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的概念,中西方思想家众说纷纭。“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原出自《管子》的《禁藏》篇,后为清末法学家沈家本所引用。管子言:“明主者,一度量,立表仪,而坚守之,故令下而民从。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吏者,民之所悬命也。故明主之治也,当于法者赏之,违于法者诛之。故以法诛罪,则民就死而不怨;以法量劝,则民受赏而无德也。此以法举错之功也。”
此处的“程式”、“仪表”都是准则、规范的意思。意在指明“法”是各种社会关系的固有调整系统,是衡量天下人言行是非、功过、曲直的客观标准和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管仲(约公元前723年或前716年—公元前645年),春秋时期齐国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齐桓公时任上卿(即丞相)。根据学者考证,虽然《管子》中的某些观点确实源自管仲,但它不是一人一时之笔,也绝非一家一派之言。其内容比较庞杂,涉及政治、经济、法律、军事、哲学、伦理道德等各个方面,思想冶先秦诸子学说于一炉,但以法家、道家为主。它的写作年代,大抵始于战国中期直至秦、汉。其中有关法家的篇章,主要出于战国中、后期的齐国法家。《管子》中的法学思想,具有综合前期法家法、术、势三派,杂糅道、儒思想的兼容并包特色,学说观点自成体系,是研究先秦法律思想的重要著作,其价值不亚于同时代的《商君书》(托名商鞅所著)。今本《管子》为西汉刘向所校定,著录86篇,《汉书·艺文志》将之列入“道家”类,《隋书·经籍志》改列“法家”类,现存76篇。
管子作为先秦法家的代表,立足于礼法兼容的思想,认为人的一切行为规范都应该用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并主张有法必依,赏罚严明,从国家政治的角度明确法治的普遍和现实意义,道出了法律的地位和尊严,强调法的重要作用。《管子》一书给“法”下过许多定义,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被使用,以表达法律的重要性。除了“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还有“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这些都是描述日常生活里打工做事儿所用“标准”的特定名词,此处均用来表示法律是衡量天下人言行是非、功过、曲直的客观标准和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此外,《管子》中还有“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百姓所悬命也。”这类关于法律的定义,虽然只是形式上的而非实质性的,但都强调了“法”是人们的行为规范,具有客观性和公平性。同样的话也出现在儒墨两家的言论当中。《墨子》说:“百工为方以矩,为圆以规,直以绳,......故百工从事,皆有法所度。”《孟子》说:“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
在《管子》的作者看来,尺寸、绳墨、规矩之类的“标准”不仅是用来度量事物大小、多少、长短、轻重的,还是矫正事物方圆、正误的。《管子》讲,人灵巧,可有时就是比不上粗笨的规矩顶用,因此,“虽有巧目利手,不如拙规矩之正方圆也。故巧者能生规矩,不能废规矩而正方圆。虽圣人能生法,不能废法而治国。故虽有明智高行,背法而治,是废规矩而正方圆也。”
清末沈家本沿袭了先秦法家的思想来阐释法的定义,他指出:“世未有无法之国而能长治久安。法者,天下之程式,万事之仪表。立法而不行与无法等。为政之道,首在立法以典民。变法自强。裁之以义,推之以仁。”他认为,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规范,是衡量天下万物的一种客观标准,法律的作用在于治国和治民。
回望历史,法治无不是历朝历代明君贤臣固本安民的立国之本和长久之道。而于当今社会之转型时期,建设法治社会已成为人们的共识。自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已有十余年。在此期间,我国一直在为建立完备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而努力,并相继颁布了合同法、行政许可法、物权法等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求的重要法律,修改或废除了部分不合时宜的法律法规,如今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以贯彻。但是,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制度的滞后性在所难免,所带来的成本损失越发凸显,因此在新形势下,我们更应坚持这一治国方略和目标,以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