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合公益与法律研究中心法眼天下最新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 回复帖子

  回复帖子(本版面所有帖子都要经过管理员审核方可发表)
用户名:   *您没有注册?
密码:   *忘记论坛密码?    标题采用“回复:XXX....”
主题标题:  *不得超过 200 个汉字
当前心情
上一页 发帖表情 下一页
内容
高级设置: 签名: 回帖通知:
 

主题最新回顾(发布时间:2010-12-8 21:16:50)
--  作者:黄献华律师
--  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公安部令第14号)

    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公安部令第14号)  

 

 1993年9月24日公安部令第14号公布施行

      为了进一步推动公安系统的廉政建设,特作如下规定:

    一、不准徇私枉法,办人情案,向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

    二、不准违反国家规定乱没收、乱罚款,禁止内定和下达罚没款指标。

    三、不准乱收费。不准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区、市)政府规定和批准之外另立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准用警察职权代其他部门收费、征税、罚款。

    四、不准参与舞厅、歌厅、饭馆、发廊、录像放映点、按摩浴室的经营或者充当保护人,不准在其中占有干股、暗股、明股。

    五、不准为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讨债、逼债,插手经济纠纷。

    六、不准经商办企业,公安干警不准从事第二职业,不准以警察职权为亲友经商提供任何方便条件。已经开办的公司企业,必须立即与公安业务部门和基层科所队脱钩,不准经营由公安机关监督管理的行业。

    七、不准利用职权强行推销社会公共安全产品。

    八、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九、不准强买强要、白吃白拿。

    十、不准参与、保护、包庇走私活动。
    凡违反上述规定之一的,按党纪、政纪、警纪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声明:①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本网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仁合公益与法律研究中心”。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仁合公益与法律研究中心)”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使用,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 ※ 联系方式:E-mail:bjlawinfo@126.com
英雄合击私服
传奇私服发布网
变态传奇私服
传奇战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