无定罪效力的强制措施,这个律师是不是真的“造假”,是对被告进行合法帮助,还是在造假,按中国今天的司法制度,并不是由公安和检察院说了算。这两个机关没有确定权力。所谓“急速曝光”, 13日的批捕,14日独家报道,只是该报自己在倾向性地“急速”故意透露,或者受联合办案组的授意故意透露,并没有其它的媒体“急速曝光”,这明显是虚假报道手法用语。本文所称“造假”,是指制造假的证据。由于律师的法律帮助,被告明白后,改变原有对事实的认识和口供,是每个刑事案件都会发生的。如果重庆警、检是以此为据定性,没有其他的事实和证据,那这个案件最终肯定是个错案,李庄无法定罪。因为《刑法》306条的含义“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利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的“帮助伪证罪”,根本不包括被告本人这种口供的改变。这是记者受办案机关旧观念影响的基本法律常识的错误。

   该文还称:“李庄,48岁,混迹律师界十余年,其所在的康达律师事务所在京城也颇有“背景”。注重“身价”的李庄此次肯来重庆打涉黑官司,除受龚刚模的生意伙伴相邀答应来“捞人”,其实更重在“捞钱”。”对一个执行辩护职务的律师,在没有司法定性前,这个记者很无知地已经对他定性为是“混迹律师界十余年”,是“为捞钱”,是“有背景”。已经将其媒体批判为一个混混。

第二,   以偏概全,恶意贬损中国律师整体形象,对所有到重庆辩护的律师贬低为同小姐一样“人傻、钱多、快来”的圏钱者。

该文称:欣喜之余,李庄向京城同行发出信息:“够黑,人傻,钱多,速来!”“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重庆政法干部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重庆打黑除恶一系列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到重庆代理涉黑诉讼”一时成律师界热门。许多北京律师如赶场般云集重庆,寻找开展“业务”和施行“潜规则”的机会。”将有一万六千多律师的北京律师群体,描绘成一群如蝇逐臭的唯利是图者。对中国律师业既无知又妄加评论,认为律师为保护被告基本权利的工作,都是为了捞钱。

第三,   全面否定中国刑事辩护制度,称95%刑事辩护是无用的。暗示中国百姓没有必要请律师,请律师是受“第二次伤害”,化冤枉钱。甚至称律师是“国家和民众的灾难”。

该文称:“据资料,在刑事案件中,律师胜诉的比例仅有5%,也就是95%是败诉。“面对当事人的巨大诉讼投入,有多少律师在说明败诉原因之余会对当事人说‘对不起’?当事人有苦难言,实际上造成了‘第二次伤害’。律师的尴尬作为和滥用‘潜规则’,所造成的灾难全由国家和民众来承受。”

刑事辩护的胜诉率,是这个记者和新闻来源者的十分荒谬的“发明”。可以负责地说,“刑事败诉率”,是这位无知记者的捏造和杜撰,中国最高法院、司法部、全国律协、国家统计局,从来没有这种数据统计和所谓的“资料”。因为“胜诉率”是有多种参数影响的抽象概念,根本无法统计。刑事辩护的功能,是保护被告作为一个人的基本权利,是人类文明的重要进步,提高司法公正性,防止冤假错案发生。这位记者和新闻提供人的法律意识,还停留在封建社会。以死刑案为例,杀错一个都不行,如果按这种“比例法”,难道杀错5%都是可以的?这位记者知道中国一年有多少死刑吗?95%败诉,如果是指有罪判决都算败诉,那么排除情节、减轻情节和帮助法庭准确定罪量刑,难道就是无效辩护?有罪判决责任就是律师?佘祥林冤案是谁造成的?聂树斌是谁错杀的?难道要律师说对不起?说律师辩护是“第二次伤害”,象土改一样抓起来不用审判就枪决,象文革一样不经审判就定国家主席是大叛徒大内奸大工贼,看来是这位记者期望的。说律师“所造成的灾难全由国家和民众来承受。”不用说法律水平,这位记者的现代人文意识,连中学生都不如。这样的文章,中青报能够出笼,确实体现了中青报的堕落。

第四,  违法透露侦查内幕,将侦查观点渲染成定性事实。充满有罪推定的“专政观念”。

     《律师法》规定,律师会见权不受侵犯,会见不被监视。但是,从这位记者的报道中,李庄律师办案中受监视的迹象非常明显。该文说:“其实,在龚刚模按响报警铃之前,律师李庄等人违法操作、妨碍正常司法的行为已引起相关部门的警觉,巡查民警多次批评和警告,李庄仍置若罔闻,看守所依法作了详细记载。”看守所无权监视律师,不得干扰律师的正常会见工作。这个“相关部门”已经是直接违法的行为,被这位记者报道成正面行为。

为了涂黑律师,这位记者违反法律规定,将侦查内幕未经审判大量公开。称涉黑被告的翻供是一种醒悟,是检举立功。将其未质证也无法去澄清核实的口供,进行所谓的“公开”:“龚刚模说,李庄为我打官司就是为了钱,最终处理结果还得落在我身上。官司是否打得赢,他都出名了,如果被查出我作了伪证,倒霉的还是我自己!”说律师引诱要被告翻供:“李庄在第二次会见中对龚说:从你的材料中看得出来,你肯定被诱供和刑讯逼供了。法庭上问你是否被刑讯逼供时,你要大声承认,还要把刑讯逼供的过程夸张地演示出来,以刑讯逼供为由否认原来在侦查阶段所作的口供。同时,李庄还编造了一大堆细节,要求龚刚模在法庭说:以前的口供全是瞎编的,因为我被公安吊了八天八夜,被打得大小便失禁。李庄用威胁口吻告诉龚刚模:如果依照刑讯逼供所说的笔录就得枪毙你……翻供你要有道理,有理由。“面对专案民警,龚刚模发泄般吐露几天来煎熬着他的秘密:他妻子从北京请来了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庄、马晓军。在与李、马二人的前后3次会面中,李庄向他面授了五招翻身秘术。”

这位记者不明白,他这样单方报道时,李庄和龚刚模都关在里面,丧失了正常的话语权,不象法庭上可以澄清、质证和辩驳。这种报道是“专政报道”的常用手法,是违背基本的新闻公允原则的。被告口供,特别是检举立功材料,是侦查机密,侦查人员无权在开庭前透露,连律师都无权透露,记者怎么可以这样泄露报道?谁知道龚是不是这样说、有没有说过、是什么样的情况下说、其动机又是什么?这种“曝光”,除了证明办案机关急于定性和引导社会舆论的怂恿和授意外,这两位记者的身份和意图,不是昭然若揭?

第五,  将违反《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联合办案,视为正确做法,是非观念混淆,对公检法联合办案对付毫无防卫能力的律师,进行正面鼓吹。

     该文称:李庄、马晓军等律师教唆龚刚模翻供、串证等问题一露端倪,立即引起了重庆打黑领导小组的高度重视,迅速组织公、检、法、司人员成立联合调查组。

      我国 《宪法》规定,公安机关依法侦查、检察、法院依法独立检察、审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干预。法院都介入“联合”,还要走审判程序干什么?这是中国法治的倒退和旧法观念的回潮。自从中央政法委宣布结束“严打”进入常态后,“公检法联合办案”已经是明确不允许的。政法各家要各司其职,互相监督制约,各自发挥职能作用。我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的的刑事侦查分工,伪证罪是公安独立侦查。重庆的案件,公开宣称“组织公、检、法、司人员成立联合调查组”来调查两个律师的帮助伪证问题,是不是太小题大作了?充分体现了一种非常态和不依法办事的现象。把依法辩护的律师视为阻挠打黑的恶势力,用对付黑社会的手法来对付律师,这两位记者不以为非,反而津津乐道。

第六,  非议诋毁和否定全国人大新立法的《律师法》,为一些落后的旧法观念招魂。

该文为了否定律师在刑事程序中的作用,竟然认为全国人大已经通过、国家主席令公布的《律师法》是不合时宜的,影响了重庆打黑。他们说:“李庄现象”泛滥的背后,是“潜规则”还有其存在与蔓延的空间,一种原因是我国《律师法》相对超前而其他法律相对滞后。”这种论调,是立法争论中一些淘汰旧观点的泛起,也是《律师法》通过后遇到巨大阻力,一些基本律师权利严重被搁置的主要原因。稍知道立法过程的人都清楚,我国现《律师法》已经是非常保守的一种定位,同中国已经加入公开承诺遵守的国际人权公约还有不少距离。而该文借重庆“打黑”之机,反而再次鼓吹那些落后观念,非议少得可怜的律师法中的些许进步。

第七,  将法律规定的律师正常法律帮助工作,理解为帮助翻供,将律师正常调查,理解为串供。误导刑事诉讼基本常识。

从报道所称,李庄等律师介入本案是审判阶段。该阶段侦查已经完毕,口供证据已经固定,法庭上怎么说,都不可能影响已经固定好的笔录。审判的作用,是在法官主持下,对这些口供进行质证核实,还原真正的真相。所有的口供,质证时都会有同意、确认、纠正、澄清、辩解、否定。这些都是庭审的基本程序,也是庭审的意义所在。因此,庭上翻供不构成伪证。审判阶段律师会见就是要对控方证据进行核实,对各被告口供,向被告进行核实鉴别。对律师将进行的的证据调查思路、已经取到的证据、证据的证明内容、证据的线索,向被告进行一一询问,包括告知已经有的证据中的矛盾和证明力。一些公安机关滥用权力,审判阶段还监视律师,不让其向被告核对和告知,这是违法的、侵越辩护权的。这位记者盲从了这些违法观念,以为这是“串供”。该文说:“李庄在首次会见龚刚模的过程中,即向龚刚模宣读同案多名犯罪嫌疑人的笔录材料,特别是宣读了同案另一主要犯罪嫌疑人樊奇杭的多份交代笔录,同时还把同案重要嫌疑人的在逃信息告诉了龚刚模。”他不知道此时侦查早已结束,律师这样做是合法的。但经过他的这种报道,给社会上包括一些侦查机关产生一种误导,以为这真是一种伪证和串供。

口供雷同,本是刑事律师审查定罪证据是否合法取得、是否原始取得的基本方法,也被这位不懂刑事辩护的记者非议,按控方观点指责和辩解说:“但是经过司法调查(该记者对何为司法亦没有搞懂,将刑事侦查说成司法调查),李庄的种种造假设计经不起推敲,其“刑讯逼供”和“无法正常会见”等种种说法不攻自破。”“为设置更多障碍,李庄不断炮制出新的质疑,如检察机关移送证据不足、龚的交待笔录出现多份雷同等。”“检察机关移送的主要证据复印件,与拟在法庭举示的证据内容基本一致,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关于移送主要证据范围的规定;而笔录雷同系多位侦查员在不同时间对龚进行讯问,其内容不可避免会出现相同或相似。”把律师正常的履行职责行为,检察院的不严格按刑诉法、律师法保障律师阅卷权的行为,编排成是律师在刁难检察院,并进一步认为是一种伪证、捞钱的手法。

     八、大肆渲染律师“捞钱”,闭口不谈有无合同、有无私下收费,渲染律师都在唯利是图。

     该文中多处反复渲染律师的大规模“捞钱”。是煽动社会敌视律师的“最有杀伤力”的一招。在其报道中,没有一个到重庆的律师不在巧取豪夺。不交待有没有协商和合同依据,当事人自愿还是被要挟、被骗。报道称:“龚刚模的亲友“捞人”心切,再加上李庄的多番“演说”,几天之内就总共支付了245万元给“跨区域打捞队”。李庄代表“打捞队”要龚刚模的亲友承诺:若要龚刚模不判死刑,还要两三千万元,事成之后兑现。”如果此说如实,李庄涉嫌的就不是帮助伪证罪。而是违反执业纪律、违反律师法的行为,应当受行政处罚和惩戒。如果虚构事实骗钱,还构成合同诈骗罪。但是,这篇报道没有交待这些费用是辩护费还是其他代理费,是律师提出还是家属自愿,是进律师所的帐还是自落腰包。而是笼统地用讥讽口吻说:“迫于无奈,龚云飞又托人再次给李庄的账户“装”了100万元。”好象律师收钱就是犯罪。重庆案件中,律师和“钱”似乎结下不解之缘,如沸沸扬扬的女律师和法官勾结进帐4千万之类。我们不排除律师队伍中确有唯利是图者,严重违规高标准收费者,但此文的渲染,似乎中国的律师都在不顾公义和道德趁火打劫,把律师涂抹成比黑社会还坏。这种无知和偏见,在一个中央的青年大报上出现,体现了中国现阶段法治意识的倒退和观念的混乱。中国青年报如果是一份有责任感的报纸,应当郑重向全国律师界公开道歉。(12月14日)

 

文章来源:http://wq.zfwlxt.com/newLawyerSite/BlogShow.aspx?itemID=7ccf920b-16c8-4d01-97d7-9cdf016f9ab4&user=1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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